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法出臺了《人民法院涉訴信訪案件終結辦法》。對全國的重點重復信訪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程序終結;對地方的信訪老戶案件,由各高級人民法院進 行終結,報最高人民法院登記備案。兩級法院終結的案件,統(tǒng)一匯總報中央政法委和中央有關信訪部門,終結的案件不再重復辦理,人民法院將協助新的責任單位做好化解穩(wěn)控工作。
我認為用通俗的話來解讀最高法這一舉措是:對案件的審判結果不能沒完沒了地信訪,一定要有一個叫“OVER”的時候。按照司法邏輯來說,這世上不應該有無限延續(xù)下去無法終結的案件。因此,任何一個國家的司法機構,都有終審的程序,無論多大的案子,總要有一個機構最后說:這樣判了,此案了結。我國司法機構是兩審定讞,為了更好地維護法律公正,還在兩審終結之外再加了道保險鎖,在某些情形下,兩審終結后當事人還可提出申訴。應該說,從司法程序的設計上,公民有暢通、完備的救濟渠道。
人常說,法院是最后講理的地方。那么,從這段話可以推導出:法院也是對一個案件一錘定音的地方。然而在現實中,確實有不少公民,因一些案件,重復信訪,哪怕經歷了初審、再審乃至申訴,還覺得不服氣,不公平,于是一直信訪下去,有的甚至長達數十年。這樣的信訪案件中,當然有不少確是司法裁判不公,但也必須承認,有些案件是信訪者基于自身立場,對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從而不能接受裁決,總認為只要持之以恒、堅忍不拔地信訪下去,總有翻案的一天。如此,不但嚴重地浪費司法資源,也增加了社會成本。從司法的權威和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來考慮,對重復信訪進行“程序終結”似有必要。
然而,在當前的社會背景下,我擔憂這種“程序終結”一旦推行,有可能會陷入一種越維越不穩(wěn)的“維穩(wěn)悖論”。當下全國有這么多重復信訪案件,最根本的原因是我國的司法公信力不夠,在某些地方,甚至可以說遇到嚴重的危機。因一些案件審判不公,當事人希望上訪討個公道,這樣的案例一多,那么司法公信力受到極大影響,即使一些審得公正的案件,一方當事人認為自己吃虧了,也當然地懷疑審判不公,也走上上訪之路。如此,司法公信力不足導致重復上訪增多,重復上訪增多又進一步加大司法公信力危機,惡性循環(huán)下去。
這種惡性循環(huán)的造成,主要原因并不是中國法院系統(tǒng)審判人員專業(yè)水平普遍不高,而是司法審判活動很難獨立地進行,不能獨立,自然很難中立公允。不論我們如何評價今天歐美和日韓等國家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相互制約的制度設計,但從政治常識來說,不同的公權力之間確實需要相互監(jiān)督和制約,否則一定會產生腐敗。盡管,我國從上到下的司法機構,無人公開否定法官應獨立進行“審判活動”。但整個政治制度使法官獨立判案只能是一種美好的想象,就如我國古代儒家圣賢幻想在皇權制度下建立起一種“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桃花源”。單個法官的審判活動受制于合議庭,合議庭受制于法院領導,法院領導受制于當地黨政一把手。-----在我國,各地實際上的最高權力機構并不是當地人大,而是當地黨委的常委會,書記是一把手即所謂的“班長”,這個“班長”對轄區(qū)內幾乎所有的公權力活動都擁有最后裁決權,行政首長和法、檢兩家首長都得聽他的。如此,黨政權力干涉司法,甚至審判機構為長官意志背書的例子比比皆是。
對這種政治構架,多數中國人是明白的。只要這樣的構架依然存在,法院系統(tǒng)對案件作出“程序終結”的決定能否有權威性,我表示懷疑。那些因案件重復上訪的人接到“程序終結”的決定后,并不會自然地服從。其中一些人一定會在司法程序之外去“討個公道”,因為大家都知道,法院沒什么權威,他們會聽更大的官員,那么就會想辦法去找更大的黨政官員鳴冤叫屈。如此,矛盾并沒有得到解決,司法的公信力也不會因此有什么改善。只是信訪的壓力從法院系統(tǒng)轉移到其他機構,甚至更加集中于高層黨政機關。那么,“人民法院將協助新的責任單位做好化解穩(wěn)控工作”如何實現呢?會不會使暴力“截訪”、暴力“息訪”更加突出呢?
要減少重復上訪案件,根本上還是要提高司法公信力,但司法公信力的提高,顯然不可能僅在司法層面進行改革就能實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