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fā)(1995)44號文件精神,為使仲裁案件處理費收取規(guī)范化,結合本委實際制定本辦法。
案件處理費的計收
第一條 仲裁案件處理費是仲裁程序中實際支出的費用。包括:
?。ㄒ唬?a href="http://www.luxwatt.cn/flcs/list_630.html" target="_blank" class="keywordlink">仲裁員因辦理仲裁案件出差、開庭而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及其他合理費用;
?。ǘ┳C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誤工補貼;
(三)咨詢、鑒定、勘驗、翻譯、公告送達等費用;
(四)復制、送達案件材料、文書的費用;
?。ㄎ澹┢渌麘斢僧斒氯顺袚暮侠碣M用。
本條第(二)、(三)項規(guī)定的案件處理費,由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預付。
第二條 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提出反請求、增加仲裁請求,應交納案件處理費(不含第一條第(二)、(三)款規(guī)定的費用),具體交納標準和要求是:
?。ㄒ唬幾h金額1000元以內的,收取處理費100元;
?。ǘ幾h金額超過1000元在10000元以內的,收取處理費200元;
(三) 爭議金額超過10000元在50000元以內的,收取處理費300元;
(四)爭議金額超過50000元在100000元以內的,收取處理費500元;
(五)爭議金額超過100000元的,處理費按受理費的30%計收。
第三條 無爭議金額或無法確定爭議金額的案件,視爭議標的內容收取100元至2000元處理費。
第四條 當事人增加仲裁請求,應相應補交案件處理費。
第五條 當事人指定外地仲裁員審理案件,或請求仲裁庭去本市區(qū)以外地方取證的,其發(fā)生的費用,由該當事人另行據實支付。
已收取的處理費,不足于辦理案件的支出,辦公室應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按實加收。
案件處理費退返
第六條 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并已預交案件處理費,在本委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前撤回仲裁申請的,退回全部案件處理費。
第七條 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并已預交案件處理費,在本委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后開庭審理前撤回仲裁申請的,案件處理費退回50%。
第八條 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在案件受理通知書送達前變更(減少)爭議金額的,相應退回減少部分的案件處理費;在案件受理通知書送達后變更(減少)爭議金額的,處理費不予退回。
第九條 仲裁庭已開庭審理的,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案件處理費不予退回;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視為撤回仲裁申請,案件處理費不予退回。
第十條 特殊案件,處理費退回額度,由本委領導決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