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ㄒ痪啪牌吣暌辉缕呷諒B門仲裁委員會一屆二次會議通過)
一、仲裁員應當根據(jù)事實,依照法律遵循公平合理原則獨立公正高效地審理案件。
二、仲裁員不代表任何一方當事人,應當平等地對待雙方當事人。
三、仲裁員名冊中的任何人事先與當事人討論過案件的,或提出過咨詢意見的,不得擔任該案仲裁員。
四、仲裁員在任職期間不得收受當事人的饋贈,不得與一方當事人單獨會見討論有關案件的情況或接受有關案件的材料,在調(diào)解過程中仲裁庭決定仲裁員與一方當事人單獨會見的除外。
五、仲裁員本人認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或其他關系而有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披露與當事人的關系的情況,如直系親屬、債務、財產(chǎn)與金錢關系、業(yè)務及商業(yè)合作關系等,應當自動請求回避。
六、仲裁員應當嚴格按照仲裁規(guī)則的程序?qū)徖戆讣?,應當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
七、仲裁員接受指定后,應當保證開庭審理和合議的時間,不得因其他事情影響案件的審理,遇有特殊情況應提前商秘書處。
八、仲裁員應當認真詳細審閱案件的全部材料,找出問題所在。
九、在開庭審理之前仲裁員應當參與討論,商定審理方案;首席仲裁員應當提出審理方案的設想,作為討論的基礎。仲裁庭由獨任仲裁員組成時,獨任仲裁員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擬妥審理方案。
十、仲裁員審理案件時,應當服裝整潔、語言規(guī)范、謙遜有禮。
十一、在開庭審理進,仲裁員不得出現(xiàn)傾向性,注意提問和表達意見的方式方法,避免對關鍵性問題作出過早的結論,避免出現(xiàn)與當事人爭議或?qū)χ诺木置妗?
十二、在開庭審理結束后首席仲裁員應當無延遲地主持合議,提出下一步程序進行的意見或裁決書起草的意見。
十三、仲裁員尤其是首席仲裁員,應當掌握案件的程序進展情況,遵守仲裁規(guī)則關于結案期限的規(guī)定。
十四、仲裁員應當嚴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有關案件袱和程序上的情況,包括案情、審理過程、仲裁庭合議等情況;亦不得向當事人透露尤其是本人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議的情況。
十五、仲裁員有下列情形的,仲裁委員會有權將其解聘或者除名:
?。ㄒ唬╇[瞞應當回避的事實,對案件審理產(chǎn)生不良影響;
?。ǘ┢溉纹趦?nèi)無正當理由三次拒絕接受當事人選擇或仲裁委員會指定的;
?。ㄈo正當理由三次不至庭審理案件的;
?。ㄋ模﹩为殨姰斒氯?,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ㄎ澹┢渌绊懝俨玫幕顒?;
十六、仲裁員有權并應當參與仲裁委員會組織的仲裁員培訓、研討或經(jīng)驗交流活動。
十七、仲裁員需要以仲裁委員會名義對外參加有關仲裁的會議或活動,發(fā)表文章或作講演,應當事先得到仲裁委員會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