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第二次征求意見稿露面,據5月11日《揚子晚報》報道,修訂后的法律最遲后年出臺。修訂稿將消法第49條修改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欺詐、脅迫或者強制交易等行為的,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支付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X倍以內的賠償金。
毋庸諱言,相比于目前的假一罰一,將罰金提到假一罰X,確是進步,但X到底是多少,不得而知。新消法有必要借鑒食品安全法的假一罰十,把懲罰性賠償制度由一倍提高到十倍。其實,即便提高到假一罰十,與消費者所渴望的懲罰性賠償仍有距離。
我們知道,在一些國家,懲罰性賠償是沒有上限的。曾經有一位美國老太太被溫度過高的麥當勞咖啡燙傷,將麥當勞告上法庭。法院最終判決麥當勞賠償老太太醫(yī)療費、精神損失費16萬美元,懲罰性賠款270萬美元。此后麥當勞不僅認錯,而且積極設置防備措施。反觀假一罰十,仍顯偏軟,比如某消費者購置假貨,價值1元人民幣,即便懲罰10倍,也才10元,區(qū)區(qū)10元顯然不能讓商家受到觸動。
基于此,筆者期待,既然要加大對經營者的懲罰,不妨步子再大一點、力度更猛一點,離真正的懲罰性賠償更近一點。并且,引入懲罰性賠償,只是第一步。要捍衛(wèi)消費者權益,歸根到底需要兩點。
一方面是政府加大監(jiān)管。應該說,一些假貨盛行,與監(jiān)管失靈有極大干系。在有的國家,監(jiān)管部門有權進駐到工廠,在商品出廠之前就檢查其質量和生產過程,而不是在商品到了商場之后才檢查。而我國,不少監(jiān)管部門似乎習慣于事后應付,從源頭監(jiān)管的做法不多。
另一方面是賦權消費者。其實,身為消費者,每個人都極其關心自己的吃穿用,他們一旦遭遇或聞聽不衛(wèi)生的食物、不合格的衣服和有問題的用品,無不驚慌和憂慮。因此,消費者最渴望商品安全,他們也最有動力參與監(jiān)督。為此,就需要進行制度建構,擴大公民參與和監(jiān)督的范圍。在這方面,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有報道稱,被稱為美國“現代消費者運動之父”的拉爾夫·納德,其每一項調查都促使政府制定出相應的安全法律法規(guī),或迫使某個行業(yè)采取改進措施,為消費者保護運動增添了許多實實在在的內容。顯然,如果多一些這樣的消費者,商家就必然有所忌憚,從而敬畏消費者、敬畏法律。所以,賦權消費者,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