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仲裁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仲裁委員會的行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jīng)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chǎn)權益糾紛,可依法向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仲裁委員會不受理因勞動爭議和農(nóng)業(yè)集體經(jīng)濟組織內部的農(nóng)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提出的仲裁申請。
第三條 本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會址設在鄂爾多斯市東勝區(qū)。
第二章 仲裁委員會
第四條 鄂爾多斯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員7至11人組成。
仲裁委員會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至2人。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報中國仲裁協(xié)會備案。
第五條 仲裁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更換1/3組成人員。
仲裁委員會任期屆滿的3個月前,應當完成下屆仲裁委員組成人員的更換;有特殊情況不能完成更換的,應當在任期屆滿后6個月內完成更換。
上一屆仲裁委員會履行職責到新一屆仲裁委員會組成為止。
第六條 新一屆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上一屆仲裁委員會主任會議與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商會協(xié)商提名,由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七條 仲裁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每次會議須有2/3以上的組成人員出席,方能舉行。修改章程或者對仲裁委員會作出解散決議,須經(jīng)全體組成人員的2/3以上通過,其他決議須經(jīng)出席會議人員的1/2以上通過。
第八條 仲裁委員會會議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徸h仲裁委員會的工作方針、工作計劃等重要事項,并作出相應的決議;
?。ǘ徸h、通過仲裁委員會秘書長提出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ㄈQ定仲裁委員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專家咨詢委員會負責人人選;
?。ㄋ模徸h、通過仲裁委員會人事機構設置方案;
(五)決定仲裁員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俨梦瘑T會主任擔任仲裁員的,決定主任的回避;
?。ㄆ撸┬薷闹俨梦瘑T會章程;
?。ò耍Q議解散仲裁委員會;
(九)仲裁法、仲裁規(guī)則和本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在仲裁委員會會議閉會期間,負責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設立專家咨詢委員會,為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員提供對疑難問題的咨詢意見。
專家咨詢委員會設主任1人,由仲裁委員會副主任兼任。
第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會議作出解散決議并經(jīng)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同意,仲裁委員會應當終止。
第三章 辦事機構
第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下設秘書處及其它辦事機構。秘書處在仲裁委員會秘書長領導下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秘書處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唧w辦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書送達、檔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務;
(二)收取和管理仲裁費用;
?。ㄈ┺k理仲裁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在鄂爾多斯市東勝區(qū)之外的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政府所在地設立辦事處。
辦事處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仲裁法、本會章程及仲裁規(guī)則;
?。ǘ┙邮芎蛯彶橹俨蒙暾垥?
?。ㄈ┮罁?jù)本會仲裁規(guī)則辦理仲裁案件的立案手續(xù);
?。ㄋ模﹨f(xié)助仲裁庭做好仲裁案件的事務性工作;
?。ㄎ澹┙哟罕妬硇?、來訪和咨詢服務工作;
?。┍緯晦k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 秘書處及其它辦事機構的管理制度由本會制定,秘書處的工作人員由主任會議決定聘用或者解聘,其他工作人員,由秘書處決定聘用和解聘。
第四章 仲 裁 員
第十五條 仲裁員名單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經(jīng)仲裁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后,由仲裁委員會聘任,發(fā)給聘書。
仲裁員的聘任期為5年,期滿可以繼續(xù)聘任。
第十六條 仲裁委員會按照不同專業(yè)設立仲裁員名冊。
仲裁員名冊報中國仲裁協(xié)會備案。
第十七條 仲裁員應當嚴格遵守仲裁規(guī)則的規(guī)定,保證當事人行使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權利。
第十八條 仲裁員應當平等對待各方當事人,不得代理或者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
第十九條 仲裁員接受案件后,應當認真、詳細審閱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jù)和材料,做好仲裁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 仲裁員開庭仲裁案件時,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認真查明事實。
第二十一條 仲裁員經(jīng)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員會同意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應當在仲裁委員會辦公地點進行;未經(jīng)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員會同意,仲裁員不得私自會見任何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單獨接受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的證據(jù)、材料或者與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交談有關仲裁案件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仲裁員應當在案件開庭終結后及時進行合議,并按規(guī)定制作仲裁裁決書或調解書。
第二十三條 仲裁員應當嚴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審理過程、仲裁庭合議情況、案件涉及的商業(yè)秘密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予以解聘:
?。ㄒ唬╇[瞞應當回避情形,對案件審理產(chǎn)生不良影響的;
?。ǘo正當理由不到庭仲裁案件的;
?。ㄈ┯胁灰死^續(xù)擔任仲裁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 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或者在仲裁案件時有索取財物、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除名。
第五章 財務
第二十六條 仲裁委員會的財務實行獨立核算。
第二十七條 仲裁委員會的經(jīng)費來源是:
?。ㄒ唬┱馁Y助;
?。ǘ┊斒氯私患{的仲裁費;
?。ㄈ┢渌戏ㄊ杖?。
第二十八條 仲裁委員會終止時,應當對財產(chǎn)進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財產(chǎn)歸國家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由鄂爾多斯仲裁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鄂爾多斯仲裁委員會登記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