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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兩起醉駕致死案判決結果差別大 引發(fā)爭議

2010年11月30日 09:50字號:T |T

江蘇淮安、南通兩起“醉駕”致人死亡案,法院分別作出不同判決。近年來,各地對“醉駕”量刑并不統(tǒng)一,這一現(xiàn)象已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內涵之一,就是同樣的犯罪行為應受到相同的處罰,但在已發(fā)生的“醉駕”致人死亡案件中,同樣的犯罪卻有著不同的判決。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門聯(lián)合就“規(guī)范量刑”發(fā)出通知,這是維護公平公正、司法統(tǒng)一、法律尊嚴的重要之舉。

日前,江蘇淮安、南通兩地法院分別對兩起“醉駕”致人死亡案作出判決。

淮安市民杜軍(化名)酒后“醉駕”致三死一傷,淮安市楚州區(qū)法院判決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

南通市民陸毅(化名)酒后“醉駕”致一人死亡,南通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無期徒刑。

兩起“醉駕”案

“當時的現(xiàn)場慘不忍睹,三個男孩被越野車撞倒后橫躺在馬路邊……”筆者來到淮安市朱橋鎮(zhèn)采訪2009年10月31日發(fā)生的“醉駕”車禍時,現(xiàn)場目擊者張偉(化名)介紹車禍發(fā)生情形時,悲傷得失聲痛哭起來。

事發(fā)當天17時40分,在朱橋鎮(zhèn)高莊道路旁開小賣部的張偉見天色已晚準備關門打烊,他關好門窗準備離開時,突然聽到“嘭嘭”幾聲和刺耳的剎車聲。

張偉回店里拿出手電筒湊近查看,發(fā)現(xiàn)路上躺著村里的三個孩子,15歲的蘇廣澤、13歲的徐洋已死亡,16歲的張義仍有呼吸,送到醫(yī)院后死亡,另一受傷男孩兒因撞擊造成輕微腦震蕩。

張偉告訴筆者,當天四名男孩兒到鎮(zhèn)上浴室洗澡后結伴回家途中突遭車禍。

事故發(fā)生后,滿身酒氣的司機杜軍從車旁冒了出來。“這車是你的嗎?”面對張偉的質問,杜軍承認喝了酒,但自己并未開車。

警方趕到現(xiàn)場,杜軍始終不承認自己是駕駛員,民警將其帶到派出所詢問。當晚20時,杜軍向警方承認自己是肇事車輛駕駛人。

當晚23時,經檢驗杜軍血液中酒精含量為88毫克/100毫升,屬于醉酒駕車,次日警方對其刑事拘留。

車禍發(fā)生后,淮安市楚州區(qū)政府及時介入對死者親屬的賠償,最終達成死者每人賠償45萬元、傷者9000元的賠償方案。由于杜軍沒有固定職業(yè),家境并不寬裕,只能拿出4.8萬元。后經政府調解,保險公司拿出了11萬元保險賠償金,余下120萬元由政府先行墊資。

2010年4月17日20時,南通市民陸毅酒后駕車與同向騎自行車的申明(化名)發(fā)生碰撞。陸毅將車輛停下后,因害怕酒后駕車被查處又啟動汽車,將申明及自行車甩離車體后駕車逃離現(xiàn)場,申明經搶救無效死亡。

陸毅回家后指使妻子去公安機關為其頂罪。在公安機關,妻子承認為丈夫冒名頂罪。隨后,陸毅在親屬陪同下至交巡警大隊接受調查,經檢測陸毅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63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車。

2010年4月18日,陸毅被刑事拘留。

兩起不同判決

淮安市楚州區(qū)警方決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楚州區(qū)檢察院報捕,然而杜軍的律師卻提出異議,認為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杜軍的刑事責任。

律師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種不常見的危險方法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犯罪的故意?!缎谭ā返?15條規(guī)定,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根據(jù)《刑法》第133條的規(guī)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0年2月4日,淮安市楚州區(qū)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檢察院指控杜軍犯有交通肇事罪。

日前,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杜軍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

南通陸毅“醉駕”致申明死亡,其家庭損失共計40余萬元。2010年4月21日,申明家屬收到公安機關轉交的賠償款3萬元。2010年7月6日,陸毅親屬將賠償款45萬元匯入法院指定賬戶。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陸毅醉酒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為逃避處罰逃逸,致申明因顱腦損傷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法院認為,關于陸毅“系交通肇事,而非故意殺人”的辯解,有多位證人證言證實陸毅在第一次撞擊申明后已經剎車,但其為逃避醉酒駕車的處罰,強行駕車逃跑,放任被害人死亡后果發(fā)生的心理十分明顯,屬間接故意殺人。

陸毅雖然醉酒駕車控制能力下降,但仍然知道逃避法律追究,要求妻子去公安機關頂罪,進一步證明其在主觀上對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后果是明知的,其行為已完全超出交通肇事過失致人死亡的范疇。

據(jù)此,南通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陸毅犯故意殺人罪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鏈接

各地“醉駕”量刑案例

案例一:刑拘扣12分

2010年4月1日,四川廣安28歲的蔣義酒后開車將一位老人撞死后逃逸,4小時后向警方自首。

警方對蔣義進行酒精濃度測試,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80.37毫克/100毫升,已達到醉酒駕車標準。

警方作出決定:蔣義醉酒駕車,致人死亡,且肇事逃逸,依法對蔣義實施刑拘,并一次記12分。

案例二:有期徒刑3年

31歲男子林鑾建在北京因醉酒駕車致一死一傷。2010年5月9日,林鑾建被北京豐臺區(q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此前,林鑾建的家屬向死者家屬及傷者賠償202萬元并獲諒解。主審法官宣判后表示,高額賠償不是法院必然考慮的量刑因素,林鑾建積極賠償?shù)难a救行為得到受害方的諒解,法院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案例三:緩刑2年

2009年底,四川彭州政協(xié)副秘書長廖忠林醉酒駕車造成一死一傷。廖忠林被判犯交通肇事罪,由于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并積極賠付受害者家屬,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案例四:無期徒刑

南京張明寶“醉駕”連續(xù)撞擊9人,導致5人死亡4人受傷。

經警方鑒定,事發(fā)時張明寶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381毫克/100毫升,屬“醉駕”。張明寶明知酒后駕車會危害他人生命,主觀對持續(xù)發(fā)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tài)度。2009年12月23日,法院依法判處其無期徒刑。

案例五:一審死刑二審無期

成都市中級法院對孫偉銘醉酒駕車造成四死一重傷案進行宣判。法院一審認定孫偉銘的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9年9月8日,二審改判無期。

說法

如何界定“醉駕”的量刑標準

最高法院刑五庭庭長高貴君、副庭長韓維中在刊物上發(fā)表《醉酒駕車犯罪的法律適用問題》,點評“醉駕”犯罪的量刑標準,針對立法對危險駕駛行為不完善問題,他們建議增設危險駕駛罪。

成都孫偉銘“醉駕”肇事4死1傷,從一審死刑到二審改判無期;佛山黎景全“醉駕”撞死兩人,兩次被判死刑后改判無期;南京張明寶“醉駕”肇事5死4傷,一審被判無期。這三起備受國人關注的惡性醉酒駕車肇事案,從目前的結果看均以無期徒刑收場。

對此,高貴君、韓維中指出,行為人“醉駕”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雖然情節(jié)一般都比較惡劣、后果嚴重、社會危害性大,但此類犯罪一般系間接故意犯罪,行為人主觀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結果發(fā)生,與蓄意殺人和惡意駕車撞擊行人的直接故意犯罪不同,相比之下,此類犯罪的行為人主觀惡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險性不是很大。因此,綜合考慮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及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犯罪行為人不屬于刑法規(guī)定的“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死刑。

孫偉銘、黎景全、張明寶三起案件,肇事者都對受害方做了積極的經濟賠償,那么是否積極的賠償都能取得“免死牌”?高貴君、韓維中認為,“醉駕”行為人依法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是其法定義務,行為人履行賠償義務,并不影響對其刑事責任的追究。

由于我國《刑法》只是籠統(tǒng)地規(guī)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而未明確規(guī)定醉酒的人是否根據(jù)犯罪時的刑事責任能力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即醉酒犯罪是否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審判實踐中,大多對“醉駕”犯罪量刑時不能因為行為人犯罪時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實際有所減弱而酌情從輕。

杜軍、陸毅兩案宣判后,引起社會各界反響,死者家屬、法律界人士對上述判決結果褒貶不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醉酒駕車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的立法本意,是為了嚴懲這種過失駕車行為,但兩起“醉駕”案件的判決量刑標準相差甚遠。

張明寶的辯護律師曹純鋼認為,杜軍案判決所引發(fā)的社會后果會讓開車人又有了僥幸心理:“酒后開車只要出事后踩了剎車停車,報了警,就不會面對特別嚴重的后果。”

江蘇張亮律師則認為,法院的認定準確。杜軍的真實心態(tài)是過于自信,后果的惡劣并不能改變其性質。他就是一個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酒后開車撞了人,停車報警后沒有逃逸,沒有故意的主觀心態(tài),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學教授、中國犯罪學研究會理事王鈞說,行為的危害后果是法院量刑時應該考慮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區(qū)別就是主觀態(tài)度不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犯罪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犯罪過失。

醉酒駕駛肇事后只有一次碰撞,立即停止,只能認定其主觀上有過失,是一次事故,以交通肇事罪認定。如果第一次肇事碰撞后繼續(xù)駕車,那主觀上就是故意,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為行為人醉酒駕車,發(fā)生一次碰撞的嚴重后果足以使其認識到“醉駕”行為具有高度的危險性,極可能危害他人的生命安全。

然而對此仍漠然視之,不顧行人車輛的安全,仍然繼續(xù)駕車撞擊,將他人的生命置于高度危險之中,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間接故意。王鈞教授說,交通肇事罪的上限是7年,一般法院在審理“醉駕”肇事致人傷亡案件時,都是以頂格判刑。

一些法學界人士建議修改“交通肇事罪”法定刑,提高醉駕、無證駕駛致人死亡以及肇事逃逸者的刑期,以威懾“醉駕”的類似犯罪。(孟亞生 劉愛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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