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叉棍案一審宣判
48戶居民分攤八成責任
每戶賠4326元10天付清
2008年11月24日上午11時許,22歲的袁正敏在渝洲新城2號樓樓下擺攤經營小生意時,一根從樓上掉下的晾衣棍正好砸在她頭上,金屬叉頭插進頭顱,后經鑒定為輕度智力缺損7級傷殘、左側肢體不全癱7級傷殘、顱骨缺損10級傷殘。
去年年底,袁正敏委托律師將渝洲新城2號樓4層至27層的7、9號業(yè)主以及3層的一家旅館共61名被告(部分房屋有多名業(yè)主)告上了法庭,索賠40萬元。今年1月15日,九龍坡區(qū)法院開庭進行了公開審理。
昨天下午2點30分,原被告雙方在九龍坡區(qū)法院一號庭再次聚首,聽候法官一審判決。
庭上受害人丈夫沒看被告席一眼
昨天下午2點左右,法院工作人員在法庭外設立了一張簽到臺,靜候原被告雙方入庭。和上次開庭一樣,事件的主角袁正敏并沒到庭,他的丈夫凌勇與代理律師在簽到冊上簽名后快步走入了法庭,直到2點30分,在61名被告的名單上,大約只有一半簽了名字。
庭審開始后,被告被要求在法庭大廳中央的位置對號入座,凌勇和代理律師則坐在了審判臺上的原告席上。法官首先詢問原被告是否能用重慶話宣讀判決,得到了允許。判決書很長,光是宣讀61名被告的身份信息就花去了16分鐘。
在這段時間,被告席上的人們還比較輕松,有人還在悠閑地搖著扇子。原告席上,雖然凌勇稍微把頭往右邊轉一下,目光就能橫掃被告席,但他一直用右手遮著臉,把頭轉向左側法官席這邊。
只有一戶清水房業(yè)主不承擔責任
“被告王某某所有的九龍坡區(qū)石新路33號渝洲新城2幢4-7房屋一直未裝修,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可確定該房屋無人居住,故被告王某某不應承擔責任……”當法官宣讀查明情況時,首先指出一戶清水房的業(yè)主不承擔責任,這時,被告席上的人們有人開始交頭接耳,有的人露出了笑容,似乎也看到了免責的希望。
但法官接著說:本案其余被告有的認為自己經營賓館,不需使用叉衣棍,有的認為房屋已出租,所有人不應承擔責任,有的認為房屋已租賃作辦公室用,亦不需使用叉棍。本院認為,以上被告均不能排除其具備有叉衣棍的可能性……
有的被告提出自家陽臺已安裝有防盜網,不會墜落叉棍,但由于不排除其有扔擲叉衣棍的可能,亦應承擔相應責任……
讀到最后,大家似乎都聽懂了。
每戶分攤4326元賠償款
法院認為,袁正敏在擺攤時被空中墜落的叉衣棍致傷,現因不能確定叉衣棍的實際所有人,根據社會日常生活經驗,可以確定致傷原告的叉衣棍是從侵權行為發(fā)生地周圍合理范圍內的建筑物中墜落,而本案被告所有的房屋所在的位置均在這一合理范圍內。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袁正敏的醫(y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費用合計應為259580.57元,除一戶免責的業(yè)主外,其余48戶共60名被告承擔80%的責任,袁正敏本人承擔20%的責任,分攤下來,每戶需賠償4326元。
法官最后提醒大家,被告方應承擔的賠償款應在10日內付清,否則將根據相關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內的債務利息。如對一審判決不服,可在15日內提出上訴。
當事雙方
凌勇:我不方便發(fā)表意見
宣判結束后,袁正敏的丈夫凌勇快步離開了現場,記者隨后致電聯系上他時,他說自己已經在車上了,對于判決結果,凌勇只是說,我現在不方便發(fā)表意見。
“她現在就是經常頭疼,經常進醫(yī)院打止痛針和輸液?!闭f起袁正敏的近況,凌勇告訴記者,目前,妻子還沒反應出智力缺損和癲癇的癥狀,抵抗力明顯比以前差多了,經常是一下雨就會感冒。
袁正敏的代理律師胡朝萬表示,對于法院的一審判決,他認為還是比較公正的,但他目前比較擔心賠償款的執(zhí)行問題。
被告方:被告中為何不加物管?
和原告方快速“消失”相比,大多數被告方在宣判結束后久久不愿離開,在法庭外,他們相互留著電話,為上訴做準備。
“我們當然不服啊,憑什么不把物管加進來作為被告呢?”一名穿著黑色T恤的中年男子表示,4000多元的賠償款雖然不多,但如果讓他以這種方式交出來,肯定會不服氣。他說,上次一審結束后,他專門上網看了很多高空墜物的案例,里面的物管方幾乎都承擔了責任。
他認為,事發(fā)地是一處消防通道,本來是禁止擺攤設點的,如果物管方當時默許了受害者在此經營,就理應承擔相關責任。
直到記者離開時,在一名業(yè)主手中的上訴登記名單上,至少已經有20多人簽上了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