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決定修改《工傷保險條例》,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例擴大了工傷認定的范圍,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也認定為工傷;因工死亡一次性補助金都大幅度提高,調(diào)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區(qū)限制,實現(xiàn)全國“同命同價”。(12月9日《羊城晚報》)
此次工傷保險條例的正式修改,獲得了公眾的一致好評。其亮點主要體現(xiàn)在兩處:一是,并非剝離責任而是延伸和細化了對弱勢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擴大了工傷認定的范圍;二是,實現(xiàn)了真正意義上的“同命同價”。這樣的修改,不僅符合民眾的訴求,而且體現(xiàn)了對人的尊重,代表了類似法規(guī)完善的一個基本方向。
此前,草案刪去“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規(guī)定的一個重要理由是,將機動車事故傷害納入工傷險范圍而未將非機動車事故納入范圍的現(xiàn)行規(guī)定有失公平。換言之,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采取了“就低不就高”的責任剝離方式。恰恰相反,本次修改采取的原則換成了“就高不就低”:既然只將機動車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有失公平,那就把其他非機動車事故傷害也一并囊括進來。
這實際也給當下的改革帶來一種啟示:在實現(xiàn)公平的兩個相反方向上,相比阻力很大的削高,更容易被接受的其實還是補低。尤其是在事關弱勢群體而非既得利益的改革時,延伸保護范圍要遠優(yōu)于剝離政府責任。
當然,最受關注的還是“同命同價”。已經(jīng)有人提出質(zhì)疑:甲每月掙一萬,乙每月掙一千,工傷死亡兩者都賠一樣多,有什么公平可言?這顯然是對“同命同價”的一種曲解?!巴笔巧饬x上的天賦平等,而不是身份確認上的人為劃分。人人生而平等,人命不應該存在等級;而人命又是無價的,是注定賠不起的,對人命微不足道的“補償”,只能適用當前的最高標準。
長期以來,“同命同價”被呼吁良久卻遲遲不能實行,其中一個解釋就是所謂體制障礙。比如城鄉(xiāng)二元分割,比如公務員與民工的身份懸殊等等??墒亲屑毾胂耄@不過是一個敷衍的借口;只要真正敢于突破,所謂體制障礙充其量就是一只紙老虎。像“同命同價”、“同工同酬”、“同票同權”等等,凝結(jié)了人類關于生命價值、經(jīng)濟權利、政治權利的最基礎、最本源、最普世的平等價值觀,應該得到無條件的尊重和踐行。
環(huán)視周遭,還有更多類似“同命同價”式的基礎公平等待著我們?nèi)ネ黄坪蛯崿F(xiàn),工傷條例的修改只是一個微小的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