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仲裁流程管理辦法
東裁發(fā)〔2005〕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強化仲裁程序管理,提高辦案效率和執(zhí)法水平,結合我辦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案件仲裁流程是將整個案件仲裁程序有規(guī)律地組織起來,根據(jù)仲裁公正合理的原則和要求,按照案件仲裁流程的需要,實行嚴格的跟蹤管理。通過對案件審理程序進行有效的管理,以保障仲裁工作的公開、公正、高效、有序地進行。
第三條 案件仲裁流程管理由各業(yè)務科根據(jù)各類案件在審理運行中的不同環(huán)節(jié),對受理、排期、送達、開庭、結案等不同階段進行跟蹤管理。
第二章 案件受理流程
第四條 受理科負責本會各類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對于各類仲裁案件的仲裁協(xié)議的有效性及各類糾紛當事人進行審查。
第五條 對于具有合法明確的仲裁協(xié)議的糾紛案件,需進一步具體審查
?。ㄒ唬┥暾埲耸欠袷桥c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ǘ┍簧暾埲耸欠衩鞔_;
?。ㄈ┯芯唧w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ㄋ模┦欠駥儆谖視氖芾矸秶?
?。ㄎ澹┳龊酶黝惏讣牧傅怯浌ぷ?;
(六)申請人的送達。
(七)負責仲裁案件受理費及處理費的預收及執(zhí)行案件申請執(zhí)行費的收取。辦理緩、減、免仲裁案件受理費及處理費的審批與報批;
(八)對不予受理糾紛案件的裁定。
(九)處理來信來訪,解答法律咨詢,做好接訪工作;
?。ㄊ┌讣芾硪院蠹皶r移交仲裁科。
第六條 案件受理內務流程包括:
?。ㄒ唬┚幜柑枺?
?。ǘ┨顚懥傅怯洷?;
(三)建立案件流程卡;
(四)向申請人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
(五)向申請人送達舉證須知;
?。┯嬎惆讣芾碣M數(shù)額并書面通知申請人預交;
(七)將審查立案環(huán)節(jié)所掌握的案件全部情況輸入微機;
(八)收取案件受理費及處理費或者辦理相關費用的減、緩、免手續(xù)。
第三章 仲裁程序運作
第七條 仲裁科具體負責仲裁案件承辦書記員的確定及組庭,指導仲裁程序的運作,確保及時、公正地審理每一起仲裁糾紛案件。
第八條 仲裁科職責:
(一)及時確定承辦書記員,送達各類仲裁文書;
?。ǘ└鶕?jù)當事人的選定及本會主任的指定組成仲裁,通知各方當事人;確定各類案件的審理適用程序,進行繁簡分流;
?。ㄈ﹨f(xié)商排定各類案件的開庭日期 ;
?。ㄋ模┻M行舉證指導,限定舉證明限;
?。ㄎ澹┮虬讣枰M行審計、勘驗、鑒定的,報分管主任按照抽簽方式確定相關中介機構;
?。└鶕?jù)當事人的申請,協(xié)助人民法院進行財產保全和證據(jù)保全;
(七)協(xié)助仲裁庭召開普通程序的庭前準備會議,進行庭前證據(jù)交換、展示;
?。ò耍┌讣徖砣^程的記錄;
(九)各種法律文書的校對、印刷、制作;
(十)各類案件卷宗的裝訂歸檔;
(十一)仲裁案件及仲裁工作統(tǒng)計分析和綜合工作;
(十二)對庭前撤回仲裁請求、管轄異議等程序問題依法裁定;
?。ㄊ┺k理外地仲裁委委托送達、協(xié)助調查等事宜;
第四章 排 期
第九條 已經組庭的各類仲裁案件,由書記員根據(jù)案件的性質和具體情況,在協(xié)商本案的仲裁員意見后,確定案件總的開庭時間表,進行案件開庭審理的排期。案件排期同時須標明開庭的仲裁庭。
第十條 仲裁員在自己送報的辦案時間段內,無特殊情況,必須服從書記員的排期安排。
第十一條 排期時間表由仲裁科匯總后每周上報各主任。當事人如協(xié)商變更開庭時間及地點的,須報分管主任批準。
第十二條 須進行第二次開庭的,應當遵守以下期限:
?。ㄒ唬┮虬讣_需調查取證,庭審不能按時結束,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庭或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jù)等需要再次開庭的,一般應在 15 日內再次開庭;
(二)因當事人提出反請求,一般在 10 日內再次開庭;
?。ㄈ┮虬讣枰b定、勘驗或中止審理的,一般在收到鑒定、勘驗結論或恢復審理后的 15 日內再次開庭;
(四)對于按正常程序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于開庭 3 日前進行公告,公告的方式分公告欄張貼和電子屏顯示兩種方式。
第五章 庭前準備
第十三條 開庭審理排期工作完成以后,書記員應立即向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加人送達各種法律文書,包括舉證通知書,出庭通知書,并及時開展送達工作。
第十四條 送達一般由專門人員組織送達,采取直接送達方式的,應于接案后3日內完成送達。
第十五條 當事人在本市的案件一般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在外省市的案件除需要同時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或者調查取證的以外,一律采取郵寄送達方式。
第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由承辦書記員報仲裁科請示分管主任后確定。
第十七條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由承辦書記員審查裁定。
第十八條 開庭審理前當事人申請撤回仲裁申請的,由仲裁庭審查裁定。
第十九條 仲裁庭決定主持庭前調解的,隨時進行。
第六章 開庭審理
第二十條 對于庭審中可能出現(xiàn)的問題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各類案件的審理期間(自組庭之日起至仲裁文書簽發(fā)之日止)原則上不得超過以下時間:
簡易案件 30 日,合議案件 60 日。
?。ǘ?各類案件一次開庭可以結案或者第二次開庭結案的,合議庭或獨任仲裁庭應當在開庭后10 日內結案。
第二十一條 合議庭在開庭前應當認真審閱卷宗,復雜案件應擬出審理提綱,提綱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献h庭成員在庭審中的具體分工;
?。ǘ╇p方的爭議焦點;
?。ㄈ╇p方擬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名單;
(四) 雙方擬當庭宣讀、出示的證人書面證言、物證和其 他證據(jù)的目錄;
(五)案件將要涉及的適用法律問題;
(六)其他需要列明的內容。
第七章 庭后工作
第二十二條 當庭宣告裁決的,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根據(jù)合議庭評議意見,于 5 日內起草完畢裁決文書。
第二十三條 裁決文書的制發(fā)程序:
?。ㄒ唬┎脹Q文書原件起草定稿后,應于 2 日內完成審核簽發(fā)手續(xù);
(二)裁決文書簽發(fā)后,應當立即將裁決文書原本連同卷宗一并移交給負責該案的書記員;
?。ㄈ泦T接到裁決文書原本后,應于 3 日內按原本校對后打印完畢,并按送達申請書相同的期限完成裁決文書的送達。
第二十四條 結案后書記員應于30日內將案卷交檔案室歸檔。檔案室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檢查接收卷宗歸檔,同時將有關檔案信息輸入微機進行管理。
第八章 流程管理和督查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審結的,書記員應及時匯報,由仲裁科請示分管主任后向仲裁庭發(fā)出催辦通知。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應說明情況。
第二十六條 在法定審限屆滿前 30 日案件尚未審結的,由分管主任向承辦該案的合議庭或獨任庭發(fā)出催辦令,限時結案。
第九章 協(xié)助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案件承辦書記員應積極協(xié)助當事人做好我會裁決案件的協(xié)助執(zhí)行工作,及時為當事人提供各種證明文件,并積極協(xié)調有關仲裁委做好異地委托執(zhí)行工作。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規(guī)定的日期按法律規(guī)定均從次日算。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最后期限。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東營仲裁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