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我委仲裁收費和退費的相關程序,制定本辦法。
一 、收費
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申請增加仲裁請求、提出反請求的,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均須向仲裁委員會預繳仲裁費用。
1 、計費
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案件受理科根據國務院《仲裁委員會收費辦法》相關規(guī)定統(tǒng)一計算,并填制“預收仲裁費通知單”,交當事人。
2 、繳費
當事人接到“預繳仲裁費通知單”后,應在三日內繳費,逾期未繳,視為自動撤回仲裁申請或放棄增加請求、反請求的申請。具體繳費方法:
(1)當事人以現金繳費,持“繳費通知單”到財務部門換開換取收據。
(2)當事人以銀行支票轉賬方式繳費的,持“收費通知單”及支票直接向財務部門繳納。
(3)當事人以匯款、電劃等其他轉帳方式繳費的,應以本委財務部門確認收妥為準。
3 、仲裁費用的緩繳
因特出情況, 當事人提起仲裁申請、增加仲裁請求、提出反請求等繳納仲裁費用暫時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緩繳。對當事人提出的緩繳書面申請,案件經辦人員應及時逐級上呈部門領導、委領導審批。
二、 緩繳費和退費
1、受理費緩繳審批
當事人預繳案件受理費確有困難的,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辦人按下列程序辦理:
(1)對緩繳案件受理費的,其緩繳數額部分一律不得超過應收費的30%,對其緩繳的30%應收費,由當事人提出緩繳申請,案件受理部門審核后報主任審批。緩繳費用至遲應在結案前繳清,否則,不予簽發(fā)法律文書。
(2)經辦人對受理費緩繳申請,提出初審意見并填寫《仲裁費緩繳審批表》;
(3)案件受理部門負責人提出初審意見;
(4)本會主任審定;
(5)按財務制度辦理繳款手續(xù)。
2、處理費不得緩繳
案件處理費不得緩繳。
3、未預繳仲裁費的,視為撤回申請
當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預繳仲裁費用,未按規(guī)定時間預繳仲裁費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仲裁反請求申請。
4、退款條件、金額
案件受理費的退款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案件處理費原則上不予退回):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在仲裁庭組成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按仲裁應收受理費50%的比例退回。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在仲裁庭組成后且尚未進行開庭審理的,按仲裁應收受理費10%的比例退回。
?。?)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仲裁庭組成并已進行開庭審理的,案件仲裁費用不予退回。
?。?)特殊案件,仲裁委員會可根據案件的難易程度及審辦案件實際投入工作量的多少來確定收取或退回仲裁費用的具體額度。
?。?)案件受理費需要退回的,應由經辦人員填寫《案件受理費退款審核單》,報經案件受理部門負責人初審、主任審定后,到財務部門辦理退款手續(xù)。
5 、重新仲裁案件不收費
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案件,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費,但可以酌情收取處理費。
仲裁庭依法作出補正決定書、補正裁決書的,不另收費用。
6 、仲裁費不退的情況
當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視為撤回仲裁申請、仲裁反請求申請,收取的仲裁費用不予退回。
本辦法由德州仲裁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解釋。自2008年7月14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