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周口6月7日電 (楊大勇 孫志華 鄒鵬舉)在河南扶溝縣城傳得沸沸揚揚的運麥車軋死雙胞胎事件,近日,其民事審判有了結果,扶溝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某等六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610240元。
2009年3月7日下午,丁某駕駛農用四輪車,車上裝載被告王某收購的小麥16648公斤,從扶溝縣汴崗鎮(zhèn)運往扶溝縣城關鎮(zhèn)吉祥路西一面粉廠,王某某受其哥王某委托隨車押運。當天18時許,二人準備到面粉廠卸車,因到該面粉廠需經(jīng)過居民區(qū)內一條小胡同,考慮到車進入胡同后難以調頭,且在廠院內不便卸貨,二人協(xié)商把車從胡同口倒車進入面粉廠,由丁某駕駛倒車,王某某在車左后側指揮倒車。丁某開車調過頭后,王某某打手勢示意其倒車,王某某在發(fā)現(xiàn)路旁有井蓋、貨車周圍有兒童玩耍的情況下,仍繼續(xù)指揮丁某倒車。貨車剛從東往西倒至胡同口不遠處,因左后輪軋塌線纜井,貨車往北側翻,導致車幫崩開,所拉小麥傾瀉而下,將在旁邊玩耍的雙胞胎女孩及另外一個男孩掩埋,經(jīng)搶救,男孩脫險,雙胞胎女孩死亡。
扶溝法院認為, 丁某和王某某均系被告王某、陳某的雇傭人員,丁某在明知貨車嚴重超載、不熟悉路況的情況下駕駛車輛倒車,王某某在發(fā)現(xiàn)路旁有井蓋、貨車周圍有兒童玩耍的情況下指揮丁某倒車,因二人的過失行為造成原告雙胞胎女兒死亡,二人的賠償責任應由其雇主王某、陳某承擔,并由王某、陳某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周口市丙運輸有限公司系登記車主,其作為被掛靠公司對掛靠車輛收有一定費用,享有運行利益,應與實際車主陳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肇事車輛在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應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對被告陳某應賠償二原告的損失數(shù)額承擔賠償責任。
因肇事貨車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故該公司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對被告陳某應賠償二原告的數(shù)額扣除強制險賠償數(shù)額以外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因本次事故系超載貨車軋塌被告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河南有限公司周口市扶溝分公司的人孔井井蓋所致,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河南有限公司周口市扶溝分公司作為人孔井的所有人,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已盡到管理職責及涉案的人孔井井蓋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故亦應對二原告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二原告的兩個女兒在自家承租的門面房門前人行道上玩耍,且二原告已委托母親在門前照看,故二原告對兩個女兒已盡到監(jiān)護職責,對兩個女兒的死亡并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因二原告在事故現(xiàn)場親眼目睹雙胞胎女兒雙雙死亡的殘狀,遭受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因此除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外,被告還應賠償二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
綜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河南有限公司周口市扶溝分公司和中國人壽財產(chǎn)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對該判決不服,已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