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推動仲裁事業(yè)的發(fā)展,規(guī)范仲裁員行為,特制定本守則。
本守則屬于仲裁員道德和行為準則,不是《營口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仲裁員應當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獨立、合理和公正地審理案件。不因任何私利、外界壓力而影響裁決的公正
第三條仲裁員應當嚴格遵守營口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的規(guī)定,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營口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權利。
第四條仲裁員應當平等對待雙方當事人,不得代表或者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
第五條仲裁員接受案件后,應當認真詳細審閱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jù)材料,并做好開庭審理的準備工作。
第六條仲裁員開庭審理案件時,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認真查明案件事實。
第七條仲裁員應當嚴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案情,對案件審理過程、案件涉及的商業(yè)秘密以及合議庭的合議情況等內(nèi)容,應當嚴格保密。
第八條仲裁員經(jīng)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員會同意方可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會見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地點進行。
未經(jīng)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員會同意,仲裁員不得私自會見任何一方當事人、代理人;不得單獨接受一方當事人、代理人提供的證據(jù)材料;不得與一方當事人、代理人交談有關仲裁案件的情況。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員應當主動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前款(三)“其他關系"系指:
(1)對于承辦的案件事先提供過咨詢的;
(2)與當事人、代理人在同一單位工作的;
(3)曾經(jīng)或者現(xiàn)任當事人法律顧問或代理人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事項。
第十條仲裁員應當在案件審理終結后及時合議,并按規(guī)定制作仲裁裁決書?!?
第十一條仲裁員在聘任期內(nèi)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當事人的選定或仲裁委員會主任的指定。
仲裁員不到庭仲裁案件,須有正當理由且經(jīng)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
第十二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予以解聘:
(一)隱瞞必須回避的情形,對仲裁案件產(chǎn)生不良影響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仲裁案件的;
(三)有不宜繼續(xù)擔任仲裁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除名并視情節(jié)輕重承擔法律責任:
(一)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情節(jié)嚴重的;
(二)仲裁員在仲裁案件中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第十四條本守則由營口仲裁委員會負責解釋。自2009年5月l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