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中存在加班事實由誰舉證
勞動爭議中加班費爭議,必須要證明存在加班的事實,否則加班費就無從談起。根據(jù)《司法解釋三》第九條“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jù)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jù),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的規(guī)定,即存在加班事實的一般舉證責任分配規(guī)則與特殊舉證責任分配規(guī)則的結合原則。
一般舉證責任分配上,勞動者應承擔提供初步證據(jù)證明存在加班事實的責任,這里的初步證據(jù)可以有考勤表復印件、工資條、多名證人的證言等。如果勞動者提供不了初步證據(jù)證明存在加班事實的,以一般“誰主張、誰舉證”的規(guī)則,勞動者就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特殊舉證責任分配上即舉證責任倒置,如果勞動者有證據(jù)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jù),舉證責任就倒置到了用人單位。對于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實就應該由用人單位提供證據(jù)證明,勞動者因其提供了證據(jù)證明該 證據(jù)由用人單位掌握,其就免除了加班事實的證明責任。如果用人單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由其掌握的存在加班事實的證據(jù)的,該用人單位就要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即人民法院會直接認定存在加班的事實。
二、加班時間由誰舉證
勞動者起訴追償加班費,在存在加班事實的情況下,必然涉及加班時間的確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加班時間沒有爭議,自然不存在加班時間的舉證責任分配。但因實踐中加班時間的復雜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jīng)常對加班時間存在爭議,既然有爭議,就必然會存在加班時間的舉證責任分配。現(xiàn)在很多用人單位都實行打卡制度,考勤中的打卡時間,僅僅只能初步證明勞動者那段時間一直呆在單位,也就是在單位停留的時間,但這個時間是否全部屬于加班時間,還是有部分屬于加班時間,有部分屬于勞動者在單位私自逗留時間,這就涉及雙方的證明責任?!秳趧雍贤ā返谌粭l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從該條規(guī)定我們可以看出,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也就是說,只有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才需要支付加班費。因此,對于是否需要加班的,勞動者就應該要對是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加班,勞動者主動要求加班或者自行私自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費。當勞動者提供了證據(jù)證明了單位安排了加班,并有相關考勤記錄的,應當認定考勤記錄的時間為勞動者的加班時間。如果用人單位否認勞動者考勤記錄上的時間只有部分是加班時間的,對于具體加班的時間確定,就應該由用人單位來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