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仲裁委員會三屆五次全委會于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修訂并通過,自二○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
為保證公平、公正、及時、合理地仲裁民商事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濟南仲裁委員會
本會依法設立于中國山東省省會濟南。
本會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本會的日常事務和案件的程序管理及服務工作。
本會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仲裁理念
本會根據事實、尊重當事人的約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參考商事規(guī)則及國際慣例仲裁案件。
本會遵循當事人自愿、合意、自治的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本會最大限度地發(fā)揮仲裁程序靈活、方便、快捷、保密,專家斷案,一裁終局的優(yōu)勢,公正、廉潔、高效、優(yōu)質地仲裁案件。
本會堅持調解優(yōu)先的原則,實行和諧仲裁,促使當事人之間減少對抗,化解糾紛,案結事了,力求實現合作與共贏。
第四條 受理范圍
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依法向本會申請仲裁。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無論當事人在何地、何國家,凡自愿達成仲裁協議,選定由本會仲裁的,本會都予以受理。
本會不受理以下爭議:
(一)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ǘ┮婪☉斢?a href="http://www.luxwatt.cn/flcs/list_37.html" target="_blank" class="keywordlink">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ㄈ?a href="http://www.luxwatt.cn/flcs/list_10.html" target="_blank" class="keywordlink">勞動爭議;
(四)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
第五條 規(guī)則的適用
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本會仲裁的,適用本規(guī)則。
第二章 仲 裁 協 議
第六條 仲裁協議的形式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fā)生前或者糾紛發(fā)生后達成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以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第七條 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無效、失效、未生效、被撤銷以及成立與否,均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第八條 仲裁協議效力的延伸
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協議對其權利義務的繼受人有效,但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時另有約定的除外。
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后死亡的,仲裁協議對承繼其仲裁事項中的權利義務的繼承人有效,但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時另有約定的除外。
債權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的,仲裁協議對受讓人有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在受讓債權債務時受讓人明確反對或者不知有單獨仲裁協議的除外。
第九條 仲裁機構的確定
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是本會的,視為選定了本會。
第十條 對仲裁協議的異議
本會有權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轄作出決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本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本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轄權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以書面形式提出;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應當在答辯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提出。
當事人未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出異議的,視為承認該仲裁協議的效力及對本會受理該仲裁案件無異議。
第十一條 仲裁邀請
當事人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可以簽署仲裁邀請書通過本會發(fā)送受邀方當事人。
受邀方當事人在收到仲裁邀請書后十日內以信件或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快捷方式作出接受仲裁邀請承諾的,即為雙方當事人協議由本會仲裁。
受邀方當事人收到仲裁邀請書后十日內未作答復的,視為拒絕接受邀請。
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
第十二條 申請仲裁
申請人向本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俨脜f議;
(二)載明下列事項的仲裁申請書:
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傳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住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傳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聯系方式;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并附清單,證人姓名和住所。
?。ㄋ模┥暾埲松矸葑C明文件。
申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預交仲裁費用。
第十三條 案件的受理
本會收到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也可以當即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本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后,認為仲裁申請書不符合本規(guī)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可以限期當事人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第十四條 送達仲裁通知
本會自受理案件之日起,應當在五日內將受理通知書、本規(guī)則和仲裁員名冊、舉證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并將受理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和本規(guī)則、仲裁員名冊、舉證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
第十五條 答辯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提交下列文件:
(一)寫明下列內容的答辯書:
1、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傳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住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傳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聯系方式;
2、答辯要點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二)證據和證據來源并附清單,證人姓名和住所;
?。ㄈ┍簧暾埲松矸葑C明文件。
本會自收到答辯書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繼續(xù)進行。
第十六條 反請求
被申請人如有反請求,應當在答辯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提出。仲裁庭可以合并仲裁同一糾紛的請求和反請求。被申請人逾期提出的反請求,仲裁庭組成前由本會決定是否接受,仲裁庭組成后由仲裁庭決定是否接受。
反請求的提交參照本規(guī)則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
自受理反請求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本會將反請求受理通知書連同反請求申請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申請人按照本規(guī)則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提交答辯書。
本規(guī)則對反請求的其他事項未作出規(guī)定的,參照本規(guī)則關于仲裁請求的相關事項辦理。
第十七條 仲裁請求或者反請求的變更
當事人變更仲裁請求或者反請求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結束前以書面形式提出;逾期提出的,由仲裁庭決定是否接受。
第十八條 提交的文件份數
當事人提交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反請求申請書、證據材料等其他書面證據材料,應一式五份。如果當事人超過兩人,增加相應份數;如果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組成,減少兩份。
第十九條 財產保全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本會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槐簧暾埲俗∷鼗蛘哓敭a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遭受的損失。
第二十條 證據保全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本會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蛔C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第二十一條 仲裁代理人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本會提交載明具體委托事項和權限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應提交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公函。
第四章 仲 裁 庭
第二十二條 仲裁員名冊
當事人從本會提供的仲裁員名冊中選定仲裁員。
經當事人約定可以在仲裁員名冊之外選定符合仲裁員條件的人員擔任仲裁員。
第二十三條 仲裁庭的人數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第二十四條 三人仲裁庭的組成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應當各自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五內選定一名仲裁員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指定。當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內選定或委托本會主任指定的,由本會主任指定。
首席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在被申請人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五內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本會主任指定。雙方當事人未能按照上述規(guī)定共同選定首席仲裁員的,由本會主任指定。
第二十五條 獨任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組成的,按照本規(guī)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程序,選定或指定該獨任仲裁員。
第二十六條 一方為多個當事人對仲裁員的選定
仲裁案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被申請人)時,申請人(被申請人)之間應當協商在本會仲裁員名冊中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
如果申請人(被申請人)未能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則由本會主任指定。
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應按照本規(guī)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程序選定或指定。
第二十七條 組庭通知
仲裁庭組成后,本會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 仲裁員的義務
仲裁員不代表任何一方當事人,并應獨立于各方當事人且平等地對待各方當事人。
仲裁員應當按照《濟南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管理辦法》及《濟南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守則》等規(guī)定履行仲裁員職責。
被選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員應當簽署公正聲明書,書面披露可能影響其公正性和獨立性的情況,本會應將該仲裁員的公正聲明書轉交各方當事人。
在仲裁過程中出現應當披露情形的,仲裁員應當立即書面向本會披露。
第二十九條 回避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ǘ┡c本案有利害關系;
?。ㄈ┡c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當事人在收到仲裁員書面披露之日后可以就是否申請該仲裁員回避提出書面意見。
當事人應當在首次開庭前以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說明理由并提供證據。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本會主任決定;本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本會仲裁委員會會議決定。
第三十條 仲裁員的更換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員應當更換:
?。ㄒ唬┲俨脝T因健康原因不能勝任仲裁工作的;
?。ǘ┲俨脝T主動退出案件審理,或者雙方當事人一致要求其退出案件審理的;
?。ㄈ┍緯魅螞Q定仲裁員回避的;
(四)本會認為仲裁員沒有按照仲裁法和本規(guī)則的要求履行職責的;
(五)其他應當更換的情形。
一方當事人向本會提出更換仲裁員申請的,本會經調查后決定是否更換仲裁員。
被更換的仲裁員為當事人選定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重新選定仲裁員;由本會主任指定的,本會主任另行指定,并將重新指定仲裁員的通知在五日內送達當事人。
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而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
第三十一條 仲裁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本會應當將其除名。
第五章 證 據
第三十二條 證據提交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zhí)峁┳C據。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本會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證據材料,最遲應當在仲裁庭開庭前提交。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證據的舉證期限。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延期舉證,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逾期提交的證據是否接受由仲裁庭決定。
當事人提出反請求的舉證期限適用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當事人應當制作證據清單,對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內容、證明對象作簡要說明,編好頁碼后簽名蓋章,并注明提交日期。
當事人未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或者雖提交證據材料但不能證明其主張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因此產生的不利后果。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當事人一方對對方提交的復印件、復制品等表示承認的,對方可以不提交原件、原物。
提交外文書證,應當有中文譯本。
第三十三條 證據交換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在首次開庭前召集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材料,共同確定雙方爭議的焦點和審理范圍,并制作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字認可。
第三十四條 仲裁庭自行收集證據
當事人申請或者仲裁庭認為必要時,仲裁庭可以自行調查事實、收集證據并可以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經通知,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到場的,不影響仲裁庭調查事實和收集證據。
當事人可以對仲裁庭收集的證據提出質證意見。
第三十五條 證據補充
仲裁庭在開庭仲裁過程中,認為需要當事人補充證據的,可以限期當事人補充舉證。
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或者逾期提供證據的,仲裁庭可以根據已有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第三十六條 鑒定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部門鑒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當事人應當在在仲裁庭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鑒定部門提供鑒定資料。
鑒定報告的副本,應當送交當事人。當事人可以對鑒定報告提出意見。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或者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應當通知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就鑒定報告的有關事項向鑒定人發(fā)問。
鑒定費用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預交。仲裁庭決定鑒定的,由負有舉證義務的當事人預交。
第三十七條 質證與認證
開庭審理的案件,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互相質證。開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已經簽字認可的證據,在庭審中可以不經出示,直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對于當事人開庭后提交的證據材料,仲裁庭決定接受的,可以要求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提交書面質證意見。
證據由仲裁庭認定;鑒定報告由仲裁庭決定是否采納。
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仲裁庭充分說明并詢問后,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
當事人在仲裁申請書、答辯書、陳述以及其他書面意見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證據,仲裁庭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第六章 調 解
第三十八條 調解的提起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之前的任何時間都可以在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進行調解,當事人也可以向仲裁庭申請調解。
第三十九條 調解方式
在征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仲裁庭可以按照適當的方式進行調解。
調解可以同時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也可以分別進行。
根據本會《調解規(guī)則》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約定調解程序并作出承諾的情況下,仲裁庭對糾紛提出最終調解方案。
本會鼓勵雙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參與調解。
第四十條 調解協議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簽訂調解協議書。仲裁庭根據調解協議的內容制作調解書,或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請求制作裁決書。
調解協議的內容超出仲裁請求的范圍或者仲裁協議約定的范圍,視為當事人對仲裁請求的范圍或仲裁協議約定范圍的變更、承認。
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第四十一條 調解書的效力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本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二條 調解不成的處理
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繼續(xù)仲裁程序,及時作出裁決。
當事人不得在其后的仲裁或者司法程序中援引對方當事人或者仲裁庭的調解意見,作為其請求、答辯或反請求的依據,仲裁庭亦不得以此作為裁決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組成前的調解
仲裁案件受理后,仲裁庭組成前,本會可以在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先行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當事人要求制作調解書或裁決書的,應當組成仲裁庭,由仲裁庭根據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或裁決書。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自行和解
本會受理后,在仲裁庭做出裁決前的任何階段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當事人自行和解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或者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七章 開庭和裁決
第四十五條 審理方式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或者仲裁庭認為不必要開庭審理并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仲裁庭經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采取詢問式、會談式、辯論式和其他適當的方式審理案件。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仲裁審理的開庭方式。
第四十六條 保密義務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仲裁員、仲裁庭咨詢的專家和指定的鑒定人、本會的有關人員,均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實體和程序進行的情況。
第四十七條 開庭通知
仲裁庭開庭日期確定后,本會應當提前三日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二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提請仲裁庭提前開庭。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缺席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四十九條 辯論和最后陳述意見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當事人的最后意見可以在開庭時以口頭方式提出,也可以在仲裁庭規(guī)定的期限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第五十條 庭審筆錄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仲裁庭可以對庭審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錄音、錄像僅供本會和仲裁庭查用,不得公開。
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
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五十一條 仲裁裁決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
當事人協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
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裁決書仲裁員簽署后,由本會審核,加蓋本會印章。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第五十二條 仲裁費用承擔
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確定雙方當事人應當承擔的仲裁費用和實際發(fā)生的其他費用。
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仲裁庭根據當事人責任大小確定其各自承擔的比例。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仲裁庭調解結案的,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各自承擔的比例。
第五十三條 裁決書補正
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對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
仲裁庭作出的補正是原裁決書的組成部分。
第五十四條 專家咨詢委員會
本會設立專家咨詢委員會。本會可以對重大疑難案件提請專家咨詢委員會進行咨詢。仲裁庭對專家咨詢委員會的書面意見應當充分考慮,如不采納,應向本會書面陳述理由。
第五十五條 作出裁決的期限
仲裁裁決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四個月內作出。當事人變更仲裁請求或提出仲裁反請求的,仲裁庭應當在變更請求或反請求受理之日起四個月內作出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報經本會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前款所指四個月,不包括案件的公告期間、鑒定期間、中止仲裁期間和各方當事人共同申請延期仲裁的期間。
第五十六條 裁決的履行
當事人應當在仲裁裁決書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未確定履行期限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履行。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執(zhí)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第五十七條 申請撤銷裁決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會所在地的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第五十八條 仲裁程序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仲裁:
?。ㄒ唬┮环疆斒氯怂劳?,需要等待繼承人參加仲裁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參加仲裁的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ㄈ┳鳛橐环疆斒氯说姆ㄈ嘶蛘咂渌M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仲裁的;
?。ㄎ澹┍景副仨氁粤硪话傅膶徖斫Y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斒氯讼蛉嗣穹ㄔ禾岢鲋俨脜f議效力異議的;
(七)雙方當事人共同要求中止仲裁程序的;
(八)其他應當中止仲裁的情形。
仲裁中止事由出現后,仲裁庭組成前由本會決定;仲裁庭組成后由仲裁庭決定。仲裁中止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中止仲裁的情形消除后,恢復仲裁。
第八章 簡易程序
第五十九條 簡易程序的適用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凡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或者爭議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下的,可以適用本簡易程序。
爭議金額不超過五十萬元的,雙方當事人約定適用普通程序的,從其約定。
爭議金額超過五十萬元,雙方當事人約定或者同意的,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沒有爭議金額或者爭議金額不明確的,由本會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涉及利益的大小以及其他有關因素綜合考慮決定是否適用本簡易程序。
第六十條 受理
申請人向本會提出仲裁申請,經審查可以受理并適用簡易程序的,本會應當立即向雙方當事人發(fā)出仲裁受理通知。
第六十一條 仲裁庭的組成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按照本規(guī)則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成立獨任仲裁庭審理案件。
第六十二條 程序變更
仲裁請求的變更或者反請求的提出導致案件爭議金額超過五十萬元的,是否適用普通程序,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由本會主任決定。
第六十三條 作出裁決的期限
仲裁庭應當自案件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仲裁裁決。需要延長的,經本會主任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四條 本規(guī)則其他條款的適用
本章未規(guī)定的事項,適用本規(guī)則其他有關規(guī)定。
第九章 涉外仲裁的特別規(guī)定
第六十五條 適用范圍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fā)生的爭議,當事人協議提交本會仲裁的,適用本章的規(guī)定。
涉及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及臺灣地區(qū)的案件,參照適用本章規(guī)定。
本章未規(guī)定的事項,適用本規(guī)則其他有關規(guī)定。
第六十六條 受理、送達仲裁通知及答辯
本會收到仲裁申請后,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向申請人送達受理通知書、本規(guī)則和仲裁員名冊;并將受理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本規(guī)則和仲裁員名冊一并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本會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明文件。本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立即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被申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有住所的,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答辯書。
第六十七條 反請求
被申請人如有反請求,應在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提交答辯書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交本會。
本會收到被申請人的反請求申請書后,應當立即將反請求申請書副本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反請求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本會提交書面答辯。申請人未提交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申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有住所的,其提出答辯書的期間為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
第六十八條 仲裁庭的組成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本會的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選定仲裁員或書面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仲裁員;沒有在規(guī)定時間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本會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的確定參照本規(guī)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guī)定。
被申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有住所的,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本會的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選定仲裁員或書面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仲裁員;沒有在規(guī)定時間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本會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的確定參照本規(guī)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guī)定。
第六十九條 組庭通知
仲裁庭組成后,本會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員因回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會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按照本規(guī)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程序重新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重新指定仲裁員。
第七十條 財產保全及證據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或者證據保全的,本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回敭a所在地或者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第七十一條 開庭通知
本會應當在開庭三十日前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請求提前開庭的,經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開庭。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十五日前書面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第一次開庭審理以后的開庭審理日期的通知,不受三十日期限的限制。
第七十二條 作出裁決的期限
仲裁庭應當在組庭后六個月內作出仲裁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提請本會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七十三條 裁決的履行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中國法律的規(guī)定,向中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zhí)行,或者根據一九五八年《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及中國締結參加的其他國際條約,向外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zhí)行。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期間的計算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仲裁文書、材料、通知在期滿前交郵、交發(fā)的,不算過期。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本會主任或者仲裁庭決定。
第七十五條 語言
本會以中文為正式語言。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證人需要語言翻譯,可以由本會提供譯員,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提供譯員。當事人承擔翻譯費用。
第七十六條 仲裁時效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第七十七條 送達
本會采用直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留置送達、公證、公告等方式將有關仲裁的文書、通知、材料等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直接送達的,應當由當事人簽收。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時可以由與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可以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發(fā)的工作人員簽收。當事人有仲裁代理人的,可以由其代理人簽收。當事人已向本會指定代收人的,可以由代收人簽收。
前款規(guī)定的人員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當事人或者與其同住的成年家屬拒收直接送達的仲裁文書、材料的,可以留置送達。
依前款規(guī)定送達的,以送達人和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的日期為送達日期;見證人不愿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的,以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郵寄送達的,自然人以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所地和營業(yè)地為送達地址。當事人確認送達地址的,以確認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依前款規(guī)定送達的,以回執(zhí)或者特快專遞查詢單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受送達人拒絕簽收郵寄的仲裁文書的,從文書退回之日起視為已經送達。
以傳真方式送達的,應按受送達人提供的收件地址或號碼發(fā)送,以向受送達人發(fā)送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以電子郵件的方式送達的,如受送達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送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受送達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送達時間。
以直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方式不能送達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公證送達。公證送達的,應當邀請公證人員到場。送達人和公證人員將仲裁文書、材料等留在當事人住所,即視為送達。
公證送達的,申請人應當預交公證費。
依前款規(guī)定送達的,以公證書證明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適用公告送達。
依前款規(guī)定送達的,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的,申請人應當預交公告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送達:
1、當事人在向本會提交的書面材料中提及了已送達仲裁文書、材料內容的;
2、當事人已經按照所送達仲裁文書、材料內容履行的;
3、其他可以視為已經送達的情形。
第七十八條 仲裁費用
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或者反請求,應當預交仲裁費用。當事人變更仲裁請求或者反請求的,應補交相應的仲裁費用。
申請人預交仲裁費用確有困難的,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后三日內按照本會《仲裁費用緩交、減交、免交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申請人不預交仲裁費用,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本會受理仲裁申請后,仲裁庭組成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本會退回70%預收的案件受理費;仲裁庭組成后,開庭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本會退回50%預收的案件受理費;開庭后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本會退回30%預收的案件受理費。
撤回仲裁申請的,本會不退回仲裁處理費。
仲裁反請求參照本條第二、三、四款規(guī)定執(zhí)行。
當事人和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特別是雙方法定代表人參與調解達成協議的,按照本會有關仲裁費用優(yōu)惠辦法執(zhí)行。
第七十九條 仲裁員報酬
仲裁員取得報酬的標準由本會另行規(guī)定。仲裁員報酬從本會收取的仲裁案件受理費中支付。
第八十條 規(guī)則的施行
本規(guī)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本規(guī)則施行前已經受理但未審理終結的案件,適用受理時施行的仲裁規(guī)則,當事人要求適用本規(guī)則的,可以適用本規(guī)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