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仲裁委員會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國務院的統(tǒng)一布署,由江門市人民政府依法組建,經廣東省司法廳登記設立,依法獨立行使終局裁決權的仲裁機構,于1996年8月12日正式成立。江門仲裁委員會是全國重新組建比較早的仲裁機構之一。根據(jù)仲裁法的規(guī)定,在解決糾紛中采取當事人自愿,一裁終局,不受地域和級別管轄限制的原則。聘任了84名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并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教授、法律工作者擔任仲裁員。當事人可以在這一批公道、正派、富有經驗的專業(yè)人員中選定或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解決糾紛。江門仲裁委員會將遵循中國法律、參照國際慣例,按江門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guī)則,以仲裁方式獨立、公正、合理、及時地對各種經濟、財產權益糾紛,依法行使終局裁決權,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江門仲裁委員會具有良好的設施和工作條件,其秘書處擁有一批懂法律、有經驗的工作人員,能為當事人提供熱誠周到,高水平的法律服務。當事人如果愿意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們建議您在簽訂合同時訂立如下仲裁條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江門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暫行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