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中的一些同事和社會上的一些朋友都勸我不要去揭露制度性的腐敗,這樣公司會永遠在競標中失敗。但我不相信我們的政府真的就無法解決這種制度中的腐敗了、真的就不能將改革進行下去了。我更相信我們的政府是想建立一個更加公平的社會,只有大家共同的監(jiān)督與抗爭、共同的促進與幫助,才能讓我們生活的這個國家、這個社會變得更加公平、更加民主、更加進步和更加自由!
2002年7月,國土部發(fā)布了11號令,決定停止商業(yè)化建設用地的協議出讓,實行招拍掛。從此拉開了土地以價高者得的競爭大幕。2004年國土部從防止腐敗的角度出發(fā)讓“中紀委”“監(jiān)察部”等一些與市場和土地供給無關的部門成為了文件制定的主角,給“土地招拍掛制度”戴上了防腐敗的高帽,讓價高者得合理合法化的同時,也限制了官員在土地出讓之中的自由裁定權以及腐敗的機會。
但這個招拍掛制度的結果是“價高者得”推動了地價的暴漲和房價的上升。土地財政及利益驅動讓官員們將從腐敗中獲取的個人利益變成了官員們整體利益的提升,變成了GDP的增長和升官發(fā)財的機會,以及經濟增長中整體工資獎金收入水平的提高。
當社會對房價過高產生極大的不滿時,也越來越清楚的認識到房價過高的主要動力來自于政府土地利益的獲取。當市場中政府壟斷著土地一級與二級交易的權力時,土地價格在房價中的比重不斷提高。2008年為此全國工商聯在全國政協大會提交了土地價格與稅收占房價的比重過高的提案,隨后引發(fā)了一場地價高低的爭論,最終社會所看到的仍是天價土地不斷出現的報道和土地價格不斷攀升并漲幅遠遠高于房價上漲的事實。
2009年的刺激政策再一次讓社會從房價的下跌中驚醒,房價隨經濟的增長再一次成了替罪羊。2010年人代會之后的數塊天價地不但引發(fā)了“總理說了算還是總經理說了算”的爭論,也引發(fā)了“國十條”遏制房價的被稱為是史上最嚴厲的調控。但如何解決房價過高的問題呢?“價高者得”不得不被迫退居二線,為防止天價地被上級的約談,政府修改了土地的出讓辦法,也再一次將腐敗延伸到土地出讓之前。
只要是非市場化的壟斷,在非民主監(jiān)督法制條件下,就永遠也無法限制尋租的出現。不在這個環(huán)節(jié)出現就在另一個替代環(huán)節(jié)中爆發(fā)。政府或政府的執(zhí)行部門一定會用各種手段與政策博弈而找到對自身利益最大化、將公共資源轉換成個人利益或部門利益的空隙,這也是今天我們面臨的制度性腐敗的困境。
土地招拍掛制度公平嗎?毫無疑問這個制度比完全由長官意志說了算的協議出讓要透明與公開,也相對公平,卻并非是市場所理解的公平或競爭中的公平。表面看也許價高者得更顯得無懈可擊,但實際的情況卻并非如此。
也許今天的腐敗已不再是局限于賄賂、不再是多數干部所貪的個人私利,已無法用金錢交易來代替,但仍不能不說是一種制度的腐敗,只是表現形式更加合法化了。
其主要的表現形式有五,大約都應列入制度性腐敗之中,或說是“逼良為娼”的一種被迫。
一、設置土地缺陷性障礙。
當政府無力進行土地的一級開發(fā)時,就不得不利用地方的融資平臺公司或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代政府融資、墊資進行土地的一級開發(fā)。于是這種一、二級聯動的誘惑就成為地方政府屈于弱資金實力之下的一種承諾,以吸引大量的資金進入城市進行土地的一級開發(fā)與新區(qū)建設。
政府的資金實力不足,又不得不吸引資金進行土地的一級開發(fā)以用土地收益彌補城市公益事業(yè)建設的不足,于是就會用二級開發(fā)的吸引和一級開發(fā)的相對低成本作為條件交換。但又不能違反中央政府的硬性規(guī)定,于是就有了在土地一級開發(fā)中預留土地缺陷性障礙的方式,以保證進行一級土地開發(fā)的企業(yè)在大量的事先資金投入之后換取二級開發(fā)的利益。
要防止在公開投標時有其他的企業(yè)競爭,于是就有了投標條件中預先告知的特殊因素,如必須借道于一級開發(fā)企業(yè)的施工道路、必須與一級開發(fā)企業(yè)協商市政站點的使用及費用、必須與一級開發(fā)企業(yè)協商教育等配套設施的建設與使用、必須與一級開發(fā)企業(yè)協商最終的拆遷日期等等。總之,這些遺留的問題其實都是預先設計的陷阱,一方面可以限制更多的企業(yè)投標以提高土地的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在嚇不走的情況下為一級開發(fā)企業(yè)彌補利益上的損失,大多這種特定條件的設定都會讓原有的開發(fā)企業(yè)如愿以償的獲得二級開發(fā)的權力。
更有甚者會用私下與一級開發(fā)企業(yè)簽定土地收益分成的合同,用超額分成的方式讓原一級開發(fā)企業(yè)擁有更優(yōu)的競標條件和更能共同推高土地價格的能力,至少讓政府可以在以后的土地標價中獲取更多的利益。
二、設置定向建設的特殊要求性障礙。
許多地方政府為滿足于城市吸引資金的要求,會在土地交易之前進行特殊性的招商,并按招商的要求對公開上市的土地設定定向建設的特殊要求。如北京CBD東區(qū)中服地塊就設定必須是金融企業(yè)投標的前提,一些地方則設定必須有某級別專門的五星級酒店、某些設定必須是企業(yè)注冊資本在多少億元以上并具備全國發(fā)行的文化傳媒資格、某些限定商業(yè)經營必須保證有多少家世界頂級品牌、某些辦公樓必須保證有多少銀行或金融機構總部……
政府完全可以用公開的方式設計對號入座的投標模式,從限定投標企業(yè)資格到限制物業(yè)經營方式等,讓大多數企業(yè)無法在公示的短期時間內滿足上述的條件,以至于無法參與投標。讓特定的引資對象可以輕易的中標。名義上的公開就演變成了唯一的條件,這種設定條件的排除法,回避了市場中的公平競爭,讓公開的投標為不公平作了掩護。
三、設置預約的前期條件障礙。
許多項目無法對號入座解決時,設定投標條件時也能通過預謀而實現,如地方政府可以與某家特定的開發(fā)商事先協商中標的條件,并承諾由這家開發(fā)商來進行特定的方案設計、用審定的方案設計進行投標。如北京就有多個這種案例。這樣就給了這個特定的企業(yè)爭取了大量的時間,于是在未中標前這個企業(yè)就可以對土地進行勘測,進行施工圖設計等前期的準備。
政府在有充分把握時,就用公開的方式競標,但在競標條件中專門設定了必須在最短的中標時間內開工(而這個最短的時間讓幾乎所有的企業(yè)都無法完成設計任務和具備經審批的開工條件),并硬性的約定必須按期竣工的結尾條件。有的還設定了嚴厲的違約或延期的懲罰,也是用排除法將大多數企業(yè)限制于投標條件之外。
甚至有的投標條件中還限定必須按特定企業(yè)設計的技術標準、建筑材料等等。給特定的投標條件加上額外的保險系數。
此類的方式也是用名義上的公開掩蓋實際競標條件中的不公平!
四、設定評分標準的障礙。
當土地上不能設置障礙時,政府可以靈活的對評標條件設定不同的評分比重,以使競標條件更有利于預先設定的中標企業(yè),用傾斜性的評分政策來對抗公平。
如在某些評標中,將歷史的條件作為重要的衡量標準、加大這些分的比重。如曾經有過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經驗、曾經有過大型綜合商業(yè)的建設與經營經驗、曾經有過超高層建筑的開發(fā)經驗、曾經有過住宅產業(yè)化或低碳環(huán)保類的建設項目等,均可以成為特殊的評分或加分的條件。
更有甚者會將印象分設置一個較高的比重作為評標的條件。而每次不同的評分比重正說明了這種硬指標拼不過時用軟指標來平衡補足,以增加有效分數的做法,這明顯的是在做公開的游戲掩蓋不公平的事實!
這種印象分則給了所謂的專家被領導定向引導的裁量權,讓某些可能優(yōu)勝的企業(yè)一分全無,而讓一些特定企業(yè)得個滿分。于是在不公開評標過程、不公開評標的單項得分且又公布總評分的結果的制度下,這種印象分或綜合分之類的軟因素就可能成了決定性因素,讓許多最終的評標分數都以百分制中小于零點五的差距決定著中標單位,而這個分差大約都來自于自由裁量權的軟指標了。
我司三次的高價競標保障性住房的建設都以小于零點幾的分差落敗,大約都在于我對政策不公平的批評和政府有意的指定吧!
如果在限價封頂的保障性住房競標中,出最高標不正是以壓縮企業(yè)的利潤、保障政府的最佳收益為基礎的嗎?難道想做貢獻都擋不住制度的腐敗潮流嗎?
五、設置于土地方的協議性障礙。
許多競標條件中,為滿足一級開發(fā)企業(yè)或原有土地方的要求,也會設置回遷房建設、還建面積、位置、商品類型上的障礙。如北京東三環(huán)的項目以及許多的建設項目均在回遷條件、補償條件及還建條件上做了特殊的安排以增加競標者的困難,讓特定的單位可以輕易中標。
明顯是本應由政府承擔的工作卻轉移成了開發(fā)者的責任,這種矛盾的轉移讓許多競標單位不得不望而卻步,最終讓政府可以隨心所欲的選定投標單位。
實際還有許多類似的情況都是用公開的競標推行不公平的腐敗,都是服從于特定的條件,再不行就用勸退的方式干脆讓外部人與狗不得入內,用公開的內部人交易的方式來制造公平的假象!
為什么不限定一級開發(fā)者不得進行二級投標呢?為什么不限定提供方案者與已知內部信息的企業(yè)按證券監(jiān)管條例的方式而限制投標呢?為什么不用保障房限土地價格而競房價的方式呢?為什么不用反壟斷的方式避免一家企業(yè)在同地區(qū)多項目中標呢?從北京已中標的情況看,社會根本無法預期標底的條件,價高者得變成了政府內定者得。同樣的情況中有高者得、也有低者得,那么市場的預期就變成了投標只能判斷政府的預期了。還有市場與公平可言嗎?
并不能將政府設定的條件都認為是不合理的,吸收資金又想加快城市發(fā)展速度,讓地方政府不得不用一些條件來吸引資金,就像改革初期中國政府對外資的優(yōu)惠條件一樣。同時政府也無法充分的了解市場中的風險,不事先約定性談判,既擔心價定高了會流拍,也擔心價定低了會損失,于是就不得不為之。根子在于制度讓地方政府成了市場中買賣土地商品的運動員,而不僅是提供公共服務產品的裁判員,于是一系列的不公平就會出現。當政府壟斷這個土地的制度存在時,制度性腐敗就成為了不可避免的癌癥。
我也想通過一些工作關系建立于地方政府的聯系,包括地方政府專門來招商引資的活動,但至今尚未有一次成功,大多為提高地價而搭梯子成了替罪羊。看來制度性腐敗永遠不會向批評者傾斜,不管你付出多少努力,包括方案與價格的努力,都會在制度腐敗的大墻前失敗,哪怕你本就得分最高也會在重新評分的排列中被擊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