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檢方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鄭某,若罪名成立,他將成我市首個因醉酒駕車犯下此罪的案犯。
溫州網訊 躲避查酒駕連撞13輛轎車,鄭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昨天下午在龍灣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據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有關人士稱,如果鄭某罪名成立,他將成為我市首個因醉酒駕車犯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犯。
態(tài)度不好受到警告
昨天下午2時40分,審判長宣布開庭。身穿橘黃色囚服、手戴手銬的鄭某被法警帶進法庭。在走進法庭那一刻,他與一名旁聽席上的男子打了聲招呼。
在公訴人念完起訴書內容后,審判長問鄭某有無異議。鄭某說,他對基本事實無異議,但對其中一詞有不同看法。他說,起訴書中的“事發(fā)時連續(xù)沖撞13輛車”,“不是沖撞,而是碰撞”,“當時我喝了幾瓶紅酒,好幾天沒睡覺,精神恍惚,我不是故意撞他們”。在說這番話時,鄭某聲音較大,戴著手銬的雙手不時比劃著當時的情況。
檢察機關查實,案發(fā)時鄭某未考取駕駛證。公訴人問鄭某:“沒有駕駛證,還喝醉了酒,為什么要(開車)上路?”
面對這個問題,鄭某思考了一下,扭過頭,大聲說道:“拒絕回答。”
“注意態(tài)度?!贝藭r,審判長馬上警告鄭某。
“當時我只想開車回家。”受到警告后,鄭某這樣回答了公訴人的提問。
“你知道這樣會撞到他人嗎?”公訴人繼續(xù)提問。
“沒想過?!编嵞车吐暣鸬?。
指控罪名成庭辯焦點
是否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鄭某予以定罪,這成了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
鄭某的辯護律師認為,根據去年9月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指導意見》,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然而,本案中,鄭某行為并未造成重大傷亡,只是造成其他車輛損壞。公訴機關適用法律錯誤。辯護律師稱,不但不應該以此罪名定罪,對鄭某還應該適用緩刑。
對此,公訴人稱,鄭某明知自己無證,而且在醉酒狀態(tài)下駕車,面對交警設卡檢查,采取掉頭逆向行駛等方式逃避;面對交警攔截,強行連續(xù)沖撞,造成13輛正常行駛的車輛損壞。這說明,在主觀上,鄭某對醉酒駕駛和無證駕駛,以及對持續(xù)發(fā)生的危害結果持有放任態(tài)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公訴人認為,對鄭某罪行的認定,適用法律合理、準確。
根據起訴書,檢察機關認為鄭某行為觸犯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庭對此案經過審理后,將擇日宣判。黃云峰
[案情回放]
今年5月10日晚7時許,鄭某在龍灣某酒店喝酒后,駕駛套牌的廣本商務車從龍灣永中駛往鹿城區(qū)。當行至甌海大道與建中街交界處時,遇交警設卡檢查,鄭某掉頭逆向逃竄,連撞正常行駛的13輛轎車,直至被一輛小車卡住無法繼續(xù)前行,才被迫停下,被交警當場抓獲。
被捆綁約束至交警隊后,鄭某開始撒潑,脫光上衣,高唱《青藏高原》,又搖頭不止,時笑時哭。交警對其談話時,鄭某還用手掐交警的脖子。他還趁交警不注意,用一次性杯子接自己的尿喝。
經檢測,鄭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48.6mg/100ml,屬于醉酒駕車;另外,他還吸食冰毒。據檢方調查,鄭某有犯罪前科。
經評估,被鄭某撞擊的受損車輛的維修費用達8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