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荔浦縣人民法院近日對公安民警周某丟失槍支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周某在攜帶槍支的情況下多次飲酒,醉倒街頭導致配槍失竊,構成玩忽職守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2月8日下午6時許,時任荔浦縣公安局新坪派出所所長的周某,在隨身攜帶配發(fā)的手槍(槍內有子彈6發(fā))的情形下,應朋友邀請大量飲酒。晚11時許,周某獨自往荔浦縣公安局方向行走,因酒力發(fā)作倒在路邊睡去。次日凌晨5時許,周某醒后發(fā)現(xiàn)配槍丟失。2月9日上午11時許,他才將丟失槍支事件向上級報告。3月19日,周某到荔浦縣人民檢察院投案自首。被盜槍支至今尚未找到。
法院審理認為,周某身為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按法律及相關規(guī)定管理佩帶的槍支及子彈,導致槍支子彈丟失,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