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光棍漢為了弄點不使勁的錢花,四年來幾乎每晚都結(jié)伙伺機搶劫,但因各種原因至今沒有成功一次,2010年8月14日當兩人身帶兇器又伺機作案時,被山東青州市公安局風景區(qū)派出所巡邏民警察覺并將其抓獲。兩人因涉嫌搶劫罪被當?shù)鼐揭婪?a href="http://www.luxwatt.cn/flcs/list_590.html" target="_blank" class="keywordlink">刑事拘留。
據(jù)其村里人有兩個50多歲的婦女敘述,兩人雖好吃懶做,但心眼都不壞,而且膽小,從來沒見他們跟人吵過架、打過仗,也沒見他們做過壞事。http://www.dffy.com/fazhixinwen/zhif/201008/20100814182919.htm
說實話,見多了形形色色的犯罪,一般的犯罪故事真得引不起我的關(guān)注。
不過,這個案件讓我很感慨,就這膽量,還敢推搶劫?
當然,我們在嘲笑這兩個小膽子的搶劫犯罪分子的同時,還有一個問題?
這從理論上講,到底是犯罪未遂還是犯罪中止啊?
犯罪未遂與(實行階段的)犯罪中止一樣,都是由于某種原因而使犯罪被阻卻在實行階段的某一點上,沒有繼續(xù)發(fā)展下去。
二者的根本區(qū)別在于犯罪未得逞是否出于犯罪分子本人主觀上的意愿。
如果雖存在妨礙犯罪分子繼續(xù)實施犯罪的客觀障礙,但這些障礙尚不足以阻止犯罪分子繼續(xù)其犯罪行為,而是犯罪分子出于本人的主觀意愿主動停止犯罪的,就應(yīng)認定為犯罪中止。通常,我們把犯罪中止理解為“能達目的而不欲”,但司法實踐中有時難以分清是否“能達目的”,也就是說在客觀障礙和主觀放棄之間難以分清誰主誰次,這就要根據(jù)刑法的基本原則,本著“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出發(fā),認定對被告人有利的犯罪形態(tài)。
一般認為,有條件繼續(xù)實施犯罪但沒實施應(yīng)構(gòu)成犯罪中止而不是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