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仲裁委員會章程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市政190號文件批準,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二屆仲裁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改。)
(2004-12-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本仲裁委員會的行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本仲裁委員會不受理因勞動爭議和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以及依法不能仲裁的合同糾紛提出的仲裁申請。
第三條本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會址設在石家莊市。
第二章 仲裁委員會
第四條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常務副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和委員(10)7至11人組成。其中,駐會專職組成人員(1)1-2人,其他組成人員均為兼職。
仲裁委員會設秘書長1人。秘書長由常務副主任兼任。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報中國仲裁協(xié)會備案。
第五條仲裁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更換1/3組成人員。
仲裁委員會任期屆滿的2個月前,應當完成下屆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更換;有特殊情況不能完成更換的應當在任期屆滿后3個月內完成更換。
上一屆仲裁委員會履行職責到新一屆仲裁委員會組成為止。
第六條首屆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由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聘任。
新一屆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上一屆仲裁委員會主任會議商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商會后提名,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七條仲裁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每次會議須有2/3以上的組成人員出席,方能舉行。修改章程或者對仲裁委員 會作出解散決議,須經全體組成人員的2/3以上通過,其他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組成人員的2/3以上通過。
第八條仲裁委員會會議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仲裁委員會的工作方針、工作計劃等重要事項,并作出相應的決議;
(二)審議、通過仲裁委員會秘書長提出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決定仲裁委員會秘書長、專家咨詢機構和監(jiān)察機構負責人人選;
(四)審議、通過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設置方案;
(五)決定仲裁員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六)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的,決定主任的回避;
(七)修改仲裁委員會章程;
(八)決議解散仲裁委員會;
(九)仲裁法、仲裁規(guī)則和本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在仲裁委員會會議期間,負責仲裁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設立專家咨詢機構和監(jiān)察機構,分別為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員)仲裁庭提供對疑難問題的咨詢意見和對仲裁的公正性實施監(jiān)督。
專家咨詢機構(設負責人1人)和監(jiān)察機構負責人,分別由仲裁委員會(副主任)組成人員兼任。
第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會議作出解散決議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仲裁委員會應當終止。
第三章 辦事機構
第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是仲裁委員會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秘書處在仲裁委員會秘書長領導下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秘書處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唧w辦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書送達、檔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務;
(二)收取和管理仲裁費用;
?。ㄈ┺k理仲裁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十三條 秘書處工作人員,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聘用。
第四章 仲裁員
第十四條 仲裁員名單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經仲裁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后,由仲裁委員會聘任,發(fā)給聘書。
仲裁員的聘任期為3年,期滿可以繼續(xù)聘任。
仲裁員任期屆滿且不再續(xù)聘的,其原責任延續(xù)至正在審理的案件完結時止。
第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按照不同專業(yè)設立統(tǒng)一的仲裁員名冊。
仲裁員名冊報中國仲裁協(xié)會備案。
第十六條 仲裁員應當嚴格遵守仲裁規(guī)則的規(guī)定,保證當事人行使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權利。
第十七條 仲裁員應當平等對待雙方當事人,不得代表或者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
第十八條仲裁員應當主動披露與當事人的關系,由當事人決定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第十九條 仲裁員接受案件后,應當認真、詳細審閱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jù) 材料,做好審理的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 仲裁員開庭審理仲裁案件的,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認真查明事實。
第二十一條 仲裁員經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員會同意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辦公地點進行;未經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員會同意的,仲裁員不得私自會見任何一方當事人、代理人,不得單獨接受一方當事人、代理人提供的證據(jù)材料或者與一方當事人、代理人交談有關仲裁案件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仲裁員應當在案件審理終結后及時進行合議,并按規(guī)定制作仲裁裁決書。
第二十三條仲裁員應當嚴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審理過程、合議庭合議情況、案件涉及的商業(yè)秘密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予以解聘:
(一)隱瞞應當回避的情形,對案件審理產生不良影響的;
?。ǘo正當理由不到庭審理案件的;
(三)代理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撤銷仲裁委員會裁決或申請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的;
(四)有不宜繼續(xù)擔任仲裁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仲裁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或者在仲裁案件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敝,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除名。
第五章 財務
第二十六條仲裁委員會的財務實行獨立核算。
第二十七條仲裁委員會的經費來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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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斒氯私患{的仲裁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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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仲裁委員會終止,應當對財產進行清算(后),剩余財產歸國家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由仲裁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章程自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