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錄用信能否代替勞動合同
錄用信與書面勞動合同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因為錄用信只是用人單位想要與擬錄用的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單方通知或信件,屬于用人單位的單方意愿,勞動者可以決定接受,也可以決定不接受;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雙方協(xié)議。也就是說錄用信和勞動合同在招聘和錄用勞動者的過程中,兩者是起著不同的作用的。
一般在招聘和錄用員工的過程中,用人單位先向擬招聘的勞動者發(fā)送錄用信,勞動者持錄用信入職,那么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所以,錄用信與勞動合同處于不同的地位,起著不同的作用。
勞動合同可以包括錄用信中的部分內容,也可以在協(xié)商一致后進行變更。用人單位還可以選擇在勞動合同簽訂后,使錄用信失效,也可將其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繼續(xù)有效,但在兩者內容約定不一致時,應當以勞動合同的約定作為履行勞動權利義務的依據(jù)。
二、企業(yè)如何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
企業(yè)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應簽訂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訂立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在開始使用勞動者的同時,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這種情況下,勞動合同生效和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的同時發(fā)生。
(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后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在開始使用勞動者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而是在已經(jīng)使用勞動者的情況下,從開始使用勞動者之間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先使用勞動者,然后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前訂立勞動工合同。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在勞動合同訂立后一段時時間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先和勞動者訂立了勞動合同,過了一段時間才使用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