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8年11月5日淄博仲裁委員會四屆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為推動仲裁事業(yè)的發(fā)展,規(guī)范仲裁員行為,特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仲裁員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嚴格執(zhí)行《淄博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
第三條仲裁員應以事實為依據,依照法律,參照國際慣例,遵循公平合理原則,獨立、公正、認真、勤勉、高效地審理案件,并在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盡快結案。
第四條仲裁員在履行職責期間應當完全保持獨立、公正,平等對待雙方當事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作為任何一方代理人行事;不得因壓力或私利而影響裁決。
第五條仲裁員應掌握仲裁程序及庭審方法,不斷提高專業(yè)水平和辦案能力。
第六條仲裁員在接受當事人選定或本會主任指定時,應簽署聲明書,說明其獨立與公正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容置疑,并保證安排時間,認真、勤勉、高效地解決案件爭議。
第七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主動請求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饋贈或提供其他利益的。
前款第(三)項“其他關系”系指:
?。ㄒ唬τ诔修k的案件事先提供過咨詢的;
(二)與當事人、代理人在同一單位工作的;
?。ㄈ┈F任當事人法律顧問或代理人的,或者曾任當事人的法律顧問且離任不滿兩年的;
?。ㄋ模楸景府斒氯送扑]、介紹代理人的;
(五)擔任過本案或與本案有關聯(lián)的案件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六)與當事人或代理人在同時期審理的其他仲裁案件中同為仲裁庭的組成人員的;
(七)其他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情形。
第八條仲裁員接受當事人選定或本會主任指定的,應主動告知辦案秘書自已可供辦案的時間。仲裁庭開庭日期確定后,不得隨意因個人事由影響開庭。應按時參加開庭、合議、現場調查及其他案件審理工作,不得無正當理由缺席、遲到、早退。
第九條仲裁員應詳細審閱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開庭前,首席仲裁員應組織合議,明確開庭審理的范圍、重點(審理方案由首席仲裁員提出)分工?;ハ嘧鹬?,在案件審理中積極配合與支持。
第十條仲裁員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饋贈或提供的其他利益。
第十一條仲裁員在仲裁期間不得私自會見一方當事人、代理人,接受其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電話、傳真、電傳、電子郵件等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同一方當事人、代理人談論有關仲裁案件的情況。
在調解過程中,仲裁庭應慎重決定由一名仲裁員單獨會見一方當事人、代理人;如果仲裁庭決定委派一名仲裁員單獨會見一方當事人、代理人,應當在本會辦公地點進行并有秘書在場。
第十二條仲裁員在仲裁過程中應平等、公允地對待雙方當事人,避免使人產生不公或偏袒印象的言行。仲裁員對當事人、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其他仲裁參與人應當耐心有禮,言行得體。開庭審理時,客觀、公正、耐心地聽取當事人、代理人的陳述及辯論意見,語言規(guī)范、準確,避免隨意性和傾向性。除調解程序外,在事實未查清前,不得對案件性質、是非責任發(fā)表意見,不得與當事人爭論。
第十三條仲裁員應注重儀表,服裝整潔,舉止得體,在開庭、調查詢問時,不得查看或使用手機等通信工具;不得隨便出入仲裁場所或從事其他與審理無關的事項。
第十四條嚴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對外界透露任何有關案件的情況,包括案情、審理過程、案件涉及的商業(yè)秘密等內容;亦不得向當事人透露本人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議的情況。
未經本會同意,不得對尚未審結的案件,私自與案件無關人員進行商討,亦不得在會議、課堂、互聯(lián)網等公共場合公布或討論仲裁案件情況。
第十五條不得代人打聽與自己無關的案件情況、請客送禮、提供利益。不得代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或申請不予執(zhí)行自己制作或參與制作的仲裁裁決。
第十六條仲裁員在本會代理仲裁案件的,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違反出庭時間和提交法律文書的期限;
(二)在當事人或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不得與本案仲裁員或秘書談論其作為仲裁員承辦的其他案件;
(三)不得與本案仲裁員或秘書私下討論案件情況;
(四)不得向當事人、代理人表示自己與本案仲裁員、秘書間的親密關系;
(五)知悉自己擔任代理人有可能出現仲裁員回避的情形時,應主動向當事人講明,并拒絕擔任其代理人;
(六)不得向仲裁庭和秘書提出與代理人身份不符的要求。
第十七條仲裁員應參加本會組織的業(yè)務培訓,并接受必要的考核。仲裁員應當將年度工作情況,于每年12月份向本會作出書面匯報。
第十八條仲裁員以本會名義對外參加有關仲裁的會議或活動,發(fā)表文章或作講演,必須事先得到本會的同意。
第十九條仲裁員違反本守則,淄博仲裁委員會將根據情節(jié)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本守則自2008年11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