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購置住房,小兩口幾乎同時向各自父母借了款,但不同的是,小兩口給女方父母打了“借條”,而給男方父母寫了一紙“收到條”。一年后,因小兩口夫妻感情出現(xiàn)危機等多種原因,雙方父母開始要求小兩口還錢。女方父母順利勝訴,男方父母在起訴要求還款中,卻遭遇了兒媳“不是借款,是贈與” 的抗辯。事實的真相到底是什么,一場官司就此展開。
子女買房父母傾囊相助
2009年,濟南槐蔭區(qū)的劉陽與李小華(均為化名)經(jīng)別人介紹,幸福地走上結(jié)婚的紅地毯。由于沒有自己獨立的“小窩”,婚后短暫的甜蜜之后,小兩口很快遇到了沒錢購房的難關(guān)。為了能盡快籌得房款,小兩口把借錢的重點自然放在了雙方父母身上。盡管雙方父母經(jīng)濟都不算寬裕,但可憐天下父母心,得到子女的求援后,雙方父母都傾囊相助,男方母親率先作出表率,當場把僅有的69000元現(xiàn)金及自己工資卡給了小兩口。小兩口寫下了“今收到母親購房款69000元。附:將盡贍養(yǎng)義務”和“今收到母親工資本,分期提工資兩萬元作為購房款用,到期還工資本”兩份字據(jù)并簽上了自己的姓名、日期等。女方母親也同樣伸出了援助之手,借給了小兩口60000元。小兩口也寫下了“今借款60000元用于購買住房”的字據(jù)。
父母緊急要求還款
今年年初,因各種原因,劉陽夫妻感情出現(xiàn)危機。劉陽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被法院判令“不準離婚”。在這種情況下,見小兩口的婚姻即將走向解體的邊緣,女方父母也手持“借條”到法院起訴,要求小兩口立即還款。法院經(jīng)審理,依法作出判決,判令劉陽夫妻還款。時隔不久,劉陽母親也很快作出反應,將交給劉陽夫婦的工資本進行了掛失,并向槐蔭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小兩口償還他們借的69000元現(xiàn)金及從她工資本上所取款項。
婆婆拿出“收到條”
兒媳卻說是贈與
令男方母親想不到的是,在法庭上,兒媳李小華雖對“收到條”的真實性認可,但堅持以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規(guī)定的“當事人結(jié)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行為實際上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為依據(jù),認為“婆婆同意給我們購置房屋出資,并不是我們向其借款,同時我們還附了‘將盡贍養(yǎng)義務’,是附條件的贈與”,因此拒不承認婆婆“借款”的說法。
法官判決,
“收到條”也要還款
為慎重審理此案,槐蔭區(qū)法院負責主審該案審判員王軍法官詳細查閱和研究《民法通則》和《婚姻法》及相關(guān)司法解釋后發(fā)現(xiàn),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chǎn)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民事行為。成立一個有效的贈與行為,必須是贈與人、受贈人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且贈與人的贈與行為系明示,默認的行為不構(gòu)成贈與。
同時,王軍法官認為,兒媳堅持的那項法條是用以解決父母出資在確定為贈與的前提下,在何種情況下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在何種情況下是夫妻一方財產(chǎn)的爭議,并不適用于該案中。據(jù)此,槐蔭區(q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判令劉陽夫婦償還劉陽母親總計84700元借款”的判決。一審判決后,兒媳李小華仍不服,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日前,上級法院經(jīng)審理,依法作出了“維持一審判決”的判決。
通訊員 張華 記者 李世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