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入職時間由誰舉證
關(guān)于勞動者入職時間的舉證責任的分配,在實踐中形成了兩種完全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勞動者入職時間的應(yīng)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為準,對此用人單位只需要舉證勞動合同就可以認定勞動者的入職時間。另外一種觀點認為,關(guān)于勞動者的入職時間,不能夠以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日期為準。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只能說明該份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并不能說明這個起始時間就是勞動者的實際入職時間。勞動者入職時間的認定,需要結(jié)合相關(guān)證據(jù)進行認定,能夠認定的,可以直接作出認定。如果勞資雙方均無法舉證勞動者的入職時間的,那么入職時間的確定,應(yīng)當以勞動者的陳述為準,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通?,F(xiàn)實情況是,由于公司人力資源管理操作流程上的繁瑣或用人單位的故意拖延,可能在勞動者入職報到后,很長一段時間用人單位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不為其辦理用工登記、繳納社會保險等。再加上人力資源管理的特殊性,大量的管理資料均由用人單位掌握和控制,勞動者入職報到時,除了各種合同、協(xié)議外,很難獲得其他材料。
建立職工名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wù),其中,用工起始時間也是《職工名冊》的一項重要內(nèi)容。職工名冊及招工等級備案手續(xù)等材料及證據(jù)由用人單位掌握和控制,如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法院要求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證據(jù)材料的,用人單位需要提供,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有哪些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jù)的義務(wù),并有運用該證據(jù)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危險。
《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規(guī)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guān)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13條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