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員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嚴格執(zhí)行《綿陽仲裁委員會仲裁暫行規(guī)則》和《綿陽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辦案規(guī)范》。
二、仲裁員應當以事實為依據(jù),依照法律,參照國際慣例,遵循公平合理原則,獨立、公正、認真、審慎、勤勉地審理案件。
三、仲裁員在履行職責期間應當完全保持獨立、公正,平等對待雙方當事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作為任何一方代理人行事。
四、仲裁員應當掌握仲裁程序及庭審方法,不斷提高專業(yè)水平和辦案能力。
五、仲裁員應當遵守時間,按時開庭,不得無故缺席、遲到、早退;應當講求辦案效率,及時審理并作出裁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盡快結(jié)案。
六、仲裁員在接受當事人選定或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時,應簽署一份聲明,說明其獨立與公正在任何情況下是不容置疑的,在此后直到仲裁終結(jié)前,如果發(fā)生足以影響其公正與獨立的情況,應立即告知仲裁委員會及當事人各方。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員應當向仲裁委員會說明,并主動請求回避:
?。ㄒ唬┦潜景府斒氯嘶蛘弋斒氯?、代理人的近親屬;
?。ǘ┡c本案有利害關(guān)系;
?。ㄈ┡c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guān)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ㄋ模┧阶詴姰斒氯恕⒋砣?,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ㄎ澹┮甬斒氯颂岢龌乇艿钠渌樾?。
前款(三)“其他關(guān)系”系指:
(一)對于承辦的案件事先提供過咨詢的;
?。ǘ┡c當事人、代理人在同一單位工作的;
?。ㄈ┈F(xiàn)任當事人法律顧問或代理人的,或者曾任當事人的法律顧問且離任不滿兩年的;
(四)因介紹案件收受好處的;
?。ㄎ澹┢渌赡苡绊懝俨玫氖马?。
八、仲裁員在任職期間不得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饋贈或提供的其他利益,不得私自會見一方當事人、代理人,討論有關(guān)仲裁案件情況或接受有關(guān)證據(jù)、材料。在調(diào)解過程中,仲裁庭決定仲裁員單獨會見一方當事人、代理人的,應當在仲裁委員會辦公地點進行并有秘書人員在場。
九、仲裁員接受當事人選定或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后,應保證開庭、評議、制作裁決等仲裁審理時間,不得隨意因個人事由影響案件審理的正常進行。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庭,或者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及時制作裁決書并簽字的,應提前商仲裁庭并報仲裁委員會秘書書。
十、仲裁員應當詳細審閱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jù)材料。開庭前,應確定庭審重點和方案(審理方案的設(shè)想應由首席仲裁員提出);開庭后,應根據(jù)庭審重點和方案,認真核實證據(jù),查清事實,明確責任。
十一、開庭審理時,仲裁員應當客觀、公正、耐心地聽取當事人、代理人的陳述及辯論意見,語言規(guī)范、準確,避免隨意性和傾向性。在事實未查清前,不得對案件性質(zhì)、是非責任發(fā)表意見,不得直接參與質(zhì)證,介入雙方爭論。
在辯論終結(jié)時,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十二、仲裁員在開庭時,應注重儀容、儀表,服裝整潔,舉止文明。
十三、開庭審理結(jié)束后,仲裁員應當及時評議,并認真制作裁決書。裁決書文稿應當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負責草擬;首席仲裁員認為有必要的,可指定其他仲裁員草擬裁決書的部分或全部。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請仲裁委員會秘書處提供協(xié)助的,應事先就仲裁庭認定的事實、理由及裁決提出明確意見。
十四、仲裁庭成員必須共同參加案件審理,對案件事實、證據(jù)、性質(zhì)、責任、適用法律以及處理結(jié)果等認真發(fā)表意見。
十五、仲裁員應當嚴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對外界透露任何有關(guān)案件實體上和程序上的情況,包括案情、審理過程、案件涉及的商業(yè)秘密等內(nèi)容;亦不得向當事人透露本人的看法和仲裁庭和議的情況。
十六、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員會有權(quán)給予訓誡、解聘或者除名的處分:
?。ㄒ唬╇[瞞應當回避的事實;
(二)聘任期內(nèi)無正當理由三次拒絕接受當事人選定或仲裁委員會指定的;
?。ㄈo正當理由不到庭審理案件的;
?。ㄋ模┤温毱趦?nèi),私自會見當事人,接受當事人請客、饋贈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
?。ㄎ澹┰诎讣徖碇杏羞`仲裁員的公正立場,多次出現(xiàn)偏袒傾向的;
(六)向當事人透露本人看法或仲裁庭和議情況的;
(七)因個人原因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仲裁程序上造成重大失誤,或因其他個人行為給仲裁委員會造成不良影響的;
?。ò耍┽咚轿璞?,枉法裁決的;
?。ň牛┢渌`反本守則不宜繼續(xù)擔任仲裁員的情形。
十七、仲裁員不按照《綿陽仲裁委員會仲裁暫行規(guī)則》、《綿陽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辦案規(guī)范》和本守則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的,聘用期滿不再續(xù)聘。
十八、仲裁員應當參加仲裁委員會組織的仲裁業(yè)務培訓,并接受必要的考核。
十九、仲裁員需要以仲裁委員會名義對外參加有關(guān)仲裁的會議或活動,發(fā)表文章或作演講,必須事先得到仲裁委員會的同意。
二十、仲裁員可以隨時向仲裁委員會或秘書處提出工作意見、建議和要求。
二十一、本守則自二00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綿陽仲裁委員會守則》停止執(zhí)行。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