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的《法制晚報》給出了關于新拆遷條例的最新消息:此條例有望近期出臺,行政強拆將被取消。
報道說,一直參與拆遷立法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沈巋教授證實,新版草案的確拿掉了行政強拆。沈巋認為,在強制拆遷問題上,由法院來制約和監(jiān)督政府,是應有的平衡。
如果所有的設想都不折不扣成為現實,新拆遷條例當可成為“司法制衡行政權”的典范。但不得不說,在強大的行政權和相對弱小的被拆遷人之間決定是否實施強拆,對法院來說,仍是個巨大的考驗。
首先,在土地財政的誘惑下,一些地方政府早就已經成了拆遷的巨大利益主體。雖然新拆遷條例也提到了“征收不能以營利為目的”,但大家都知道,只要一天沒能與土地財政脫鉤,對所謂“不以營利為目的”之限定,地方政府總能想出無數規(guī)避招數來。
其次,“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是個難點。在公共利益界定、拆遷補償協商等關鍵點未能破局的前提下,讓司法在征收中扮演第三者的角色,只能算是一個次優(yōu)選擇。
其三,法院依據什么來決定是否強拆?
現有的《物權法》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只是一個原則性的概念。具體到拆遷這個問題上,房屋產權與土地所有權又是分離的,前者屬個人,后者屬國家或集體。再加上至今未能明確的“公共利益”,法院又依據什么來決定是否授權政府部門強拆的權力?這當然是個系統(tǒng)性的問題,法院無力解決。
其四,法院能否徹底擺脫行政權對自己的干預?畢竟,地方行政首腦干預法院判決的例子我們看得太多了。在決定是否強拆一事上,法院如不能擺脫行政權的干預,做不到客觀中立,那么,行政強拆改為司法強拆,就將成為一場文字游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