一、哪些情況可被認定為工傷
1、《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職工有以下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yè)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二、見義勇為受傷是不是工傷
見義勇為受傷屬不屬于工傷,關鍵是如何解釋上述視同為工傷的第(2)種情形,也就是見義勇為受傷屬不屬于在維護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的傷害。原勞動部《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guī)定“從事?lián)岆U、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受傷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可見,該《試行辦法》將救人等見義勇為行為歸類為維護公共利益。雖然該《試行辦法》已經(jīng)失效,但這種解釋是比較權威的,是應當參考的。
而且,《工傷保險條例》用的字眼是“在搶險救災等”,這說明《工傷保險條例》并沒有排除見義勇為是維護公共利益。法律的發(fā)展趨勢是加強人權保護,倡導社會公德?!豆kU條例》保護職工權益的立法精神不可能比《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更弱。退一步講,當國家利益與個體利益發(fā)生沖突,且法律沒有明確說明的情況下,應當傾向于保護個體利益,這是現(xiàn)代社會的趨勢。因此,見義勇為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