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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中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

2011年01月20日 17:59字號:T |T

  漢中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規(guī)范仲裁辦案程序,保證辦案質量,及時仲裁經濟糾紛,根據《仲裁法》、《民訴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結合仲裁工作實際,漢中仲裁委員會(簡稱仲裁委員會)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第三條 仲裁委員會不受理《仲裁法》規(guī)定的下列糾紛:

 ?。ㄒ唬?a href="http://www.luxwatt.cn/flcs/list_7.html" target="_blank" class="keywordlink">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撫養(yǎng)、繼承糾紛;

 ?。ǘ┮婪☉斢?a href="http://www.luxwatt.cn/flcs/list_37.html" target="_blank" class="keywordlink">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ㄈ?a href="http://www.luxwatt.cn/flcs/list_10.html" target="_blank" class="keywordlink">勞動爭議;

 ?。ㄋ模┺r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

  第四條當事人選用仲裁方式解決經濟糾紛,應當達成仲裁協(xié)議。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方申請仲裁,經仲裁委員會告知,另一方也同意仲裁的,應與申請方補簽書面仲裁協(xié)議或者向仲裁委員會作出接受仲裁的書面意思表示,仲裁委員會予以受理。

  第五條仲裁案件的受理不受地域管轄的限制。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 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事實、依據法律規(guī)定,公正、及時、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仲裁委員會仲裁案件,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仲裁委員會依據《仲裁法》規(guī)定的條件,從法律、經濟貿易、科學技術、金融、保險、建筑、房地產等領域具有專門知識和實踐經驗的人士中聘任仲裁員并設立仲裁員名冊。

  第七條未經仲裁委員會同意,本委仲裁員不得在其他仲裁委員會擔任仲裁員。

  第八條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履行本規(guī)則賦予的職責。 主任授權秘書長履行主任職責。秘書長決定仲裁庭的組成、指定首席仲裁員、仲裁員、仲裁案件的中止或終止。仲裁委員會設辦公室,在仲裁委員會秘書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辦公室主任負責日常事務。

  第九條凡當事人達成仲裁協(xié)議并將糾紛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均視為同意按照本規(guī)則進行仲裁。

  第二章 仲裁協(xié)議

  第十條仲裁協(xié)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fā)生前或者發(fā)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xié)議。 仲裁協(xié)議應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xié)議無效:

 ?。ㄒ唬┘s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范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xié)議;

 ?。ㄈ┮环讲扇∶{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xié)議的。

  第十二條仲裁協(xié)議不完整或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仲裁協(xié)議約定由本仲裁委員會仲裁:

 ?。ㄒ唬┊斒氯诉_成補充協(xié)議,選擇漢中仲裁委員會仲裁的;

  (二)協(xié)議約定雙方糾紛在漢中仲裁,或者雙方同意按照漢中仲裁規(guī)則裁決的;

 ?。ㄈ┲俨脜f(xié)議在漢中市行政轄區(qū)內簽訂并且爭議事項或標的發(fā)生在漢中的;仲裁協(xié)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當事人雙方又重新協(xié)議選擇漢中仲裁委員會,或者一方向本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另一方簽字同意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第十三條仲裁協(xié)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終止、無效或者訂立合同的主體合并、分立,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第十四條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并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的,應當在首次開庭前以書面形式提出。未在此規(guī)定期間提出的,視為同意接受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在仲裁庭組成前對仲裁協(xié)議效力提出異議的,由仲裁委員會決定;在仲裁庭組成后提出的由仲裁庭決定。

  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

  第十五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兄俨脜f(xié)議;

 ?。ǘ┯芯唧w的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

 ?。ㄈ儆谥俨梦瘑T會的受理范圍。

  第十六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協(xié)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營業(yè)執(zhí)照,以及仲裁請求所依據的證據材料。

  第十七條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暾埲?、被申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ǘ┲俨谜埱蠛退鶕氖聦崱⒗碛伞?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或申請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第十八條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可以口頭向申請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或者5日內書面告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后,認為仲裁申請書不符合本規(guī)則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可以要求當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第十九條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將仲裁受理通知書、本規(guī)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參加仲裁的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本規(guī)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參加仲裁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15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二十條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被申請人的反請求應當在首次開庭3日前以書面形式提出。仲裁庭認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此期限。 仲裁委員會在收到被申請人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將反請求申請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反請求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答辯,未提出書面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反請求申請書應當載明的事項與本規(guī)則第十七條規(guī)定相同。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變更仲裁請求或者被申請人變更反請求的,最遲應當在首次開庭終結前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二十二條與仲裁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同意,可以參加仲裁: (一)利害關系人請求參加仲裁,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均表示同意的;(二)當事人一方要求利害關系人參加仲裁,另一方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均表示同意的; (三)仲裁庭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利害關系人表示愿意參加仲裁,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同意的。仲裁庭記錄上述各方同意參加仲裁的意思表示并經各方簽字后,視為各方簽訂有仲裁協(xié)議。利害關系人以當事人的身份參加仲裁,享有仲裁當事人的權利,承擔仲裁當事人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訴法》的有關規(guī)定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有錯誤的,申請財產保全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明確代理事項和權限。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應當按照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在仲裁申請受理之日起5日內交納仲裁費用。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申請的,應當在提出反請求申請之日起5日內交納反請求仲裁費用。 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預交案件仲裁費,視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撤回仲裁反請求申請。 第四章 仲裁庭的組成

  第二十六條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設首席仲裁員。仲裁庭書記員由仲裁委員會指定。 仲裁庭的組成方式由仲裁委員會秘書長決定。經仲裁委員會秘書長同意,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

  第二十七條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在案件受理5日內由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秘書長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秘書長指定;一方選定,另一方委托指定的,或者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員不一致,應由仲裁委員會秘書長指定;第三名仲裁員為首席仲裁員。由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當事人應當在案件受理5日內共同選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秘書長指定仲裁員。一方選定,另一方委托指定,或者雙方選定的仲裁員不一致的,由仲裁委員會秘書長指定。

  第二十八條仲裁案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時,申請人之間或者被申請人之間應當經過協(xié)商由各方選定一名仲裁員;申請人之間或者被申請人之間在15日內未就仲裁員選定達成一致時,由仲裁委員會秘書長指定。首席仲裁員由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共同選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指定。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15日內未就首席仲裁員的選定達成一

  致意見,亦未委托仲裁委員會指定的,由仲裁委員會秘書長指定。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在仲裁委員會提供的仲裁員名冊中選擇仲裁員。

  第三十條當事人自收到仲裁受理通知書、參加仲裁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沒有選定仲裁員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指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秘書長指定。

  第三十一條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5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委員會通知之日起5日內,按照本章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程序重新選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秘書長指定仲裁員。5日內未選定或委托仲裁委員會指定的,由仲裁委員會秘書長指定: (一)因出差不能承辦仲裁案件的; (二)因患病不能從事仲裁工作的;(三)依法應當回避的; (四)其他不能履行仲裁職責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前款第(三)項中“其他關系”是指: 1、對于承辦的案件事先提供過咨詢的; 2、與當事人、代理人在同一單位工作或者曾在同一單位工作且離開不滿兩年的; 3、現(xiàn)任當事人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的;或者曾任當事人法律顧問且離任不滿兩年的; 4、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的; 5、擔任過本案或與本案有關聯(lián)的案件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6、其他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被指定或者選定的仲裁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向仲裁委員會說明并請求回避。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申請仲裁員回避的,應當在首次開庭前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具體事實和理由。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三十五條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秘書長決定;仲裁委員會秘書長擔任仲裁員時,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是否回避的決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決定不回避的,仲裁員應當及時履行職責。申請人不同意決定而拒不出庭的,視為撤回申請;被申請人不同意決定,拒不出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第三十六條仲裁員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當事人按照仲裁法和本規(guī)則規(guī)定程序重新選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秘書長指定仲裁員。仲裁員被選定或者被指定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重新組成的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已進行的全部或者部分仲裁程序是否需要重新進行。

  第三十七條仲裁員經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員會同意會見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應當在仲裁委員會辦公場所會見,并應有仲裁委員會工作人員在場。

  第三十八條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仲裁委員會秘書長有權終止該仲裁員正在進行的仲裁活動,該仲裁員停止仲裁活動后,按本規(guī)則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重新組成仲裁庭。

  第三十九條仲裁庭在仲裁委員會領導下開展案件辦理工作,接受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四章 開庭和裁決

  第四十條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應當在答辯期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四十一條仲裁審理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證人、仲裁員、仲裁庭咨詢的專家和指定的鑒定人、仲裁委員會的有關人員,均不得對外界透露有關案件的任何情況。

  第四十二條仲裁庭組成前,申請人有正當理由書面申請中止仲裁程序的,經仲裁委員會批準,仲裁程序可以中止;仲裁庭組成后,申請人書面申請中止仲裁程序的,由仲裁庭作出決定。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復仲裁程序。

  第四十三條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仲裁案件,其仲裁標的為同一種類或者有關聯(lián)的,可以合并審理。是否合并審理,由仲裁庭決定。

  第四十四條申請人以可能和解為由申請中止仲裁程序的,經仲裁委員會秘書長同意后可以中止仲裁,但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中止期滿后恢復仲裁程序。

  第四十五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庭開庭5日前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經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同意,仲裁庭可以提前開庭。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可以請求延期開庭,但必須在開庭3日前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庭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首次開庭以后的開庭日期不受前款規(guī)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六條仲裁案件在仲裁委員會設立的仲裁庭進行,經仲裁委員會秘書長同意,也可以在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地點進行。

  第四十七條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交納的仲裁費用不予退回。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審理和缺席裁決。反請求亦適用此條規(guī)定。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應當按照仲裁庭的要求和限定的日期對自己的請求、答辯和反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出證據。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調查事實、收集證據。仲裁庭自行調查事實、收集證據時,認為有必要通知當事人到場的,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到場。經通知當事人不到場的,仲裁庭自行調查活動不受影響。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對自己提交的證據應當進行分類、編訂,對證據的來源、證明的對象、內容,應作簡要的說明,并寫明提交日期。

  第五十條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須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五十一條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jié)錄本。但必須說明證據來源。提交外文書證,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提交少數(shù)民族文字的書證,應當附有漢文譯本。

  第五十二條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部門鑒定,當事人達不成一致意見時,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仲裁庭有權要求當事人,而且當事人也有義務向鑒定部門提供或者出示鑒定所需的文件、資料、物品等。 鑒定報告的副本應當送達給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可以對鑒定報告提出意見。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人應當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同意,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對專門性問題進行審計、評估,亦適用此條規(guī)定。

  第五十三條仲裁庭對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爭議較大時,應向有關專家或部門咨詢。當事人要求重新審計、評估、鑒定的,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審計、評估、鑒定報告和咨詢意見是否采納,由仲裁庭決定。

  第五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庭限定的時間內提交證據,逾期未提交證據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互相質證。未經雙方當事人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裁決依據。必要時,在首次開庭前仲裁庭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已交換的證據,當事人無異議且記錄在卷的,可以不再進行質證。

  第五十五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對當事人的證據保全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依據仲裁法的規(guī)定提交證據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五十七條 仲裁庭認為需要當事人補充證據或者其他書面材料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當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提交。逾期不提交的,仲裁庭可以根據已有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并做出裁決。

  第五十八條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筆錄由仲裁員、記錄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仲裁庭根據和解協(xié)議制作裁決書。申請人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但已繳納的仲裁費不予退還。

  第六十條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是否受理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六十一條 仲裁庭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在仲裁庭進行調解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庭之外達成和解的,應當視為是在仲裁庭調解下達成的和解。經仲裁庭主持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應當有完整的調解筆錄。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對方當事人在仲裁庭調解過程中提出過的,愿意接受、承認或者否定的任何陳述或者意見,作為其請求、答辯或者反請求的依據。

  第六十二條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xié)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六十三條裁決按照多數(shù)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shù)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時,裁決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六十四條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或者當事人提出并經仲裁庭同意,可以在最終仲裁裁決作出之前,就案件中爭議的問題作出中間裁決或者部分裁決。任何當事人不履行中間裁決,不影響仲裁程序的繼續(xù)進行和仲裁庭作出最終裁決。

  第六十五條 對重大、復雜、疑難案件或仲裁庭對案件意見分歧較大時,可以啟動仲裁委員會專家咨詢程序。對專家咨詢促進委員會的意見仲裁庭應當采納。

  第六十六條 仲裁庭應當在仲裁庭組成后四個月(不包括鑒定期間和公告期間)內,作出仲裁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報經仲裁委員會主持工作的秘書長批準,可以適當延長。申請人提出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審理期限自本會受理申請人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反請求的次日起重新計算。

  第六十七條 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的日期。當事人協(xié)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裁決書按照多數(shù)仲裁員意見做出,少數(shù)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意見做出。 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對裁決持有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裁決書經仲裁員簽名后,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六十八條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六十九條 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

  第七十條 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遺漏事項,仲裁庭應當在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補正。仲裁委員會或者仲裁庭在裁決作出后發(fā)現(xiàn)上述應當補正的事項,仲裁庭應隨時作出補正。 仲裁庭作出的補正裁決,是原裁決書的組成部分。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xié)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第七十二條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當事人可以就該糾紛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因仲裁庭的原因使裁決被撤銷或者不予執(zhí)行的,當事人重新達成仲裁協(xié)議,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再收取該案的受理費。

  第七十三條 仲裁庭接到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仲裁庭重新裁決的通知后,拒絕重新仲裁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書面陳述理由,經批準后,方可向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拒絕重新仲裁的意思表示。

  第七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仲裁裁決書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未確定履行期限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履行。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第七十五條 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仲裁庭根據當事人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其各自應當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仲裁庭調解結案的,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確定各自承擔的費用比例。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為辦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費用。

  第七十六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仲裁庭組成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委員會退回預收的案件受理費,但可根據實際情況收取部分案件處理費。仲裁庭組成后,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酌情退回部分預收的案件受理費,但已經仲裁庭開庭審理的案件除外。第六章 簡易程序

  第七十七條 爭議金額不超過20萬元(指人民幣,下同)或者爭議金額雖超過20萬元,但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本簡易程序。 是否適用簡易程序由仲裁委員會秘書長決定。 適用簡易程序后,仲裁員認為需要適用普通程序或者雙方當事人共同約定適用普通程序的,經仲裁委員會秘書長同意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并重新組成仲裁庭。仲裁委員會秘書長同意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轉為普通程序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仲裁費用。已適用普通程序的,不得轉為簡易程序。

  第七十八條 簡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員獨任組成仲裁庭。

  第七十九條 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的期限為7日。被申請人有反請求也應當在此期限內提出;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反請求提交答辯書的期限為7日。逾期提交的,由仲裁庭決定是否受理。

  第八十條 申請人變更仲裁請求或被申請人變更反請求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由仲裁庭決定是否受理。 仲裁庭決定受理的,另一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變更仲裁請求申請書或變更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7日內就變更的請求事項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答辯。

  第八十一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仲裁委員會的要求和限定的期限提交仲裁所需要的書面材料及證據。

  第八十二條 開庭審理案件,仲裁庭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 如果仲裁庭決定開庭審理,仲裁庭只開庭一次。確有必要的,仲裁庭可以決定再次開庭。第二次開庭日期的通知不受3日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三條 仲裁請求的變更和反請求的提出,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但仲裁庭認為有影響的除外。與本規(guī)則第七十七條有抵觸的,是否繼續(xù)適用簡易程序,由仲裁委員會秘書長決定。

  第八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45日內作出裁決,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仲裁委員會秘書長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八十五條 本章未規(guī)定的事項,適用本規(guī)則其他各章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七章 涉外仲裁程序的特別規(guī)定

  第八十六條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fā)生的爭議的仲裁,適用本章的規(guī)定。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本規(guī)則其他各章的有關規(guī)定。

  第八十七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向申請人發(fā)送受理通知書、仲裁規(guī)則和仲裁員名冊,并在15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參加仲裁通知書、仲裁規(guī)則和仲裁員名冊發(fā)送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自收到參加仲裁通知書之日起45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明文件。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1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發(fā)送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八十八條 被申請人有反請求的,應當在首次開庭終結前以書面形式提出。 仲裁委員會受理被申請人的反請求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將反請求申請書副本發(fā)送申請人。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反請求申請書副本之日起45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答辯。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或者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回敭a或者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九十條 雙方當事人自被申請人收到參加仲裁通知書之日起20日內,應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并選定仲裁員。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沒有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秘書長決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并指定仲裁員。

  第九十一條 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在15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員因回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當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委員會通知之日起20日內,按照本規(guī)則

  第五章規(guī)定的程序重新選定仲裁員。

  第九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庭開庭30日前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仲裁庭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提前開庭。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15日前書面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首次開庭以后的開庭日期,不受30日期限的限制。

  第九十三條 仲裁庭應當在仲裁庭組成后的6個月內作出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提請仲裁委員會秘書長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九十四條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中國法律的規(guī)定,向中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zhí)行;或者根據1958年《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或者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其他國際條約,向外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zhí)行。 第八章仲裁中止與終結

  第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仲裁: (一)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仲裁的; (二)本案必須以另一案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三)一方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需要等待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因其他原因應當中止仲裁的。

  第九十六條 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復仲裁程序。

  第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仲裁: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沒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二)一方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權利義務承受人表明不愿參加仲裁的;(三)因其他原因應當終結仲裁的。

  第九十八條 仲裁庭組成前中止仲裁或者終結仲裁的,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庭組成后中止仲裁或者終結仲裁的,由仲裁庭決定。 第九章附 則

  第九十九條 仲裁委員會以中文為正式語文。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一百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guī)定的,適用該規(guī)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第一百零一條 除法定期限外,本規(guī)則所規(guī)定

  仲裁程序的期限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由仲裁委員會秘書長決定。

  第一百零二條 有關仲裁的文書、通知、材料等,可以當面遞交或者以郵寄、電報、傳真、留置、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仲裁代理人。當事人或者仲裁代理人拒收的,可留置送達。

  第一百零三條 向當事人或者仲裁代理人發(fā)送的仲裁文書、通知、材料等,經當面遞交受送達人或者郵寄至受送達人的營業(yè)地點、慣常住所或者通訊地址,即視為已經送達。如經上述方式不能送達,送達人應當邀請公證人員到場,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和日期,由送達人和公證人簽名或蓋章,把需送達的書面材料留在受送達人最后一個為人所知的營業(yè)地點、慣常住所或者通訊地址,即視為已經送達。公告送達的,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第一百零四條 仲裁文書、通知、材料等當面遞交的,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的,以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留置送達的,以見證人員和送達人員(二人以上,包括二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零五條 對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沒有明確送達地址的,仲裁文書可以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即視為送達。

  第一百零六條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仲裁文書、通知、材料在期滿前交郵、交發(fā)的,不算過期。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仲裁委員會或者仲裁庭決定。

  第一百零八條 本規(guī)則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仲裁法》、《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

   第一百零九條 本規(guī)則為本仲裁委員會第二次修改制定;本規(guī)則由漢中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一百一十條 本規(guī)則自2008年8月20日起施行。原《漢中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同時廢止。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本規(guī)則生效日之前受理的案件,適用原《漢中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適用本規(guī)則的,亦可按本規(guī)則執(zhí)行。本規(guī)則生效日之后受理的案件,適用本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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