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仲裁委員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guī)定,于1996年重新組建的全國首批仲裁機構。國內外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爭議和其他財產權益爭議,可以依法向本會申請仲裁。
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解決糾紛的仲裁機構,還可以選擇解決糾紛的仲裁員。
馬鞍山仲裁委員會依法從全國法律、經濟貿易、金融、建筑、房地產等領域聘請了150名專家、學者擔任仲裁員,供當事人自由選擇;仲裁案件一般不公開審理,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商業(yè)秘密和信譽;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省時省力,節(jié)約當事人解決糾紛的成本。公正、廉潔、高效地解決各類糾紛,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馬鞍山仲裁委員會本著求真務實的精神,平等的為當事人提供優(yōu)質的法律服務。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善投資環(huán)境作出我們應有的貢獻。
歡迎在簽訂合同時訂立如下仲裁條款:
“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均提交馬鞍山仲裁委員會仲裁”。
若沒有訂立仲裁條款,爭議發(fā)生后雙方同意提交馬鞍山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應有以下書面表示:
“我們雙方一致同意將XXX爭議提交馬鞍山仲裁委員會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