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期培訓費包括什么
什么費用能計入培訓費的范疇也有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6條規(guī)定,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以及因培訓而產(chǎn)生的用于勞動者本人的其他直接費用。因此,用人單位如果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還需要提供相應的培訓費票據(jù),以證明專項培訓的具體花費情況,并以此作為勞動者違約金的計算依據(jù)。
職工在培訓期間所得工資是否屬于培訓費用,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因培訓而產(chǎn)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是一個兜底條款,認定“其他費用”是否屬于培訓費用的關鍵在于該費用是否因培訓而產(chǎn)生。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是基于勞動合同約定產(chǎn)生的,而不是基于培訓產(chǎn)生的。所以,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返還培訓期間的工資,一般來說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但是,如果培訓期間雙方變更勞動合同,將原有工資劃分為基本工資和培訓補助,并在協(xié)議中進行明確約定的,“培訓補助”部分也可計入違約金基數(shù)。
二、職工應支付服務期違約金的情形
既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在履行服務期協(xié)議過程中,解除服務期協(xié)議是違背義務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