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仲裁委員會章程
?。ǘ?0三年一月七日衢州仲裁委員會二屆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衢州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的行為,保
證依法公正、及時地仲裁經(jīng)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合同糾紛和
其他財產(chǎn)權(quán)益糾紛,可以依法向本會申請仲裁。
涉外仲裁案件的當事人自愿選擇本會仲裁的,本會可予以受理。
本會依法不受理或不能仲裁下列糾紛:
?。ㄒ唬?a href="http://www.luxwatt.cn/flcs/list_10.html" target="_blank" class="keywordlink">勞動爭議和農(nóng)業(yè)集體經(jīng)濟組織內(nèi)部的農(nóng)業(yè)承包合同糾紛;
?。ǘ?a href="http://www.luxwatt.cn/flcs/list_7.html" target="_blank" class="keywordlink">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撫養(yǎng)、繼承糾紛;
?。ㄈ┮婪☉斢?a href="http://www.luxwatt.cn/flcs/list_37.html" target="_blank" class="keywordlink">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二章仲裁委員會
第三條 本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員7至11人
組成。其中,駐會專職組成人員1至4人,其他組成人員均為兼職。
本會設秘書長1人,秘書長由駐會專職組成人員兼任。
本會組成人員名單報中國仲裁協(xié)會備案。
第四條 本會組成人員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更換1/3組成人員。
本會組成人員任期屆滿的2個月前,應當完成下屆組成人員的更
換;有特殊情況不能完成更換的,應當在屆滿后3個月內(nèi)完成更換。
上一屆仲裁委員會履行職責到新一屆仲裁委員會組成為止。
第五條 第一屆本會組成人員由衢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
府)有關部門和商會協(xié)商推薦,由市政府聘任。新一屆本會組成人員由上一屆本會主任會議商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商會后提名,由市政府聘任。
第六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每次會議
須有2/3以上的組成人員出席,方能舉行。修改章程或者對本會作出解散決議,須經(jīng)全體組成人員的2/3以上通過,其他決議須經(jīng)出席會議組成人員的2/3以上通過。
第七條 本會會議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徸h本會的工作方針、工作計劃等重要事項,并作出相應
的決議;
?。ǘ徸h、通過秘書長提出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ㄈQ定本會秘書長、專家咨詢機構(gòu)負責人人選;
(四)審議、通過本會辦事機構(gòu)設置方案;
?。ㄎ澹Q定仲裁員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俨梦瘑T會主任擔任仲裁員的,決定主任的回避;
?。ㄆ撸┲贫ê托薷谋緯鲁?;
(八)決議解散本會;
?。ň牛┲俨梅?、仲裁暫行規(guī)則和本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在本會會議閉會
期間,負責本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九條 本會可以根據(jù)需要設立專家咨詢機構(gòu),為本會和仲裁員
提供對疑難問題的咨詢意見。
專家咨詢機構(gòu)設負責人1人,由本會副主任兼任。
第十條 本會會議作出解散決議并經(jīng)市政府同意,在向登記機關
辦理注銷登記后,本會即行終止。
第三章辦事機構(gòu)
第十一條 本會設秘書處作為日常辦事機構(gòu)。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本會的日常工作。
秘書處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唧w辦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書送達、檔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務;
(二)收取和管理仲裁費用;
?。ㄈ┺k理本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十二條 秘書處的工作人員,由本會主任會議決定聘用。
第四章仲裁員
第十三條 仲裁員名單由主任會議提出,經(jīng)本會會議審議通過后,由本會聘任,發(fā)給聘書。
仲裁員的聘任期為3年,期滿可繼續(xù)聘任。
第十四條 本會按照不同專業(yè)設立仲裁員名冊。仲裁員名冊報中國仲裁協(xié)會備案。
第十五條 仲裁員應當嚴格遵守本會仲裁暫行規(guī)則的規(guī)定,保證當事人行使仲裁暫行規(guī)則規(guī)定的權(quán)利。
第十六條 仲裁員應當平等對待雙方當事人,不得代表或者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
第十七條 仲裁員接受案件后,應當認真、詳細審閱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jù)和材料,做好開庭的準備工作。
第十八條 仲裁員開庭仲裁案件,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
第十九條 仲裁員經(jīng)仲裁庭或者本會同意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應當在本會辦公地點或本會指定的其它地點進行;未經(jīng)仲裁庭或者本會同意,仲裁員不得私自會見任何一方當事人、代理人,不得單獨接受一方當事人、代理人提供的證據(jù)、材料或者與一方當事人、代理人交談有關仲裁案件的情況。
第二十條 仲裁員應當及時仲裁案件,并按規(guī)定制作有關仲裁文書。
第二十一條 仲裁員應當嚴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仲裁過程、仲裁庭合議情況、案件涉及的商業(yè)秘密等內(nèi)容。
第二十二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會應當予以解聘:
?。ㄒ唬╇[瞞應當回避的情形,對案件仲裁產(chǎn)生不良影響的;
?。ǘo正當理由不到庭仲裁案件的;
?。ㄈ┯胁灰死^續(xù)擔任仲裁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條 仲裁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外,本會應當將其除名:
(一)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的;
(二)在仲裁案件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仲裁員應當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培訓、出席本會召開的有關會議。
第二十五條 仲裁員辦理仲裁案件,依照本會規(guī)定取得酬金。
第二十六條 仲裁員可以就仲裁工作向本會或秘書處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五章財 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財務實行獨立核算。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經(jīng)費來源是:
(一)政府的資助;
?。ǘ┊斒氯私患{的仲裁費;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終止,應當對財產(chǎn)進行清算。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會會址設在衢州市荷花三路。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本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自二00三年一月七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