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境外法人和(或者)自然人之間、境外法人和(或者)自然人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依法向本會申請仲裁。
第三條 下列糾紛本會不予仲裁:
(一)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三)勞動爭議;
(四)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
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選定本會仲裁,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方申請仲裁的,本會不予受理。
第五條 仲裁協(xié)議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和在糾紛發(fā)生前或者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書面協(xié)議。
仲裁協(xié)議應當有下列事項:
(一)仲裁事項;
(二)選定由本會仲裁的意思表示。
第六條 仲裁協(xié)議對仲裁事項或者對本會仲裁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xié)議;達不成補充協(xié)議的,仲裁協(xié)議無效.
第七條 仲裁協(xié)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無效或者滅失,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本會及仲裁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第八條 當事人對選定本會仲裁的仲裁協(xié)議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本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面請求本會做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聽首次開庭前提出; 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應當在首次提交答辯書前提出.
第九條 對開庭審理的仲裁案件管轄權的異議,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對書面審理的仲裁案件管轄權的異議,應當在首次答辯前提出.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xié)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于本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第十一條 申請本會仲裁,應當向本會提交仲裁協(xié)議、仲裁申請書及有關附件,并根據(jù)約定的仲裁員人數(shù)和被申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
第十二條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所、郵編及電信號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地及郵編、電信號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聯(lián)系方式;
(二)案情和爭議要點
(三)仲裁請求和所根據(jù)的事實、理由;
(四)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住所和郵編及電信號碼.
仲裁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加蓋單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聯(lián)系方式;
申請人提交仲裁申請書時,應當將仲裁請求所根據(jù)的事實的證明材料作為附件一并提交.
第十三條 本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請人發(fā)出受理通知書;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本會認為仲裁申請書不符合本規(guī)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可以請求當事人限期補全;逾期不補全的,視為未申請.
第十四條 本會發(fā)出受理后 ,在七日內將本暫行規(guī)則、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受理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及有關附件、本暫行規(guī)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被捕申請人.
第十五條 被申請人應當自仲裁通知書送達之日(被申請人在境外的為二十日)內,向本委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明材料;本會將其答辯書和有關證明材料十日內一并送達申請人才;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和有關證明材料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六條 被申請人有權提出反請求.反請求應當寫明反請求內容和所根據(jù)的事實,并附有關證明材料.被申請人應當在本暫行規(guī)則第十五條規(guī)則的期限內,向本委提交反請求申請書.反請求的仲裁事項,限于仲裁協(xié)議范圍之內;被反請求人必須是本案的仲裁申請人.
本會自收到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反請求申請書副本送達被反請求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之日起十日(被申請人反請求人在境外的為二十日)內, 向本會提交答辯書,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應當按照本會的仲裁收費規(guī)定預交受理費.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預交受理費,被申請人應當在提出反請求的同時預交受理費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反請求申請。
本會受理仲裁申請后,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其時仲裁庭尚未組成或者成立的,預交受理費全部退回;仲裁庭已經組成或者成立的,預交受理費退回50%.
第十八條 申請人可以修改、變更或者放棄其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修改、變更或者放棄其仲裁反請求;但是,仲裁庭認為修改、變更、放棄請求提出過遲,可能影響仲裁程序正常進行的,可以拒絕其請求.
第十九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本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二十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本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三章 仲裁庭的組成
第二十一條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按照本暫行規(guī)則第十四條所列材料送達之日起十日(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在境外的為二十日)內,在仲裁員名冊中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并協(xié)商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員;當事人不能共同協(xié)商選定或者不能共同委托本會主任指定,或者各自選定的首席仲裁員不為同一人的,則由本會主任指定。
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按照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在仲裁員名冊中共同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單獨審理案件。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未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未選仲裁員又未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的,由本會主任指定。
第二十四條 仲裁案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時,仲裁員的選定或者委托指定,應當在申請人內部以及被申請人內部協(xié)商一致;未能協(xié)商一致的,由本會主任指定。
第二十五條 仲裁庭組成后,本會五日內,將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六條 被選定或者指定的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第二十八條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本會主任決定;本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本會會議決定。
第二十九條 仲裁員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依照仲裁法和本暫行規(guī)則的規(guī)定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
因回避而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
第四章 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條 本會在仲裁庭首次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通知書發(fā)送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并經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開庭。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的五日(當事人在境外的為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第二次及第二次以后的開庭日期通知書的發(fā)送時限,不受本條第一款限制。
第三十一條 仲裁庭仲裁案件應當開庭審理。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jù)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進行書面審理并作出裁決。
第三十二條 開庭審理不公開進行。當事人雙方協(xié)議公開開庭的,應當在開庭的五日前向仲裁庭提交書面協(xié)議,是否同意,由仲裁庭決定,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審理并做出裁決。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zhí)峁┳C據(jù)。當事人不提供證據(jù)的,仲裁庭可以根據(jù)已有的證據(jù)認定案件事實并作出裁決.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時,可自行收集證據(jù)。
仲裁庭自行收集證據(jù)時,可以通知雙方當事人在場;經通知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不到場的,不影響仲裁庭自行收集證據(jù)活動的進行.
第三十六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件、節(jié)錄本、照片、副本。
提交外文書證,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三十七條 仲裁庭大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部門或者專家鑒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或者專家鑒定。專家報告和鑒定報告的副本,應當送給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可以對專家報告和鑒定報告提出意見.專家或者鑒定人根據(jù)當事人要求,經仲裁庭同意,可以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第三十八條 證據(jù)應當在開庭時出示,并由仲裁庭認定.當事人可以互相質證。
第三十九條 在證據(jù)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jù)保全. 當事人申請證據(jù)保全的,由本會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蛔C據(jù)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第四十條 當事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仲裁庭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四十一條 仲裁庭開庭審理時,可以作庭審筆錄、錄像、或者錄音,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人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仲裁庭補正;仲裁庭不予補正的,應當記錄該申請.庭審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錄音、錄像只提供仲裁和記錄人員查用.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jù)和解協(xié)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在仲裁庭組成前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撤消案件的決定由本會秘書長作出;在仲裁庭組成后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撤消案件的決定由仲裁庭作出。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jù)仲裁協(xié)議重新申請仲裁。
第四十四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jù)協(xié)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五條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當事人協(xié)議的結果和受理費的負擔情況.。 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本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四十六條 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shù)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shù)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評議記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應當根據(jù)事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參照國際慣例,遵循公平合理原則,獨立、公正的作出.
第四十七條 仲裁庭仲裁糾紛時,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現(xiàn)行裁決,不影響仲裁程序的繼續(xù)進行和仲裁庭作出最終裁決.
第四十八條 仲裁庭應當在組成后三個月(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在境外的為六個月) 內作出裁決( 不包括法定節(jié)假日和對專門性問題簽定的期間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由仲裁庭報本會主任批準.
第四十九條 裁決書應該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履行期限、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并加蓋本會印章,對裁決書恥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五十條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一條 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更正或者補正;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遺漏未作決定的,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或者作出補充裁決.仲裁庭作出的更正、補正和補充裁決,是原裁決書的組成部分.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jù)證明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消裁決.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系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的仲裁案件,當事人提出證據(jù)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胡,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zhí)行。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應當在裁決書規(guī)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裁決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限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履行.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有關部門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執(zhí)行地在境外的,可以根據(jù)我國參加的一九五八年<<承認與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或者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其他國際條約,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執(zhí)行院)申請執(zhí)行.
第五十四條 本會根據(jù)審理案件的實際情況適當收取案件處理費,案件處理費包括:
(一)仲裁員因辦理案件出差、開庭而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及其他合理費用;
(二)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誤工補貼;
(三)堅定、堅定人、翻譯等費用;
(四)復印、送達案件材料、文書的費用.
第五十五條 案件受理費、處理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仲裁庭根據(jù)當事人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其各自應當承擔的受理費、處理費的比例.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仲裁庭調解結案的,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確定各自承擔的受理費、處理費的比例,
第五十六條 依照仲裁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本會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費.
第五章 簡易程序
第五十七條 爭議額在人民幣20萬元以下且案情簡單的案件,一般適用簡易程序;爭議額超過人民幣20萬元,但雙方當事人選定簡易程序仲裁的,適用于簡易程序.
第五十八條 本會認為仲裁申請符合受理條件并適用簡易程序的,即向雙方當事人分別發(fā)出受理通知和仲裁通知.
雙方當事人應當自受理通知送達之日起五日(一方當事人在竟外的為十日)內,在仲裁員名冊中共同選定一名仲裁員或者共同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逾期未共同選定或者未共同委托本會主任指定的,應當由本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
第五十九條 開庭審理的仲裁案件,本會在開庭五日(一方當事人在境外的為十日)前,將組庭通知書和開庭日期通知書發(fā)給雙方當事人.
第六十條 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應當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提出反請求的,可以在仲裁庭開庭前提出.
第六十一條 適用簡易程序的仲裁案件,開庭審理的,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裁決.書面審理的,應當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裁決.書面審理的,應當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七十日內作出裁決.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間的,由獨任仲裁員提請本會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二條 本章未規(guī)定的事項,適用本暫行規(guī)則有關規(guī)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會仲裁涉外糾紛,適用仲裁法”涉外仲裁的特別規(guī)定”.
本會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當事人需要語文翻譯,可以由本會提供譯員,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對當事人提交的文書、證據(jù),本會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中文譯本或者其他語文譯本.
第六十四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
第六十五條 仲裁文書、通知、材料可以直接送達當事人、代理人,也可以郵寄、特快專遞、電報、傳真、公告方式送達當事人、代理人.
第六十六條 向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發(fā)送的仲裁文書、通知、材料,凡經當面遞交或者掛號信、特快專遞、電報、傳真、公告方式送至當事人給定的住所地或者營業(yè)地、通信地等,應當視為已經送達.
第六十七條 期間以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仲裁文書、材料、通知在期滿前交郵、交發(fā)的,不算過期.
第六十八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
第六十九條 仲裁員有仲裁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情形或者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的,由本會將其除名,仲裁員本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 仲裁員報酬由本會按照仲裁員辦理仲裁案件的工作時間長短、難意程度、爭議金額大小等情況確定.
仲裁員報酬從本會收取的仲裁案件受理費中支付.
第七十一條 本暫行規(guī)則由東營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七十二條 本暫行規(guī)則自二00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