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廈門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仲裁員的管理,規(guī)范仲裁員從事仲裁活動的行為,樹立仲裁員隊伍的良好形象,中立、公正、專業(yè)、高效地仲裁案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廈門仲裁委員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以下
簡稱《仲裁規(guī)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聘任的仲裁員,依法對仲裁案件行使仲裁權。仲裁員必須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本會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自覺接受本會的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二章 仲裁員的聘任
第三條 仲裁員實行聘任制。
符合《仲裁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且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聘任為本會仲裁員:
(一)熱愛仲裁事業(yè),具有為社會服務的精神;
?。ǘ┕勒伞⒘疂嵶月?、誠實守信、認真勤勉;
?。ㄈo違法、違紀行為以及違反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的行為;
(四)身體健康,有相應的時間從事仲裁工作;
?。ㄎ澹┠挲g在65周歲以下,但屬本會仲裁工作所需特殊專業(yè)的仲裁員的年齡可適當放寬;
?。┓媳巨k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條件。
第四條 不同專業(yè)領域仲裁員的學歷、資歷、知識、經(jīng)驗等應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蓭?
1、具有法律專業(yè)研究生以上學歷,或者具有法律專業(yè)大學本科學歷且辦案能力強;
2、具有豐富的民事、商事案件辦案經(jīng)驗。
?。ǘ┰螌徟袉T
1、具有法律專業(yè)本科以上學歷;
2、曾長期從事民事、商事案件審判或研究工作。
(三)法學研究、教學工作者
1、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高級職稱;
2、從事民商或相關法律專業(yè)的教學或研究工作;
3、具有相應辦案經(jīng)驗。
?。ㄋ模┙?jīng)濟貿易等專業(yè)工作者
1、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2、具有本專業(yè)副高以上職稱或擔任所在企業(yè)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且具有較高專業(yè)技術水平;
3、長期從事經(jīng)濟貿易等專業(yè)技術實務或管理工作,具有法律知識。
第五條 申請擔任本會仲裁員,應當填寫《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申請表》,并提供與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相關的證明資料,申請者應保證填寫信息的真實、準確。
本會秘書處收到申請資料后進行初步審查和相應考核,并將審查考核情況報本會委員會會議審議。本會決定聘任的,向申請人發(fā)放聘書,并列入仲裁員名冊。
第六條 本會設立總的仲裁員名冊,并可根據(jù)業(yè)務發(fā)展需要設立專業(yè)仲裁員名冊。
第七條 仲裁員聘書是仲裁員從事仲裁工作的證明,不得用于與仲裁工作無關的活動。
仲裁員聘書須妥善保存,如有損壞、丟失,應及時報告本會并申請補辦。
第八條 仲裁員的聘任期自聘書載明的聘任之日起至當屆委員會屆滿之日止,但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辭聘、解聘等情形的,聘任期屆至其辭聘、解聘之日止。委員會換屆后,由新一屆委員會重新聘任仲裁員。新一屆委員會將根據(jù)仲裁員在聘任期內履行職責情況、本人意愿及本會業(yè)務發(fā)展需要,決定是否繼續(xù)聘任。
第三章 仲裁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仲裁員享有以下權利:
?。ㄒ唬┲俨脝T有接受當事人選定和本會主任指定審理仲裁案件的權利;
?。ǘ┲俨脝T審理仲裁案件后,有獲得仲裁報酬或補貼的權利;
?。ㄈ┲俨脝T有獲得本會編印的資料和參加本會組織的培訓、學術交流等活動的權利;
?。ㄋ模┲俨脝T對本會的工作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ㄎ澹┲俨脝T有提出辭聘的權利。
第十條 仲裁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俨脝T應遵守法律以及本會的各項規(guī)定,誠信、勤勉、廉潔、自律地履行仲裁員職責;
?。ǘ┲俨脝T應熱愛仲裁事業(yè),鉆研仲裁業(yè)務,積極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ㄈ┲俨脝T應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自覺接受本會的管理,維護本會的良好形象;
?。ㄋ模┲俨脝T應保守仲裁工作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yè)秘密。
第十一條 仲裁員應根據(jù)事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公平合理地仲裁案件。
仲裁員辦理仲裁案件應當注重效率,高效、及時地審理和裁決仲裁案件。
第十二條 仲裁員應當嚴格依據(jù)《仲裁規(guī)則》組織仲裁案件審理程序、發(fā)表裁決意見、制作仲裁裁決書。
第十三條 仲裁員因自身工作或健康原因沒有充足時間和精力完成案件審理工作的,應當不接受選定或指定。
第十四條 有《仲裁法》第三十四條情形之一的仲裁員應當主動申請回避。下列情形屬于《仲裁法》第三十四條(三)項規(guī)定應當回避的“其他關系”:
?。ㄒ唬τ诔修k的案件事先提供過咨詢的;
?。ǘ┡c當事人、代理人在同一單位工作或兩年內曾在同一單位工作的;
?。ㄈ┈F(xiàn)任當事人法律顧問或代理人的,或者曾任當事人的法律顧問且離任不滿兩年的;
?。ㄋ模楫斒氯送扑]、介紹代理人的;
?。ㄎ澹芜^本案或與本案有關聯(lián)的案件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或仲裁代理人的;
?。┡c當事人或代理人為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存在其他財產(chǎn)關系的;
?。ㄆ撸┢渌赡苡绊懝俨玫那樾?。
第十五條 仲裁員在任期內,聯(lián)系方式、通訊地址以及載入仲裁員名冊的信息發(fā)生變化,或者外出三個月以上不能承辦案件的,應及時告知本會。
第四章 仲裁員的培訓
第十六條 本會根據(jù)仲裁工作需要,有計劃地對仲裁員進行培訓。
第十七條 仲裁員培訓由本會秘書處組織,本會秘書處也可以與其他機構聯(lián)合組織培訓。
第十八條 仲裁員培訓內容包括仲裁理論、仲裁實務、仲裁員職業(yè)操守和仲裁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等。仲裁員培訓以講座、觀摩、交流會、研討會、網(wǎng)絡互動、發(fā)放資料等多種方式進行。
仲裁員在聘任期間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培訓活動。
第十九條 仲裁員參加培訓情況是本會評價仲裁員的一項重要內容。仲裁員參加培訓的情況將記入仲裁員檔案。
第五章 仲裁員的考核及獎懲
第二十條 仲裁員的考核內容包括:
?。ㄒ唬┳袷胤?、法規(guī)及本會各項規(guī)定的情況;
?。ǘ┺k理仲裁案件的數(shù)量和辦案效果;
?。ㄈ﹨⒓颖緯M織的會議、培訓或其他活動的情況;
?。ㄋ模楸緯俨霉ぷ靼l(fā)展做出的其他貢獻。
第二十一條 對仲裁員的考核應堅持全面、公正、客觀。日??己伺c年度考核相結合。
第二十二條 仲裁員有下列表現(xiàn)之一的,應予以表彰:
?。ㄒ唬釔壑俨檬聵I(yè)、積極工作、成績顯著;
?。ǘ┳窦o守法、廉潔自律、公正辦案、辦案效果好;
?。ㄈ┰谥俨脤W術研究方面有顯著成就;
(四)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為本會仲裁工作的發(fā)展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第二十三條 仲裁員在履職過程中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會將予以書面警示并記入仲裁員檔案:
?。ㄒ唬┻`反回避規(guī)定的;
?。ǘ┮蛑俨脝T自身原因致使已確定的開庭時間變更的;
(三)開庭審理時遲到、早退的;
?。ㄋ模┎蛔袷亻_庭紀律的;
(五)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出現(xiàn)違背公正、獨立原則情形的;
?。徖戆讣r無正當理由超出審理期限的;
(七)其他違反《仲裁法》、《仲裁規(guī)則》、《仲裁員守則》的情形。
仲裁員有權對受到警示的事項進行說明,并要求對記入仲裁員檔案的確有錯誤的警示事項予以更正。
第二十四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會將予以解聘:
?。ㄒ唬┰谌纹趦仁艿?a href="http://www.luxwatt.cn/flcs/list_37.html" target="_blank" class="keywordlink">行政或刑事處罰的;
?。ǘ┽咚轿璞?、枉法裁判的;
?。ㄈ┙邮墚斒氯嘶蚱浯砣说恼埧退投Y的;
?。ㄋ模┐舜蚵牥讣闆r,或者代人向仲裁庭成員實施請客送禮的;
?。ㄎ澹┻`反規(guī)定隱瞞應當披露的事實,情節(jié)嚴重的;
(六)接受選定或指定后無故不到庭參加案件開庭審理的;
?。ㄆ撸┪唇?jīng)仲裁庭決定或授權向當事人透露其個人對案件的看法或仲裁庭合議情況的;
?。ò耍┮蚬室饣蛑卮筮^失使本會利益受到損害的;
?。ň牛┏霈F(xiàn)其他嚴重違背仲裁員獨立、公正立場的情形的。
被解聘的仲裁員重新向本會提出擔任仲裁員申請的,本會不予接受。
第二十五條 仲裁員辭聘或聘任期屆滿不再聘任的,其在聘任期內承辦的案件尚未審結的,可以繼續(xù)審理直至作出裁決,但本人不愿意繼續(xù)審理的除外。
仲裁員被解聘的,不得繼續(xù)審理未審結案件。
第二十六條 對于當事人的投訴,本會將予以登記并告知仲裁員,仲裁員在接到本會轉送的投訴后,應當認真對待并作出說明。
本會對當事人的投訴進行核查,核查屬實或部分屬實的,將記入仲裁員檔案,并作為懲戒、考核仲裁員的依據(jù)。
第二十七條 本會對仲裁員履職行為進行考核時,仲裁員應當予以配合。
本會根據(jù)考核情況,對仲裁員進行誡勉談話、口頭警告、書面警示直至予以解聘。
第六章 仲裁員的注冊審核
第二十八條 本會實行仲裁員年度注冊審核制度。
仲裁員年度注冊審核時間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
第二十九條 仲裁員應當在年度注冊審核時間內根據(jù)本會規(guī)定的注冊審核程序辦理年度注冊審核手續(xù)。
第三十條 仲裁員無正當理由未按期辦理年度注冊審核手續(xù)的,視為自動辭聘。
第三十一條 本會將根據(jù)仲裁員年度注冊審核情況,適時更新仲裁員名冊。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仲裁員審核檔案,內容包括仲裁員辦案情況、學習培訓情況、年度注冊情況、考核及獎懲情況以及參加本會其他活動情況。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處負責執(zhí)行本會仲裁員管理工作的具體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為內部管理規(guī)范,不構成當事人申請撤銷或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的依據(jù)。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本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10月14日通過的《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聘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