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擬法庭:審判長:現在復庭,傳本案被告人牛曉云到庭。(被告到庭)現在進行法庭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5條之規(guī)定,在法庭調查階段,被告人有權向本庭就起訴書指控的事實進行陳述,公訴人和辯護人有權向被告人發(fā)問,被告人應當如實回答。被告人牛曉云,你聽清楚了嗎?
被:聽清楚了。
審:公訴人有無問題向被告人發(fā)問。
公:被告人牛曉云,我受省檢察院指派,作為本案公訴人依法對你進行訊問,你應當如實回答,虛假陳述要承擔法律責任,聽清楚了沒有?
被:聽清楚了。
公:被告人牛曉云,你在偵查機關作出的所有供述是否屬實?
辯:反對!由于被告人在偵查機關先后進行過九次供述,被告人是個文盲,無法了解公訴人的提問究竟是針對哪次供述提出的問題,請公訴人將問題直接化、具體化。
法:反對有效。公訴人針對本案具體問題向被告人發(fā)問。
公:2009年9月21日你是不是乘坐了從西昌到眉山的火車?
被:是。
公:你坐火車時是不是從西昌火車站入口進站的?
被:是。
公:你當時是長發(fā)還是短發(fā)?
被:是長發(fā)。
公:你身高是多少?
被:我身高1米68。
公:你當時是不是穿的夾克?
被:是。
公:是什么顏色?
被:藍色。
公:偵查機關調取的火車站進口錄像中那個頭發(fā)比較長的男子是不是你?
被:不是。
公:火車上乘警例行檢查時,是不是從你的褲包里發(fā)現有白色粉末狀物品?
被:是。
公:當時,乘警是不是叫你把你自己的行李帶過去接受盤問?
被:是。
公:乘警是不是強調了是你自己的行李?
被:是。
公:乘警是不是對這些行李進行了搜查?
被:是。
公:乘警是不是從你的行李中搜出3塊藍色膠帶纏繞的塊裝物,外面還包裹連褲襪?
被:是。
公:搜出的這幾塊物品是不是在你面前進行了稱量?
被:是。
公:這幾塊物品是不是總重2公斤?
被:是。
公:經過鑒定,這幾塊物品是不是毒品海洛因?
被:是。
公:你當時身上是不是綁著連褲襪?
被:是。
公:最后乘警在你面前搜出來的毒品是不是也用連褲襪包裹?
被:是。
公:那你身上綁的連褲襪是什么顏色,質地?
被:肉色的,就是一般的連褲襪。
公:那包裝毒品連褲襪是什么顏色,什么質地?
被:好像也是一般的肉色連褲襪。
公:綜合你以上的回答,你是不是于2009年9月21日乘坐火車,攜帶2公斤毒品海洛因從西昌前往眉山?
辯:反對!反對公訴人先入為主地對案件進行事實認定。進行帶有明顯的誘導性發(fā)問。
公:審判長,公訴人暫時沒有問題了。
審:辯護人對本案被告人有無發(fā)問?
辯:審判長,辯護人有問題需要向被告人發(fā)問。
審:現在辯護人可以向被告人發(fā)問。
辯:牛曉云,本律師作為你的辯護人,職責是依法維護你的合法權益,現就本案事實經過對你發(fā)問,請你如實回答,你聽清沒有?
被:聽清楚了。
辯:一審判決你犯運輸毒品罪,你是否認罪?
被:不認罪。
辯:你不認罪主要原因是什么?
被:那些毒品不是我的,藏有毒品的那件衣服也不是我的。
辯:那你在公安機關接受訊問時是如何回答的?
被:我每次都說毒品和那件衣服不是我的,前后大概有九次左右。
辯:從老家河南到云南具體是做什么?
被:去收購碎煙葉。
辯:除了購買碎煙葉,你還做了什么?
被:我在大理買了輛車。
辯:是一輛什么顏色、什么品牌、型號的車?買這輛車你花了多少錢?
被:是一輛長城牌的黑色皮卡車??偣不?萬多。
辯:這輛車在購買時證件是否齊備?有沒有行駛證?
被:手續(xù)是齊備的。有行駛證。
辯:現在這輛車在什么地方?相關證件呢?有哪些可以為你作證?
被:車在涇川一個朋友那里。證件在公安機關扣押著。涇川的幾個老鄉(xiāng)都可以作證。
辯:那你使用過這輛車沒有?
被:沒有。
辯:結合本案的情況,你認為一個運輸兩公斤毒品的人有必要千里迢迢到外地購買購買一輛車嗎?
公:反對!反對辯護人提出誘導性問題。
審:反對有效。辯護人請注意你的提問方式。
辯:你從云南直接到的四川嗎?
被:是。
辯:到了四川哪些地方?
被:先到了米易,然后到了西昌。
辯:在從云南到四川的過程中你同陌生人有無接觸?
被:有。和一個熱情的男子接觸較多。
辯:你向法庭描述一下這個人的相貌特征?
被:他40歲左右,升高一米七左右,微胖,發(fā)型和我基本一樣。
辯:你通過什么交通方式去的西昌?
被:坐汽車。
辯:該陌生男子是與你否同車?
被:是,就坐我旁邊。
辯:在車上你的行李放在哪里的?
被:行李架上。
辯:他的行李放哪里的?
被:也在行李架上,和我的放一起的。
辯:在車上你睡過覺沒有?
被:睡了,上車覺得很困就睡著了,快下車才醒。
辯:這個人有沒有機會接觸你的行李?
被:完全有。
辯:你現在對這個人印象如何?
被:現在回想起來,這個人剛認識就對我這么熱情,有些不正常。我覺得他很可能利用我?guī)退\輸毒品。
辯:上火車前你一直在西昌火車站嗎?
被:是。
辯:你對車站周邊環(huán)境熟悉嗎?
被:熟悉。
辯:為什么會熟悉?
被:那天我去的比較早,在那呆了四五個小時,一直在那附近閑逛。
辯:你知道火車站有幾個入口?
被:我知道,有兩個入口。
辯:兩個入口的情況分別如何?
被:一個是正常的安檢入口,一個沒有任何檢查,可以隨意進出。
辯:你選擇的哪一個進口進站?
被:我選擇的是沒有安檢的入口進站。
辯:也就是你沒有通過有天網監(jiān)控的正常入口進站?
被:是的。
辯:如果是你攜帶價值幾十萬的毒品,你會從安檢進站嗎?
公:反對!反對辯護人提出誘導性問題。
審:反對有效,請辯護人注意發(fā)問方式。
辯:好的。你在12號車廂坐在什么位置?
被:一個靠近過道的位置。
辯:你把行李發(fā)放在了什么位置?
被:靠近我座位的過道旁。
辯:周圍乘客多不多?
被:挺多的。
辯:以當時的條件,其他乘客有沒有機會接觸你的行李?
被:有
辯:之后你在做什么?
被:覺得有點困,很快就睡著了。
辯:你真的睡著了嗎?
被:真的睡著了,我很確定。
辯:如果你攜帶價值幾十萬的東西你會睡覺嗎?你會隨意將行李放在過道嗎?
公:反對!反對辯護人提出誘導性問題。
審:反對有效,本庭再次提醒辯護人,要注意發(fā)問方式。
辯:那你是怎么醒的?
被:被警察叫醒的。
辯:有幾個警察?
被:三個。
辯:警察給你說了些什么?
被:讓我把身份證拿出來,并把行李抱到車廂連接處檢查。
辯:你是什么時候發(fā)現紫黑色夾克的?
被:被警察叫醒之后,我才發(fā)現我的包上多了件紫黑色夾克。
辯:那你的藍色夾克呢?你為什么不告訴警察紫黑色夾克不是你的,是擔心什么嗎?
被:我的衣服不知道哪去了。我沒告訴警察是因為我怕警察說我偷別人衣服。
辯:警察把你帶到了哪里?
被:帶到一個車廂連接處。
辯:那么當時行李和紫黑色夾克是怎么帶到那個位置的?
被:警察叫我抱過去的。
辯:是你主動把包里東西都拿出來,還是警察直接搜查的?
被:是警察搜查的。
辯:涉案毒品從哪里出現的?
被:就是從不是我的那件紫黑色夾克里搜出來的。
辯:當時你有無向警察說過毒品不是你的?
被:有。
辯:警察有沒有向你出示警官證?
被:沒有。
辯:有沒有向你出示搜查證?
被:沒有。
辯:有沒有告知你在搜查過程中你的權利義務?
被:沒有。
辯:有沒有向你出示現場勘察證?
被:沒有。
辯:有沒有制作現場勘驗筆錄。
被:沒有。
辯:警察有沒有當作你的面在三塊毒品外包裝上提取過指紋?
被:沒有。
辯:警察有沒有當著你的面在紫黑色夾克的衣領上提取過頭皮屑?
被:沒有。
辯:有沒有告知過你將對你的頭皮屑進行檢測?
被:沒有。
辯:有沒有告知你鑒定結論的內容?
被:沒有。我都是開庭才知道有這個鑒定和這份結論。
辯:有沒有制作提取筆錄?
被:沒有。
辯:紫黑色夾克在檢查完畢后在哪里?
被:我自己保管著的。
辯:保管時間有多長?
被:保管了一兩天。
辯:當時火車上熱不熱?
被:車上很熱,有時候就用來擦汗。
辯:那你這段時間睡過覺沒有?
被:睡過,我拿這件衣服作枕頭睡的。
辯:即是說這段時間你和這件衣服充分接觸過,對不對?
被:是的。
辯:綜合以上你的回答,你在旅途過程中,你認識了一個非常熱情的陌生男子,紫黑色夾克和毒品完全不排除是那個熱情男子在汽車上放在你行李中,或是火車上被他人放在你行李中的,對不對?
公:反對!反對辯護人進行誘導性發(fā)問。
辯護人:審判長,辯護人暫時沒有問題了。
審:公訴人有無補充發(fā)問?
公:有。(聲音大,嚴厲)被告人牛曉云,現在公訴人向你補充發(fā)問,請你如實供述,你剛才的供述完全沒有悔罪表現,若你繼續(xù)狡辯,做虛假供述,公訴人將建議法庭對你從重處罰,你聽清楚沒有?
辯:反對!反對公訴人對被告人進行言語威脅。
法:反對有效。公訴人注意你的發(fā)問語言。
公:好,被告人請你如實回答公訴人的問題,聽清楚沒有?
被:聽清楚了。
公:你為什么身上有半支連褲襪?
被:我是用來養(yǎng)玉的。
公:那你的玉呢?
被:丟了。
公:你的玉是什么形狀、大???
被:圓形的,一小塊。
公:偵查人員在案發(fā)時檢查過你的背部,發(fā)現有用連褲襪勒出的痕跡,是不是?
被:是的。
公:勒出的痕跡是規(guī)則長方形,有巴掌大,是不是?
被:是的。
公:圓形的玉能形成長方形的印痕嗎?被告人你如何解釋這個矛盾?
被:(沉默片刻)不知道。
公:你是否在撒謊?下面我們將舉出大量的證據來證明你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將影響你的量刑,希望你考慮清楚。
公:審判長,公訴人沒有問題了。
審:辯護人有無補充發(fā)問?
辯:暫時沒有了。
審:下面進行舉證質證。先由公訴人向本庭出示證據,由被告人、辯護人進行質證。
公:好的,公訴人將出示以下四組證據來證明被告人牛曉云運輸毒品的犯罪事實。第一組證據是……審判長,第一組證據出示完畢。
審:被告人你對公訴人剛才出示的證據有無意見?
被:由我的律師來講。
審:下面由辯護人發(fā)表質證意見。
辯:謝謝審判長。辯護人認為檢察機關出示的第一組證據形成過程違法,無證明能力,不能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理由如下:
?。?)同一時間、同一偵查人員在不同地點分別詢問不同的證人,這顯然是不可能的。
(2)證據本身相互矛盾,不同證人之間、同一證人的多份供述之間存在多處矛盾。
?。?)即便該組證據通過補強具備證明能力,也系間接證據,且不能和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仍不能有效證明待證事實,證明力極弱。
審判長,該組證據證據質證完畢。
審:下面由公訴人繼續(xù)舉證。
公:審判長,公訴人出示的第二組證據是天網視頻資料。審判長,第二組證據出示完畢。
審:被告人有無意見?
被:那個人根本不是我。
審:下面由辯護人發(fā)表質證意見。
辯:謝謝審判長。辯護人對檢察機關出示的第二組證據的合法性不持異議,但對關聯性持有異議,辯護人認為該組證據僅能證明一個身著與涉案夾克相似的、通過安檢進入西昌火車站的男子與被告相似,不能證明視頻中的男子是牛曉云本人,也不能證明該夾克是牛曉云所有,更不能證明毒品是牛曉云所有。理由如下:
(1)該證據本身證明力弱
該證據內容模糊,僅是對相似性的判斷而非同一的認定,本身并不能證明視頻中的男子系被告人,而視頻中的夾克就系本案包裹毒品的紫黑色夾克。
?。?)與常理不符,與被告人供述矛盾
由事實可知,西昌火車站有在兩個相距百余米的入口,一個有設有天網、安檢,一個無天網、安檢,那么一個身上攜帶2公斤高純度海洛因的人為何冒著巨大風險不走自由入口而走安檢入口,顯然該證據違背常理。
在被告穩(wěn)定的、供述一致的9次供述中,能夠對藏有毒品的紫黑色夾克不是自己所有作出合理解釋的情況下,我們認為被告人的供述更加可信。
?。?)聲像資料未做圖像同一鑒定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與司法鑒定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視頻中男子是否系被告人應當做圖像同一鑒定,僅依據個人經驗、認知、習慣、觀察角度等作出的視頻中男子為被告人推斷不能成立。
審判長,辯護人對該組證據質證完畢。
審:請公訴人繼續(xù)舉證。
公:現在公訴人出具第三組證據。該組證據證明了包裹毒品的連褲襪和被告人身上捆綁的連褲襪是同一連褲襪。審判長,第三組證據出示完畢。
審:被告人有無意見?
被:由我的律師代講。
審:下面由辯護人發(fā)表質證意見。
辯:謝謝審判長。辯護人針對公訴人出示的該份證據,發(fā)表以下質證意見:
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不持異議,但對關聯性持有異議:該份證據只能證明被告人身上捆綁的連褲襪與用于包裝毒品的連褲襪為同類纖維,不能證明系同一雙絲襪,更不能證明包裹毒品的連褲襪告人所有。
理由如下:
1、鑒定結論只鑒定出了1號檢材與2號建材為同類纖維,根據纖維分類標準,大多數連褲襪均屬于同類紡織纖維。因此這種籠統的鑒定結論無法證明1號檢材和2號檢材屬于同一雙絲襪。
2、針對1號檢材和2號檢材的裂痕,應當做拼接物證鑒定,以證明是否屬于同一雙絲襪。本案有條件鑒定但并未鑒定。
3、該份證據也缺乏指紋等痕跡物證予以印證。
若1號檢材和2號檢材為同一雙絲襪,為被告人所有,那么在兩份檢材上,均應當有被告人的指紋。但是用于包裝毒品的2號檢材上并未提取到被告人的指紋。
審判長,對第三組證據質證完畢。
審:請公訴人繼續(xù)舉證。
公:現在出具第四組證據,這組證據可以證明該紫黑色夾克系被告人牛曉云所有。公訴人所有證據出示完畢,上述四組證據來源合法、客觀證實、與本案密切關聯,能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足以證實其運輸毒品的犯罪事實。
審:被告人有無質證意見?
被:我不懂這些,法官,我是冤枉的,公訴人亂說。
審:下面由辯護人發(fā)表質證意見。
辯:謝謝審判長。針對公訴人出示的該份證據,辯護人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異議,該份證據沒有證據能力。
1、檢材的收集程序違法
根據《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規(guī)定,對物證的收集應當出示搜查證、應當制作搜查筆錄,應當制作提取筆錄,在扣押清單上應當有見證人員簽名。但是該份鑒定報告的樣本收集、提取過程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
偵查人員搜查上衣時既沒有出示搜查證,也沒有制作搜查筆錄,扣押清單上沒有見證人簽字;并且最關鍵的環(huán)節(jié),衣物上的頭皮屑進行提取時沒有做提取筆錄,無法證明提取的時間、地點、樣本的來源、提取的程序。因此根據辦理死刑案件的證據規(guī)則,應當予以排除。
2、檢材已受污染,不具備鑒定條件。
根據辦理死刑案件的證據規(guī)則,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或者確實被污染且不具備鑒定條件的,缺乏證據能力,應當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
(1)在搜查時,被告黑色手提包里的物品,紅色塑料的物品及紫色的黑色夾克均是堆放在一起,檢材已經受到污染。
?。?)在搜查后,因未對夾克進行封存,而是交由被告人保管,導致檢查嚴重被污染。
根據庭審調查,在公安機關進行搜查后,并未進行封存,而是將衣物歸還了被告人自行保管長達48小時,被告人用于擦汗,墊枕頭。因此檢材已經受到污染后才提取,已不具備鑒定的條件,也必然導致鑒定結論的不準確。
3、鑒定結論應當告知被告而沒有告知
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鑒定結論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但是這份至關重要的DNA鑒定報告在一審開庭前都尚未告知過被告。
綜合以上3點,因此辯護人該份鑒定結論因不具備證據能力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
最后,針對剛才公訴方出示的全部證據,發(fā)表如下綜合質證意見。
第一、控方出示的幾份關鍵證據,在證據的收集、鑒定上存在多處程序違法,不具有合法性,不具有證據能力,不應作為定案根據,更不能作為判處死刑的定案根據。
第二、本案的言辭證據、書證、物證不能相互印證,特別是被告人前后一致,高度吻合的9次供述均否定衣服為其所有,否定運輸毒品的事實。
最后、本案證據得出的結論不具有唯一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本案不能排除,在上火車前,熱情的陌生男子就已經將毒品放置于被告行李當中;不能排除被告在火車上睡覺的過程中,同車乘客將毒品放置于放在被告人行李的可能;不能排除被告人從自己座位到餐車時被人掉包的可能;不能排除紫色夾克確實不是被告人所有的可能。
綜上,控方出示證據的證據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更沒有達到辦理死刑案件的證明標準。
審判長,辯護人質證意見發(fā)表完畢。
審:現在法庭調查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