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禹州市一農民時某購買兩輛大貨車拉沙石子,為了不繳高速過路費,時某將車改成假軍車營運,8個月里,免費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過路費368萬余元。事發(fā)后,平頂山市中院認為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判處其無期徒刑。(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11版)
這顯然是一個嚴厲的案例,正如報道所言,“偷逃過路費被判無期徒刑,從媒體的公開報道來看,在全國范圍內還未有先例”。
這一“未有先例”,既體現在對“偷逃過路費”金額的認定上——“8個月里,免費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過路費368萬余元”,以此計算,時某日均逃費約10次、15000多元;更體現在對罪名的認定上——“認為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時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河南中原高速公司免收其通行費,財物損失達360多萬元”。
盡管,該認定確實不無法律依據,按照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使用偽造、變造、盜竊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騙免養(yǎng)路費、通行費等各種規(guī)費,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但無論是從法理還是情理上,這一認定很難讓人完全信服。
一方面,“偷逃過路費”雖確有欺騙情節(jié),但將之等同一般意義上的“非法占有”,并不公允——時某當真占有了“368萬元”,高速公司當真損失了360多萬元嗎?據時某交代,幾個月內大概掙有20多萬元。這意味著,如果時某嚴格去繳納每天15000多元的過路費,他將每天虧損1萬多元——這種情況下,時某可能會連續(xù)8個多月、甘愿虧損地去為高速公司貢獻368萬元過路費嗎?
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即使“偷逃過路費”確實構成犯罪,按詐騙罪“判無期”,是否罰當其罪?依據《刑法》,“逃稅罪”的最高刑罰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迸c正經的“稅”相比,“費”的正規(guī)些、嚴肅性、不容侵犯性無疑要低得多,現在,“逃稅”尚且最多“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費”何以就能“無期”?
更不用說,在時下各種收費中,高速公路通行費本身又是一項合理性不足的收費——原本應作為免費公共品的高速公路,不僅收費里程世界第一(90%以上均為收費公路),而且收費標準也畸高不下。
“偷逃過路費”被判無期,不禁讓人想起“許霆案”中的那個“無期”——惡意取款成了“盜竊金融機構”,“偷逃過路費”成了“詐騙”,二者的定罪邏輯何其相似?如果這樣的定罪邏輯成立,那其他應“無期”的犯罪又該有多少?比如,有錢人騙取保障性住房、公務人員利用職權低價獲取高檔住房,是否也該“無期”?(作者系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