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仲裁十大典型案例5
案例提要:本案是一起名為股權轉讓實為企業(yè)出售的合同確權型仲裁。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合同,將被申請人所有的煤礦整體出售給申請人。協(xié)議簽訂后,雙方履行狀況良好,但雙方當事人為了排除履行風險,鞏固合同關系,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故申請仲裁,請求仲裁庭確認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各自所擁有的權利。這種全新的仲裁請求,無論是對仲裁委還是仲裁庭都是一個全新的課題。怎樣看待當事人的仲裁動機?有無虛假仲裁的因素?帶著上述疑慮,仲裁委和仲裁庭進行嚴格的立案及證據(jù)審查。仲裁庭在多次庭審,核實事實的基礎上,最終對雙方的權利以裁決書的方式予以確認。同時,為防止意外,仲裁庭還特別要求雙方當事人簽署仲裁承諾書。承諾如存在隱瞞事實,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時,本案可由仲裁委組成新的仲裁庭重新仲裁并終止原裁決書的法律效力。此種承諾方式將會有效地防止惡意、虛假仲裁的出現(xiàn),為此類仲裁確權案件設置特別的“安全閥”。此種確權的處理方式在仲裁界尚屬首創(chuàng),它既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拓展仲裁的應用空間,又能防止傷及第三人利益,保障仲裁安全。
仲裁庭:張山新、韓力、梁勝國,記錄員:郭薇
頒獎詞:一個雙方?jīng)]有根本性爭議的案件,本可以輕松結案,既節(jié)省人力物力,又節(jié)約法律資源。但仲裁人卻并未按常理進行,有意將案件化易為難。他們認真調(diào)查,反復翻閱案卷,仔細查詢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勘探案件深處埋藏的隱患等等,一個環(huán)節(jié)也不能少。這樣的辦案過程,在外人看來也許有點兒不可思議,但就是這樣的步步為營,穩(wěn)扎穩(wěn)打,卻保障了國家和第三方利益免遭侵害的可能性,預防了惡意仲裁引發(fā)的嚴重后果。補救措施的設置,為案件設置了安全的閥門,也為以后類似的案件積累了寶貴的經(jīng)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