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仲裁委員會章程
?。?009年12月14日經貴陽仲裁委員會第四屆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貴陽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規(guī)定,由貴陽市人民政府組建,經貴州省司法廳依法登記設立,以提供公正、專業(yè)、服務、高效的爭議解決方式為宗旨的常設仲裁機構。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在貴州省貴陽市。
第三條 為明確本會職責,規(guī)范本會行為,保障本會科學發(fā)展,保證仲裁公正及時,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章程。
第四條 本會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第五條 本會不受理下列糾紛:
(一)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三)勞動、人事爭議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
第二章 仲裁委員會
第六條 本會由主任1名、副主任2至4名、委員7至11名組成。其中,駐會專職組成人員1至2名,其他組成人員均為兼職。
本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法律、經濟貿易專家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其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于2/3。
本會設秘書長1名,秘書長可以由駐會專職副主任兼任。
本會組成人員名單報中國仲裁協(xié)會、登記機關備案。
第七條 本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推遲換屆。提前或推遲換屆由本會會議作出決定,報貴陽市人民政府批準。任期屆滿,更換1/3組成人員。
本會每屆任期屆滿前2個月,應當完成下屆本會組成人員的更換。因特殊情況不能更換的,應當在任期屆滿后3個月內完成。
上一屆委員會履行職責到新一屆委員會組成為止。
第八條 新一屆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上一屆委員會主任會議與貴陽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協(xié)商后提名,由貴陽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九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每次會議須有2/3以上的組成人員出席,方能舉行。修改章程或者對本會作出解散決議,須經全體組成人員的2/3以上通過,其他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組成人員的2/3以上通過。會議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現(xiàn)場、電話、視頻、會簽等。
第十條 本會會議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本會的指導思想、發(fā)展規(guī)劃、工作計劃等重要事項,并作出相應的決議;
(二)審議、通過秘書長提出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審議、通過本會專門委員會設置方案;
(四)決定仲裁員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五)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的,決定主任的回避;
(六)制定、修改本會章程、仲裁規(guī)則等制度;
(七)決議解散本會;
(八)仲裁法、仲裁規(guī)則和本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以及涉及本會的其他重大工作。
第十一條 本會設立仲裁員資格審查委員會,仲裁員資格審查委員會由5名本會委員組成,負責對仲裁員資格進行審查。仲裁員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由本會1名副主任兼任。
本會設立仲裁員監(jiān)察考核委員會,仲裁員監(jiān)察考核委員會由7名委員組成,負責對違反仲裁法及仲裁員守則等行為的仲裁員進行監(jiān)督檢查。仲裁員監(jiān)察考核委員會主任由1名本會副主任兼任。
本會設立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咨詢委員會由若干名專家組成,負責對仲裁程序和實體上的重大疑難問題的研究并提供咨詢意見。專家咨詢委員會主任由1名本會副主任兼任。
本會制定仲裁員資格審查委員會、仲裁員監(jiān)察考核委員會、專家咨詢委員會工作辦法,作為開展日常工作的依據(jù)。
第十二條 主任會議由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在本會會議閉會期間,負責本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本會主任根據(jù)需要,可以委托駐會副主任或秘書長處理本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本會會議作出解散決議的,應報經貴陽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章 辦事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下設辦公室,為本會辦事機構,由本會根據(jù)工作需要提出設置意見報市編制部門審批。辦公室在本會駐會副主任或者秘書長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主要職責是:
(一)辦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書送達、仲裁開庭及評議記錄、協(xié)調制作裁決文書、仲裁檔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務;
(二)收取和管理仲裁費用;
(三)仲裁員的管理、培訓;
(四)仲裁法律制度的宣傳、推行;
(五)參加國內外仲裁事務交往、理論與實務研究及學術交流;
(六)本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十五條 根據(jù)工作需要,經本會會議決定,可以設立分支機構,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后開展仲裁工作。
第四章 仲裁員
第十六條 本會根據(jù)仲裁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條件和仲裁工作需要聘任仲裁員。
第十七條 仲裁員名單,經本會會議審議通過后,由本會聘任,發(fā)給聘書并在本會網(wǎng)站上公示。仲裁員的聘任期與本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續(xù)聘。
第十八條 本會按照專業(yè)設立仲裁員名冊,報中國仲裁協(xié)會、登記機關備案。仲裁員基本情況在本會網(wǎng)站上公開,便于當事人選擇。
第十九條 仲裁員應當嚴格遵守仲裁法、本會章程、仲裁規(guī)則和相關規(guī)章制度,廉潔自律、忠于職守,平等對待雙方當事人,不得代表或者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
第二十條 仲裁員接受案件后,應當及時、認真、詳細審閱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jù)和材料,做好仲裁的準備工作。
第二十一條 仲裁員審理案件,應當遵循本會仲裁規(guī)則確立的仲裁理念,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認真查明事實。
第二十二條 仲裁員經仲裁庭或者本會同意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應當在本會辦公地點進行;未經仲裁庭或者本會同意的,仲裁員不得私自會見任何一方當事人、代理人,不得單獨接受一方當事人、代理人提供的證據(jù)、材料或者與一方當事人、代理人交談有關案件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仲裁員應當在案件審理終結后及時進行合議,在規(guī)定期限內結案,并按規(guī)定制作相應的仲裁文書。
第二十四條 仲裁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guī)定,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審理過程、仲裁庭合議情況、案件涉及的商業(yè)秘密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仲裁員應當接受本會的監(jiān)督管理和考核,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培訓及會議等活動。
第二十六條 仲裁員審理仲裁案件,應當取得報酬。
第二十七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會應當予以解聘:
(一)隱瞞應當回避的情形,對仲裁案件產生不良影響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仲裁案件的;
(三)有不宜繼續(xù)擔任仲裁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八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會應當將其除名。
除名名單在本會網(wǎng)站公示,報中國仲裁協(xié)會、登記機關備案。
(一)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情節(jié)嚴重的;
(二)仲裁案件過程中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三)其他嚴重違反本會規(guī)則或者仲裁員守則情形的。
第五章 財 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財務實行獨立核算。
第三十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政府財政撥款;
(二)當事人交納的仲裁費;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經費用于下列項目:
(一)日常辦公費用;
(二)仲裁員報酬;
(三)仲裁員培訓經費;
(四)宣傳、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費用;
(五)業(yè)務活動費用;
(六)社會公益及主任會議認為必要的其他開支。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應當對財務和資產進行審計。
本會解散,應當對財產進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財產歸國家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由本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會可根據(jù)章程制定相關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本會會議通過并經貴陽市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