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五年,經(jīng)歷多次行政司法途徑,南京一老太太終于靠“詞典”贏了官司
“火車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姚雯 畫
歷經(jīng)五年,勝訴后的高榮梅老人喜極而泣。
“火車是不是機動車?”
“不是。”
“那是什么車?難道是非機動車,是自行車?”
無言以對。
這是高榮梅與江蘇省和南京市有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一段對話。
按照常理,恐怕沒有人會認為火車不是機動車。但要從法律上來認定,古稀老人高榮梅在歷經(jīng)兩次行政認定、五次判決后才得到了一個肯定答案,而這個過程耗時五年。
女兒下班路上,不幸被火車撞死
今年73歲的高榮梅老人,曾經(jīng)是左鄰右舍公認的福老太——兒女雙全,子女孝順。然而,自2004年4月21日起,她那幸福恬靜的生活被徹底打碎。
這天傍晚5點多,高榮梅接到女兒呂明英的電話,說她錯過了下午4點56分的57106次交通列車,只能乘晚上7點多的57108次交通列車下班回家。電話中,高榮梅與女兒約定,等她回來吃飯。
時鐘指向晚上7:30,高榮梅把飯菜熱了又熱,仍不見女兒回家。正當她準備下樓看看時,電話鈴突然響起:“你女兒被火車撞傷送到醫(yī)院了?!?/p>
高榮梅心頭一驚,急忙和兒子趕到醫(yī)院。然而,呂明英終因失血過多,搶救無效死亡。
原來,呂明英乘交通列車到達南京火車站后,和往常一樣穿過鐵道抄近路準備回距火車站不遠的家中,但就在跨越鐵道時,不幸被一輛突如其來的貨運火車撞倒,生命定格在了42歲。
老年喪女,高榮梅痛不欲生。女兒17歲頂替丈夫進入鐵路系統(tǒng)工作,在上海鐵路局南京東機務段公寓里當服務員,工作地點位于南京市堯化門附近的鐵路公寓。日常生活中,呂明英對父母噓寒問暖,十分孝敬,很長一段時間,高榮梅由于腿腳不便,呂明英每天不厭其煩地背母親上下六樓。然而,這么好的女兒轉眼與家人陰陽相隔,老人極度悲傷。
后來,呂明英的一位好友告訴高榮梅,呂明英是下班途中遭遇車禍而亡,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
高榮梅一聽,忙叫兒子寫好報告,為呂明英申請工傷。誰知,這一申請就是5年多時間,個中曲折辛酸,苦不堪言。
兩次行政認定四次判決:“火車不是機動車”
2005年3月4日,高榮梅接到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現(xiàn)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稱“南京市人保局”)的通知,說已對呂明英的工傷申請作出了認定,叫她來取認定書。電話中,高榮梅迫不及待地詢問認定結果,工作人員只說電話里不好講,必須到現(xiàn)場來。
高榮梅疑慮重重地放下電話,趕到南京市人保局,一開口就問工作人員:“是不是我女兒因穿越鐵路,存有過錯,不好認定工傷?”
工作人員回答說:“不管呂明英穿越鐵路有無過錯,并不影響工傷認定,因為《工傷保險條例》取消了‘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工傷認定前提,放寬了工傷認定的范圍,只要她不是故意朝火車上撞,就可認定為工傷?!?/p>
高榮梅懸著的心放了下來。然而,當她接過認定書一看,差點暈了過去,南京市人保局認為呂明英是被火車撞擊受傷致死,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火車不屬于“機動車”的范圍,不符合認定為工傷的規(guī)定。
“什么?火車居然不是機動車?!”高榮梅忙叫工作人員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條文翻給她看,果然規(guī)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yè)的輪式車輛。顯然,火車是在軌道上行駛而不是在道路上行駛,而且火車也不是輪式車輛。
“火車不是機動車,難道是人拉、馬拉、牛拉的?”高榮梅無論如何也不能接受南京市人保局的解釋。2005年4月,高榮梅向江蘇省勞動保障廳(現(xiàn)為江蘇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申請行政復議。然而,省勞動保障廳很快以“火車不是機動車”的同樣理由,維持了南京市人保局作出的認定。
2005年7月,高榮梅聘請律師向南京市白下區(qū)法院起訴,要求南京市人保局撤銷對呂明英不是工傷的認定。法庭上,審理此案的法官對高榮梅老年喪女的遭遇倍感同情,多次想尋找法律依據(jù)支持她的訴求,無奈《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機動車”的界定十分明確,最后只好以“火車行駛在鐵路而非道路上,不屬機動車”為由,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
2005年9月,高榮梅向南京市中級法院上訴,結果終審維持原判。
“汽車是機動車,而更有氣勢和威力的火車怎么可能不是機動車?”2006年1月,高榮梅向南京市白下區(qū)法院申請再審。法院開庭再審時,高榮梅含淚說:“我雖然對法律不太了解,但我也是一個明理的人,汽車、摩托車都被稱為機動車,說火車不是機動車,打死我也不信!”停了停,她質問法官:“你說火車不是機動車,那它是什么車,難道是自行車不成?”
法官無言以對。但最終,高榮梅的訴求被再次駁回。
2007年1月,高榮梅步履蹣跚地來到南京市中級法院繼續(xù)申請再審。經(jīng)過一年多時間的等待,2008年初,南京市中級法院再審的結果仍然維持原判。法官對高榮梅說,除非請求立法機構更改《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機動車的概念,否則很難勝訴。
歷時三年,經(jīng)過兩次行政認定,法院一審、二審、兩次再審四次判決都未能討到說法,原來信心百倍幫她打官司的律師已徹底灰心喪氣。經(jīng)過一次次開庭,年事已高的高榮梅再也經(jīng)不起折騰,病倒在床上以淚洗面。想到女兒的死,她沒有氣餒,繼續(xù)向江蘇省高級法院申訴,申請省高院再審。
江蘇省高院接待人員告訴她,除非有新的證據(jù)或者有新的法律依據(jù),否則省高院不會再審,即使省高院再審,也很難改判。
漢語詞典的解釋更權威
“女兒下班途中被火車撞死,這是明擺的,哪有什么新證據(jù)?除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機動車的定義外,別的法律對機動車沒有新的解釋,到哪里找新的法律依據(jù)?”高榮梅感到郁悶。
2010年年初的一天晚上,高榮梅在昏暗的燈光下不停地翻看法律法規(guī)書籍,正為尋找新的證據(jù)和法律依據(jù)而苦苦發(fā)愁。翻著翻著,她的腦海中忽然閃過一個念頭:小時候遇到不認識的字,私塾先生叫她查字典,字典上關于“機動車”的解釋是怎么規(guī)定的?她立即叫兒子找來一本《現(xiàn)代漢語詞典》。
“機動車就是機器開動的車子!”看到詞典中關于機動車的解釋后,她欣喜若狂,把詞典緊緊抱在懷里嗚咽起來,“詞典里根本沒有在道路上行駛的動力裝置驅動的車子才是機動車這一說!”為了找到機動車新的解釋,她花了整整5年時間。
第二天一大早,她帶著《現(xiàn)代漢語詞典》來到江蘇省高級法院,以找到新的關于機動車的解釋為由申請再審。省高院經(jīng)過研究,決定組成合議庭再審。
2010年4月2日上午,江蘇省高院開庭再審,并邀請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前來旁聽。高榮梅在兒子的攙扶下走進法庭,由于前幾次接連敗訴,很少有律師愿意代理此案,這次,老人沒有聘請律師。
法庭上,南京市人保局委托的代理人認為,工傷認定主要依據(jù)的是《工傷保險條例》,其中明確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暗珔蚊饔⑹潜换疖囎矀觯兜缆方煌ò踩ā穼⒒疖嚺懦凇畽C動車’之外。”
高榮梅反駁說,《工傷保險條例》中對“機動車”未作解釋,因此應按生活中普遍意義的“機動車”來理解,“機動車”不僅包括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還應包括軌道交通中的火車、輕軌、地鐵等符合機動車技術特征的交通工具。她出示了《現(xiàn)代漢語詞典》中對機動車的解釋,認為《工傷保險條例》中對“機動車”的解釋應是廣義的,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機動車”的解釋是狹義的,原審判決卻依據(jù)該法對“機動車”的解釋,類推適用于《工傷保險條例》中“機動車”的定義,認為火車不屬于機動車,認定呂明英被火車撞死不屬工傷,是法律適用錯誤。
老人的反駁,令旁聽席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頻頻點頭。南京市人保局委托的代理人再次反駁:呂明英當天下班回家可以走員工通道,并不一定要穿越鐵道,她走的不是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不能認定是在上下班途中出的車禍,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中有關下班合理路線發(fā)生車禍方可認定工傷的規(guī)定,仍然不能認定呂明英為工傷。
高榮梅辯稱,不僅是呂明英一人,幾乎所有的鐵路職工下班后,都不會從南京站的大廳進出,而是穿越鐵路抄近路回家,“呂明英出事后,那條路才被封掉”。
短暫休庭后,合議庭再次開庭,法官當庭宣判:
關于本案所涉的事故是否發(fā)生在《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在上下班途中”。法院認為,呂明英在未趕上57106次交通班車后,乘坐下一班次交通列車下班回家,屬于合理的下班時間。呂明英在下班途中穿越鐵道的行為雖違反了《鐵路法》相關規(guī)定,但其行為目的是為抄近道回家,應符合“在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另外,南京市人保局也無證據(jù)證明該事故發(fā)生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為工傷的情形。
關于火車是否在《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機動車”范圍內(nèi),法院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調整范圍僅限于道路交通領域。該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在對“機動車”用語進行定義時將火車、輕軌、地鐵等在專用軌道行駛的交通工具排除在外,實際是根據(jù)該法的調整范圍作了限縮性界定。該定義只適用于該法及其配套法規(guī)?!豆kU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保護因工作原因遭受傷害的職工合法權益,該法的調整范圍是工傷保險行政法律關系,故對《工傷保險條例》中的“機動車”應當作通常意義上的符合客觀實際的理解和合理解釋,即不僅包括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還應包括軌道交通中的火車、輕軌、地鐵等符合機動車技術特征的交通工具。而原審判決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以火車不屬于機動車范疇為由,作出呂明英被火車撞傷致死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認定,屬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法院認為,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錯誤,應當改判。最后,江蘇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二審法院的行政判決;撤銷南京市人保局對呂明英作出的不是工傷的認定;責令南京市人保局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nèi)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終于迎來勝訴,高榮梅喜極而泣,不停地向法官席鞠躬致謝。
法學專家建議:取消“機動車”對工傷認定的限制
宣判后,審判長臧靜表示,《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保護因工作原因遭受傷害的職工合法權益,該判決是結合本案實際情況作出的,也是司法保護職工、弱勢群體利益的具體體現(xiàn)。
坐在旁聽席上的人大代表和政協(xié)委員對該判決表示贊賞,認為體現(xiàn)了司法以人為本的理念。
江蘇省政協(xié)委員魏青松認為,該案的判決是實現(xiàn)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高度統(tǒng)一的典范。江蘇省高院的這次判決是在現(xiàn)有法律框架內(nèi)作出的,并未突破現(xiàn)有范圍?!豆kU條例》并未對機動車作定義,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不是《工傷保險條例》的上位法,這兩條法規(guī)是“兩家人”,而非“一家人”,以前車禍工傷認定直接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只管城市道路不管鐵路”是錯誤的,以社會上大部分人認知的“火車是機動車”來重新對《工傷保險條例》中的機動車重新定義正是社會效果的體現(xiàn)。另外,死者因跨越鐵路被火車撞倒身亡,根據(jù)鐵路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受害人拿不到一分錢賠償,而通過《工傷保險條例》獲得賠償,這也體現(xiàn)了法律的公平?!霸摪傅呐袥Q在江蘇省范圍內(nèi)對勞動部門將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對將來的立法也會產(chǎn)生積極的影響。”
魏青松同時對高榮梅歷經(jīng)艱難曲折才討回公道表示遺憾:這么一個簡單的案子,前后經(jīng)過五年多,兩次行政認定,四次司法判決,最終由省高院來糾正,正義來得是不是晚了些?代價是不是大了些?“如果行政、司法理念與時俱進,早有突破,也就不會發(fā)生七旬老人上省高院爭工傷認定這一幕了。”
南京大學有關法學專家建議,盡快修訂《工傷保險條例》中有關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標準,擴大“機動車”涵蓋范圍。現(xiàn)實當中,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很多是電動車。因此,對機動車的范圍,應當以“驅動方式”作為衡量標準,只要是機械動力驅動,非人力、畜力驅動的車輛,都應認定為機動車,由此給勞動者帶來的傷害,也應認定為工傷。但最終應取消“機動車”這一限定詞對工傷認定的限制,將工傷擴大到職工上下班途中的所有意外傷害,包括列車、電動車、自行車、不慎摔倒、突發(fā)疾病等。(孟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