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仲裁員隊伍管理,規(guī)范仲裁員的仲裁活動,提高仲裁員的政治素質和業(yè)務素質,樹立仲裁員公正廉潔的形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麗水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仲裁規(guī)則),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仲裁員要公道正派,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依法行使仲裁權,公正、及時地解決經濟糾紛。
第三條 仲裁員的聘任必須符合仲裁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條件。受聘任的仲裁員由本會發(fā)給仲裁證。
第四條 仲裁員聘期三年,期滿可繼續(xù)聘任。每滿一年要持仲裁員證到本會年檢一次。
第五條 仲裁證是仲裁員從事仲裁業(yè)務的身份證明,不得用作與仲裁業(yè)務無關的事情。仲裁員證須妥善保存,如有損壞、丟失,應及時報告本會并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仲裁員開庭時,應出示仲裁員證。
第六條 仲裁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
(二) 非因出現(xiàn)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事由,不被撤換、解聘或除名;
(三) 被解聘、除名時享有申訴答辯權;
(四) 按本會的規(guī)定獲得相應報酬及報銷因辦案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五) 參加本會組織的業(yè)務、學術研討、培訓、經驗交流等活動;
(六) 對本會工作可以提出批評和建議;
(七) 有權提出辭聘。
第七條 仲裁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 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本會的規(guī)章制度,忠于職守,廉潔自律,自覺維護本會的形象和聲譽。
(二) 熱愛仲裁事業(yè),積極宣傳仲裁法,鉆研仲裁業(yè)務;
(三) 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 主動披露應回避的事由;
(五) 保守仲裁秘密和案件所涉及的商業(yè)秘密;
(六) 按照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注重調解、公正裁決、及時結案、力促履行、文書齊全的要求辦理案件。
第八條 仲裁員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仲裁業(yè)務培訓。第一次擔任首席(獨任)仲裁員的,除接受一般性仲裁業(yè)務培訓外,還要進行上崗操作性培訓;未參加過仲裁業(yè)務培訓的仲裁員,不得接案上崗。
第九條 仲裁員考核應堅持全面、客觀、公正原則。堅持平時考核與辦案考核,本會考核與仲裁參與人反映相結合。重點考核工作實績。工作實績包括:
(一) 仲裁案件的數(shù)量、質量與社會效益;
(二) 裁決的案件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不予執(zhí)行的情形;
(三) 參加本會組織開展的活動情況;
(四) 為本會及仲裁事業(yè)做出的其他貢獻等;
第十條 仲裁員有下列表現(xiàn)之一的應予獎勵:
(一) 熱愛仲裁事業(yè),積極工作,成績顯著;
(二) 遵紀守法,廉潔正派,公正辦案,及時結案,有突出成績;
(三) 為仲裁業(yè)務發(fā)展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明顯的社會效益;
(四) 在有關仲裁法學研究方面有顯著成績;
(五) 積極參加本會組織安排的其他活動,發(fā)揮重要作用。
第十一條 仲裁員接受組庭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換:
(一) 因病、因公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xù)履行仲裁職責的;
(二) 連續(xù)7天以上沒有參加仲裁庭工作,或未與仲裁庭進行仲裁工作聯(lián)系的;
(三)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本會主任認為應當回避的。
第十二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自動辭聘處理。
(一) 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聘任后首次培訓,或累計二次以上不參加本會組織的重要活動的;
(二) 不參加任期年度考核的;
(三) 無正當理由拒絕當事人選定或本會主任指定辦理案件的;
(四) 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仲裁案件的;
第十三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會予以解聘:
(一) 隱瞞應當回避的情形,給仲裁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 因責任心不強,任期內二次不準時到庭或開庭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 擅自攜帶仲裁材料外出,被盜、丟失、毀壞材料,使仲裁工作難以進行的;
(四) 未經批準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單獨接受一方當事人、代理人提供的材料、證據(jù)的;
(五) 開庭時代表一方當事人回答詢問或向當事人提出誘導詢問,限制或剝奪另一方當事人合法權利,使仲裁工作難以進行的;
(六) 與當事人或仲裁員爭吵,經提出不改正的;
(七) 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或無正當理由拖延辦案時間,連續(xù)兩件超審限的;
(八) 因未查明案件事實或其它重大過失致使經辦案件二次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或不予執(zhí)行的;
(九) 利用仲裁員證件進行其它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 不宜繼續(xù)擔任仲裁員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除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外,本會應當將其除名:
(一) 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情節(jié)嚴重的;
(二) 在仲裁案件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三) 有重大泄密行為的。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麗水仲裁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