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機構應當依法、公正、及時解決經濟糾紛,彰顯社會公正,切實保證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促進社會和諧。
二、仲裁工作堅持對所有仲裁當事人一律平等,服務標準一致的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保障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行使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
三、仲裁環(huán)境應當莊重、和諧,仲裁服務熱情、周到。為當事人提供優(yōu)質、高效、親和的仲裁服務。
四、仲裁人員應當注重儀表,規(guī)范著裝,禮貌用語,佩戴工作牌。做到愛崗敬業(yè)、恪守職責、廉潔自律、遵章守紀。
五、仲裁機構應當公開仲裁程序、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有關監(jiān)督管理制度,設置專門的仲裁咨詢和監(jiān)督投訴電話、意見箱等設施,便于當事人咨詢、投訴和反饋意見。
六、仲裁工作實行首問責任制。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當為其提供咨詢服務或必要的幫助。對不屬于仲裁事項范圍,應當告知當事人到有關部門辦理。
七、仲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收取仲裁費,對確有困難的當時人實行仲裁幫助,可以緩交、減交仲裁費。
八、仲裁案件辦理要嚴格執(zhí)行仲裁法、仲裁規(guī)則等有關規(guī)定,精心組織案件審理,發(fā)揮仲裁靈活、簡便、快捷的優(yōu)勢。根據(jù)便民原則,合理確定開庭時間和地點,盡可能就近、就地解決糾紛,降低當事人的仲裁成本。
九、仲裁員、記錄員履職實行公正承諾和公開披露制度,向仲裁機構、雙方當事人作出公正承諾和披露相關信息。嚴格操守和紀律,保證中立,按期結案,接受監(jiān)督。
十、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仲裁院的選定,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選擇,仲裁庭的組成遵循專家辦案、優(yōu)勢互補、優(yōu)化結構原則指定獨任仲裁員或首席仲裁員。
十一、仲裁員應當守時。開庭審理時,做到舉止端莊、衣著整潔,使用普通話,文明用語。不得使用通訊工具,不得吸煙,不得擅自離庭。案件審理中,詢問語言規(guī)范準確,避免偏差性和傾向性,使雙方當事人充分表達意見。
十二、仲裁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公開開庭審理。仲裁機構應當為旁聽的機構設坐席,或為媒體采訪提供方便。仲裁案件不能以調調解方式結案且雙方當事人對抗激烈的,可以采取庭前告知措施。仲裁庭對案件處理存在重大分歧的,應當提請專家咨詢委員會提供咨詢意見。
十三、仲裁機構在作出裁決前要認真做好調解工作,促使雙方當事人通過和解、調解解決糾紛,努力提高和解調解率。裁決作出后,積極協(xié)助當事人自動履行裁決,提高自動履行率。
十四、仲裁機構應當受理仲裁當事人的投訴。對于當事人投訴,應當認真調查核實,并及時作出處理意見和答復。
十五、本規(guī)范為仲裁機構提供仲裁服務時向社會做出的公開承諾,是仲裁行業(yè)仲裁活動的基本行為準則,適用于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工作人員、仲裁員及專家咨詢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