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新政實施后,對樓市投資客的效果漸漸顯現(xiàn)。昨日,記者從法院獲悉,最近有許多二手房投資客到法院起訴,要求退房。這些案件的起因多數(shù)是因為投資客對后市缺乏信心,起訴要求退還定金。
房產投資客老王交了5萬元購房定金以后,又后悔了。為此,近日他把二手房房東告上法庭。據(jù)老王說,新政實施前,他經中介介紹,與房東簽訂了一份《房屋預約買賣協(xié)議書》,約定房東林女士將其所有的位于海滄區(qū)某花園小區(qū)第15層的一套房產出售給老王??們r款為1221280元,定金約定為50000元。
在這份協(xié)議書中,雙方還約定,將來老王有權委托“第三人”購買此房產。法官調查后發(fā)現(xiàn),這其實就是一個為炒房提供方便的條款。在起訴要求退房的案件中,多數(shù)炒房客都會這樣約定,也就是說,雙方不用簽正式合同,也不辦過戶手續(xù),這樣,將來再轉賣該房產時,就無須花過戶費了。
此次起訴,老王找了一個牽強的理由要求退房,他說,房東的產權證還沒辦理,因此不能買賣。所以,《房屋預約買賣協(xié)議書》無效。
對此,雙方簽訂《房屋預約買賣協(xié)議書》時,原告老王已明知該訟爭房的狀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因此,這份協(xié)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
據(jù)法官介紹,自今年4月房產新政實施以來,海滄區(qū)先后受理了近20件要求退房的案件。這些炒房客通常不會承認是自己想退房,而是會找種種理由,如“賣方違約”、“房子有問題”等等,但是,海滄區(qū)法院一律駁回了這些要求退房的訴訟請求。
對此,法官說:“炒房的定金不能退,應該讓這些人承擔風險、付出代價,國家的政策才能起到效果,才能遏制炒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