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線律師:饒奮斌(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
孫女士:我與愛人去年國慶節(jié)結婚,在是否生孩子的問題上始終達不成一致,我的意見最近兩年不想生育孩子,而丈夫以自己年齡偏大為由,主張盡早要孩子。上月,我避孕失敗,未能征求他意見去做了手術。丈夫知道后,與我激烈爭吵,說我嚴重侵犯了他的生育權利,甚至要提出離婚。我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利?
饒律師:你沒有侵犯你丈夫的生育權。
首先,根據現在法律規(guī)定,男女雙方均享有生育的權利,但男女雙方的生育權是存在明顯的區(qū)別。妻子的生育權是基于其自身的人身權而固有的,而丈夫的生育權則是更多地依賴于妻子而完成,是緣于與妻子的身份權中的配偶權。因此從權利的來源及主次來看,妻子的生育決定權強于丈夫。
其次,依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從這一特別法規(guī)定也將妻子的生育權進行了更進一步的強調。
再次,妻子不僅在照顧、撫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義務,而且懷孕、生育和哺乳更無法由丈夫替代而由妻子獨自承擔艱辛和風險。因此,更多地賦權于妻子,既是對生育主體婦女的人文關懷和特殊保護,也是法律公正的體現??浯蠡驈娬{丈夫的生育決定權無疑會帶來負面效應,會導致對女性自主流產的不公平指責和索賠,并有倡導“婚內強奸”之嫌。妻子自主人流是對自己身體健康權的一種處分,是對“不生育”的一種自由選擇。結婚本身并不意味著雙方必須有孩子,如果夫妻間未曾達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無論是自主避孕還是墮胎,都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權。
所以不論從法律規(guī)定及社會倫理上來說,你均未侵犯你丈夫的生育權。但夫妻之間也應該多溝通,盡可能在重大問題上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