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guī)范我委仲裁收費和退費的相關程序,根據(jù)國務院《仲裁委員會收費辦法》,制定本辦法。
一、收費
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申請增加仲裁請求、提出反請求,經(jīng)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預繳仲裁費。
1、計費
仲裁費由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兩部分組成。仲裁費的收費標準見附表一(《肇慶仲裁委員會仲裁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附表二(《肇慶仲裁委員會仲裁案件處理費收費標準》)。案件受理部門根據(jù)上述收費標準計費并填制“預收仲裁費通知單”,交當事人。
當事人接到“預收仲裁費通知單”后,應在10日內繳費,逾期未繳,視為自動撤回仲裁申請或放棄增加請求、反請求的申請。
具體繳費方法:
(1)當事人以現(xiàn)金繳費,持“預收仲裁費通知單”到財務部門換開“銀行現(xiàn)金送款單”,到本委開戶銀行交費,再憑“銀行現(xiàn)金存款憑證”到財務部門換取收據(jù)。
(2)當事人以銀行支票轉帳方式繳費的,持“收款通知單”及支票直接向財務部門繳交。
(3)當事人以匯款、電劃等其他轉帳方式繳費的,應以本委財務部門確認收妥為準。
3、仲裁費的減交、緩交
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增加仲裁請求,提出反請求,因繳交仲裁費確有困難的,應當書面提出緩交、減交申請并出具經(jīng)濟確有困難的證明,由仲裁委員會審批。
當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緩交、減交仲裁費:
(1)當事人家庭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的;
(2)當事人正在領取失業(yè)救濟金,無其他收入,生活困難的;
(3)當事人為生活困難的孤寡老人或“農村五保戶”的;
(4)當事人為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的;
(5)仲裁委員會認為其他可以申請的情形。
二、退費
當事人申請撤回仲裁申請、變更(減少)仲裁請求,凡涉及退回仲裁費的,由業(yè)務部門負責辦理。
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應當書面提出,經(jīng)辦人員應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逐級上呈審批,并轉財務部門辦理退費。案件退費的額度,可根據(jù)具體案件的實際審辦情況,參照以下標準區(qū)別處理:
1、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并已預繳仲裁費,在仲裁委員會發(fā)出仲裁通知書前提出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委員會全額退回仲裁費。
2、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在仲裁庭組成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撤回仲裁申請的,按仲裁費70%—90%的比例退回。
3、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并組成仲裁庭后,未開庭審理的,按仲裁費30%—50%的比例退回。
4、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仲裁庭組成并已進行開庭審理的,案件仲裁費不予退回。
5、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在開庭日之前申請變更(減少)仲裁請求的,減少仲裁請求部分相應的仲裁費在案件審結時酌情退回;在上述期限后申請變更(減少)仲裁請求的,減少請求部分相應的仲裁費不予退回。
三、附則:
1、本辦法從2005年7月7日起施行。
2、本辦法由肇慶仲裁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