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jiān)罰〔2010〕33號
住 所:北京市西城區(qū)金融大街16號
當事人:羅京辰,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電子商務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住 址:北京市西城區(qū)金融大街16號
經查,2010年4月,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壽股份)網(wǎng)站(www.e-chinalife.com)“產品中心>電話銷售保險>國壽鴻康(A款)保險計劃”頁面存在以下誤導性內容:“選擇20萬基本保額的國壽鴻康(A款)保險計劃,選擇按月存款,月存560元,存10 年,孫小姐即可得到以下保險利益:1、存款10年,額外附贈10年保障,保障期間長達20年?!?/p>
上述事實,有自國壽股份網(wǎng)站下載打印頁面內容、對羅京辰的調查筆錄等證據(jù)證明。上述行為違反了《》(2009)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鑒于國壽股份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對上述行為予以糾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9)第一百六十二條規(guī)定,我會決定對國壽股份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羅京辰作為國壽股份電子商務部副總經理,是對上述網(wǎng)站頁面出現(xiàn)誤導性內容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9)第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我會決定對羅京辰作出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萬達廣場分行,賬號7112410189800000130),并將注有你公司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人身保險監(jiān)管部備案。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