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年8月13日泰安仲裁委員會三屆一次會議通過)
為了加強泰安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仲裁員隊伍建設,保障仲裁辦案質量和效率,樹立本會公正、廉潔、高效的形象,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仲裁員的聘任
第一條 仲裁員應當符合《仲裁法》規(guī)定的條件,同時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勒桑\實信用,認真勤勉,注重效率;
?。ǘ釔壑俨檬聵I(yè),接受本會管理,自覺遵守本會的各項制度、規(guī)章,愿意承辦仲裁案件,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具有法律知識,熟悉仲裁法和仲裁程序,有相應的經歷和所在部門、行業(yè)、領域所需的專業(yè)知識;
?。ㄋ模┱J真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
?。ㄎ澹╊^腦清晰,思維敏捷,明察善斷,具有較強的語言和文字表達能力;
(六)身體健康,精力充沛,有足夠的時間從事仲裁案件審理工作;
(七)年齡不超過65周歲。特殊情況的,經本會研究,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二條 下列行業(yè)、專業(yè)領域的仲裁員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一條規(guī)定外,還應當兼?zhèn)湟韵聴l件:
?。ㄒ唬氖侣蓭煿ぷ鞯模?
1、具有同行公認的較高的專業(yè)水平和豐富的辦案經驗;
2、在律師執(zhí)業(yè)中無不良反映。
?。ǘ氖陆洕Q易工作的:
1、是所從事專業(yè)領域的業(yè)務權威;
2、在其專業(yè)領域工作滿8年。
?。ㄈ┰跈C關、事業(yè)單位和行業(yè)管理部門工作的:
1、從事與法律、經濟相關的業(yè)務工作;
2、是單位負責人或職務相當于副處級(含副處級)以上。
?。ㄋ模┩诵莘ü伲?
1、曾長期從事民商事審判工作;
2、退休后從事涉法工作。
?。ㄎ澹┢髽I(yè)高級管理人員:
企業(yè)高層管理工作滿8年。
第三條 擔任本會仲裁員,需由本人申請,如實填寫《泰安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申請表》,并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資料,由其所在單位或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提出推薦意見,經本會辦公室審查,報本會全體會議審議決定聘任后,頒發(fā)聘書和仲裁員證。
在全委會閉會期間,可以根據(jù)案件審理工作需要,經本會辦公室主任會議研究提出,報本會主任審批聘任仲裁員,每次不超過5人,每年最多1次。
第四條 仲裁員在聘任期內,聯(lián)絡方式、通訊地址以及載入仲裁員名冊、電腦查詢系統(tǒng)的信息發(fā)生變化,或者外出在半年或半年以上不能承辦案件的,應及時告知本會;因工作或身體原因長期不能承辦案件的,可書面提出不擔任仲裁員的申請,本會不再將其列入仲裁員名冊。
第五條 仲裁員的任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屆仲裁委員會屆滿之日止。聘任期滿后本人愿意繼續(xù)擔任仲裁員的,經下一屆本會全體會議審議批準后繼續(xù)聘任。
第二章 仲裁員的考核管理
第六條 本會對仲裁員采取日??己撕湍甓瓤己藘煞N方式進行。
日常考核主要包括辦案科室對仲裁員的一案一評和當事人對仲裁員的評價兩個方面。案件審結后,由承辦科室和案件當事人如實填寫仲裁員評議表,客觀地對仲裁員在案件審理期間的表現(xiàn)予以評價。
本會根據(jù)仲裁員在仲裁工作中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的表現(xiàn),每年對仲裁員進行年度考核,主要包括:
(一)公正辦案和廉潔自律情況;
?。ǘ┲俨冒讣臄?shù)量、質量與社會效益;
?。ㄈ﹨⒓颖緯M織的活動情況;
?。ㄋ模楸緯爸俨檬聵I(yè)做出貢獻的情況。
第七條 本會建立仲裁員檔案,安排辦公室有關科室管理。
仲裁員檔案內容主要包括:
(一)仲裁員申報表;
?。ǘ┲俨脝T資歷證明材料;
?。ㄈ┲俨脝T辦案情況;
(四)仲裁員培訓情況;
?。ㄎ澹┲俨脝T評議表和年度考核表;
?。┲俨脝T獎懲情況;
(七)仲裁員參加本會活動情況。
第三章 仲裁員的獎勵處罰
第八條 仲裁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本會給予表彰或獎勵:
?。ㄒ唬┰谵k案中公正、廉潔、高效,成績顯著的;
?。ǘ┩菩兄俨梅芍贫?,成效顯著的;
?。ㄈ橹俨檬聵I(yè)的發(fā)展提出合理化建議,效果明顯的;
?。ㄋ模┰谥俨美碚摵蛯崉昭芯糠矫尕暙I顯著的;
?。ㄎ澹┓e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并發(fā)揮重要作用的。
第九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并酌情扣發(fā)辦案報酬,本會主任不再指定其辦理案件:
?。ㄒ唬┮荒曛畠乳_庭遲到兩次以上的;
?。ǘo正當理由不參加合議或調查的;
?。ㄈ┦紫俨脝T在案審終結前,沒有向主任通報審理情況的;
?。ㄋ模┊斒氯送庹{解,而執(zhí)意進行裁決的;
?。ㄎ澹┮蚬ぷ魇氃斐芍俨冒讣牧媳槐I、丟失、損毀,對仲裁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o正當理由未按要求參加培訓學習等活動和年度注冊的;
?。ㄆ撸┻`反《仲裁規(guī)則》和《仲裁員守則》有關規(guī)定,對仲裁事業(yè)造成不良影響的。
通報批評以本會辦公室文件形式在仲裁員范圍內發(fā)布。
第十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會予以解聘:
?。ㄒ唬┕室怆[瞞應當回避的事實的;
?。ǘ┚芙^接受主任關于案審工作詢問的;
?。ㄈo正當理由,或者連續(xù)兩次因個人原因拒絕接受當事人選定或主任指定的;
(四)一年內無正當理由缺席開庭兩次以上的;
?。ㄎ澹徖戆讣乐剡t延,或者一年內遲延審理案件三次以上的;
(六)惡意拖延案件審理時間的;
(七)拒絕說明理由,堅持有利于一方當事人的裁決意見的;
?。ò耍┕室馇馐聦嵑头桑黠@支持或反對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和主張的;
(九)在庭審過程中,代替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質證、辯論的;
?。ㄊ┚芙^在裁決書上簽字,而又不提交說明書的;
(十一)表現(xiàn)出其他偏袒一方當事人的傾向的;
(十二)泄露仲裁秘密的,包括:案件審理中對外泄露案情的;裁決書發(fā)出前或發(fā)出后,泄露合議庭不同意見的;裁決書發(fā)出前,泄露裁決內容的;
?。ㄊ┮騻€人原因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仲裁程序上有重大失誤,或因其他個人行為給本會造成不良影響的;
?。ㄊ模┐嗽儐柊讣闆r、請客送禮、提供利益造成不良影響的;
?。ㄊ澹樽约簠⑴c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代理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或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的;
(十六)屆內受通報批評兩次以上的;
?。ㄊ撸┌l(fā)生違規(guī)違紀問題,不宜繼續(xù)擔任仲裁員的。
解聘由本會辦公室主任會議提出,報經本會主任批準予以解聘。
被解聘的仲裁員,在原聘任期內被當事人選定為仲裁員且案件尚未審結的,是否退出仲裁庭由該仲裁員決定;是經主任指定的,由本會主任決定該仲裁員退出仲裁庭。
被解聘的仲裁員相關的辦案報酬應予以扣減。
第十一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會予以除名:
?。ㄒ唬┰诎讣徖砥陂g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并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饋贈或提供其他利益,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在仲裁案件過程中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ㄈ┰谄溉纹陂g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而受到治安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ㄋ模┌l(fā)生嚴重違法違紀問題,影響惡劣的。
被除名仲裁員名單及事由由本會辦公室提出,報經本會全體會議審議決定后,制作除名決定書。除名決定書送達給被除名的仲裁員本人或其所在單位,并向有關部門通報。
仲裁員發(fā)生應予除名的問題,在本會全體會議決定之前,可由本會辦公室主任會議提出,報本會主任決定停止其仲裁員資格。
被除名的仲裁員相關的辦案報酬應當扣減并終身不得再聘。
第十二條 對仲裁員的獎懲,由本會辦公室具體實施。對仲裁員的違規(guī)違紀問題由有關科室提出,經辦公室紀律檢查部門審核;因群眾來信來訪舉報仲裁員有違規(guī)違紀問題的,由辦公室紀律檢查部門查處,再報辦公室主任會議審定后按前述規(guī)定實施。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本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