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5月30日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要求各級政法機關嚴格執(zhí)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依法懲治犯罪、保障人權,確保辦理的每一起案件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趙作海案帶給我們的顯然不止是與佘祥林案一樣的驚奇,不止是國家賠償應該多少的爭論,更有這兩個《規(guī)定》的出臺,帶給我們欣慰——趙作海案至少催生或者加速了這兩個《規(guī)定》的出臺。而這兩個《規(guī)定》本身可圈可點,對刑訊逼供取得的證言要排除,對非法獲取的書證、物證也要排除,警察必須出庭作證,控方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負舉證責任和相應的證明標準。
但是,遏制刑訊逼供的“萬里長征”走完了嗎?
答案是否定的。不僅沒有走完,而且事實上才走出了第一步。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在于,我們的各級政府和公安部門還在一如既往地高喊“命案必破”,2009年河南開封市的命案破案率高達97.3%,但是該市仍然要求“最大限度地偵破年內未破命案”,導致尉氏縣警方抓精神病人以沖抵命案破案任務。“魚和熊掌不可兼得”,美國當年推行“沉默權”的直接后果是,使得美國警方破案率從60%一下跌到40%,因此我們不能一方面指出刑訊逼供獲得的口供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一方面又要去搞什么“命案必破”。
遏制刑訊逼供顯然是一項系統(tǒng)工程,無法指望非法證據排除的證據規(guī)則就能實現單兵突進。觀念上的改變是第一步,我們在接受保障人權的法治觀念的同時,也要坦然接受法治可能帶來的弊端——例如一些案件因為證據和程序問題而無法偵破。同時,我們也要抓緊研究在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可能帶來的在案件偵破上的新問題,比如我們不能再依賴于口供,而是要加大偵查的科技含量,更新偵查裝備,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確保案件偵破率不會大面積滑坡。
遏制刑訊逼供需要做的事還有很多。數據統(tǒng)計顯示,2005年到2009年6月,被判決有罪的17671名瀆職侵權被告人中,判處免刑的有9707名,宣告緩刑的有5390名,合計占到85.4%。這說明,我們雖然大講要遏制刑訊逼供,但實際上,刑訊逼供所帶來的收益還是遠大于其成本。當然,公安部也在提要搞訊問時的同步錄音錄像,但具體何時能實現,我們還得拭目以待。
甚至,連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在法庭的庭審中能否得到實際運用,都還是個問題。趙作海案是公安機關刑訊逼供搞出來的,但為什么檢察院、法院沒有抵擋住呢?答案是政法委對案件進行了協(xié)調,政法委協(xié)調之下,檢察院不能不起訴、法院也不能不判決。所以,如果沒有一個完整的制度做支撐,政法委還在繼續(xù)“協(xié)調正義”,那么,在庭審中控辯雙方就非法證據排除爭論得不亦樂乎,又有什么用呢?
遏制刑訊逼供之路漫漫,雖然兩個《規(guī)定》的出臺實屬不易,值得我們歡呼和珍惜,但是,我們更應關注那些配套的措施如何完善。因為,這些配套措施的完善,將比兩個《規(guī)定》的出臺艱難得多。
(楊濤,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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