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車主購買貨車后,向陽光保險公司投保。2008年6月17日,該貨車在株洲市炎陵縣突發(fā)交通事故,撞上電纜后拉倒了電桿,車主估計損失在3.8萬元左右。而陽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到場后,指派的公估公司估價損失為2.2萬元,于是預賠了1.6萬元給車主。
5月28日,車主向記者投訴,稱其對公估公司的定損不服,要求物價部門作出損失價值評估,而陽光保險公司在預賠后,對車主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一拖近兩年,并稱已經(jīng)結(jié)案,因此認為如此理賠很不“陽光”。
貨車出險
5月28日,車主趙先生告訴《法制周報》記者,他和另一名車主蔣先生等人合伙購買了一臺凌宇散裝物料貨車,從事貨運服務。
趙先生回憶說,2008年6月17日下午5時許,當貨車行駛到株洲炎陵時,貨車碰上電纜,電纜砸壞了一間平房,拉倒了一根電桿,而車載的6根電桿也受到損壞。
事故發(fā)生后,趙先生馬上撥打了保險公司的電話。保險公司派出的勘察理賠工作人員趕到現(xiàn)場,在保險公司理賠之前,車主不得已先行墊付了損失的全部費用,包括賠償電信公司的光纜、電力公司的電桿和電線,以及賠償砸壞的平房等,共計賠償經(jīng)濟損失3.8萬元。
但是,車主趙先生墊付的經(jīng)濟賠償,并沒有得到陽光保險公司的認可。勘察理賠工作人員隨后向保險公司上級部門請示,上級部門隨后要求由公估公司定損。(法制周報新聞熱線:0731-84802117)公估公司做出定損,結(jié)果顯示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2.2萬元,這一結(jié)果與車主賠償?shù)慕痤~差距較大。
以預賠進行結(jié)案
對于公估公司的定損,趙先生提出:按照法律規(guī)定,理應由物價部門對損失進行核定,而不應由陽光保險公司指派的公估公司定損,他作為車主,同意事發(fā)地株洲或者車輛登記地所在地的邵陽的物價部門進行價格評估。
眾所周知,物價部門指導下的價格認證中心,是開展各類商品(財產(chǎn))和有償服務項目價格進行公正性認定的權(quán)威機構(gòu),并可以對社會中介機構(gòu)價格評估糾紛進行仲裁確認的權(quán)威部門。但趙先生表示,他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沒有得到陽光保險公司的認可。
2008年7月29日,趙先生說在他的要求下,陽光保險公司作出預賠處理,處理說明顯示,“陽光保險公司參與處理的工作人員請示:公司委派中匯評估公司核定本案三責損失2.2萬元整,按條款理算:交強險賠償2000元整,商業(yè)險2.0萬×80%=1.6萬元,減去約定免賠償2000元整。本案最終賠償金額合計人民幣:壹萬陸仟元整(1.6萬元)。”
于是,趙先生得到了陽光保險公司1.6萬元的預賠款,并希望能夠進一步得到保險公司的理賠。
隨后,趙先生說他繼續(xù)要求陽光保險公司理賠,或者按照法律到物價部門進行價格評估認證,這些要求有如石沉大海,一直沒能得到保險公司的答復,趙先生卻驚訝地發(fā)現(xiàn),保險公司于2009年4月20日結(jié)案,于是趙先生開始向媒體投訴。
理賠應以
被保險人實際損失為準
對于投保人投訴實際花費3.8萬余元,向受害方賠償?shù)馁M用,趙先生卻得到陽光保險公司認定為2.2萬元的損失,并只能獲得1.6萬元的賠償;同時,保險公司并未到物價部門核定損失。
5月31日,《法制周報》記者撥打了陽光保險公司全國客服專線“95510”,16號客服接線工作人員核實了該投訴的投保人為蔣某某,其保單號為“1185 3050 7200 7006 0××”,報案號為“R185 3050 7200 8800 4××”,隨后該工作人員表示將向上級領(lǐng)導匯報后給予答復。
下午3點半,16號客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已經(jīng)給予了投訴人滿意答復,投訴人不投訴了”。(法制周報新聞熱線:0731-84802117)但是,對于這樣一起保險合同糾紛的發(fā)生,陽光保險公司能否以預賠意見進行結(jié)案?當投保人對保險公司指派的公估公司的定損不服時,能否要求物價部門進行物價核定?陽光保險公司卻未給予答復。當一起糾紛拖了兩年未進行處理,直到媒體介入才匆匆拋出“滿意答復”,不能不讓人覺得遺憾。
對于此類保險合同糾紛,本報法律顧問團葉翔鋒律師說,在保險合同糾紛中,保險公司對事故車輛定損與車輛的實際損失是不一致的,有時相差甚遠。對此,保險公司該適用何種標準予以理賠?在現(xiàn)實生活中,許多人對這一問題都存在片面的認識,認為保險公司可以以其或指派機構(gòu)定損的數(shù)額作為理賠依據(jù)。
葉翔鋒律師表示,實際上這種定損的數(shù)額并不具有理賠的法律效力。保監(jiān)會《關(guān)于交通事故強制定損問題的批復》規(guī)定,保險合同的雙方即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系平等主體,對保險標的的損失進行評估理算,是保險合同的雙方主體依法、平等享有的民事權(quán)利,雙方既可自愿協(xié)商,也可共同委托依法設立的具有法定資格的評估機構(gòu)或?qū)<?,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本案中,保險公司指派公估公司進行評估受到投保人質(zhì)疑,投保人要求物價部門核定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對核定結(jié)果不服的,還可以繼續(xù)對社會中介機構(gòu)價格評估糾紛進行確認。
葉翔鋒律師認為,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同時規(guī)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這是法定的損害賠償?shù)呢熑涡问?,精神在于實現(xiàn)等價賠償?shù)哪康?,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簽訂的保險合同,特別是財產(chǎn)保險合同本質(zhì)上是補償合同,是對保險事故所導致?lián)p失的填補。故此,保險公司理賠,一般應以“恢復原狀”所需的費用為準,即以被保險人實際發(fā)生的損失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