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冀
隨著金九銀十房地產銷售旺季的到來,近日多名讀者致電本報咨詢有關買賣引發(fā)的糾紛問題,那么怎樣才能順利買房,避免糾紛麻煩呢?本報特邀湖北誠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對商品房買賣中出現(xiàn)的部分糾紛案例進行評析。
房帶來大麻煩
2008年6月26日,漢陽王女士購買了胡先生位于漢陽龍陽大道旁的一套房屋。雙方約定總房款為35.8萬元,王女士先付25.8萬元,等房屋過戶后再付余款。合同簽訂當天,王女士按約付款,然后花8萬余元對房子進行了裝修改造。但到房管局過戶時才發(fā)現(xiàn),這套房屋是村集體開發(fā)的小產權房,胡先生只享有80%的產權,沒有土地使用權證,不能過戶。王女士郁悶不已,不知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律師點評
夏卉青律師:在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在宅基地上,村民經村集體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xù),可以修建房屋自住,無需繳納土地出讓金。如果要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興建商品房出售,就必須先由國家征地,轉為建設用地,再由國家出讓給建設開發(fā)單位,開發(fā)建設單位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等稅費,建房后再出售給購房人,然后國家以頒發(fā)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形式確認購房人對該房屋的產權。因此,從法律上講,小產權房不是商品房,是不能買賣的,這類房屋所謂的產權證是不具有商品房產權證的法律效力的。
律師支招
不要購買無產權的或房屋權屬有爭議的房屋,例如宣傳為“使用權”、“鄉(xiāng)產權”、“小產權”的房屋都不要購買,此類房屋無產權保障,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轉讓、處分、收益等權利,且不能辦理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xù)。更為嚴重的是,趕上這塊地國家規(guī)定不允許蓋住房或是該房屋所在的土地被征用,您買的房子可就是“拆了沒商量”。因此,在購買房屋前一定要驗看該房產的合法證件。期房應驗看開發(fā)企業(yè)的《許可證》,現(xiàn)房應驗看該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等。
拿了就跑,
房子抵押賣他人
買房人在交付房屋定金及首付款后,房主卻將房子作為抵債物轉給了他人。買房人要求賣方雙倍返還定金,并且賠償裝修款及房屋差價損失,但賣方只肯雙倍返還定金。
2008年1月,段女士通過中介跟周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購買周先生位于漢陽的一套房屋,總價52萬元。合同簽訂后,她如約向周先生支付了2萬元定金及25萬元首付款,剩余款項雙方約定在辦完房屋過戶手續(xù)后支付。次月,周先生向她交付了房屋。一段時間后,雙方在商議辦理過戶手續(xù)時,周先生稱已將房屋用于還債,并將房屋過戶到了債權人名下。
段女士稱,她已經花了20萬將房屋裝修,而且房價又上漲了,所以周先生不僅要賠償雙倍定金還要賠償裝修款及房屋差價。周先生則認為,段女士在沒有拿到房產證的情況下就進行裝修,完全沒有風險意識。而合同中已經明確違約責任,就是雙倍返還定金,所以其他拒不賠付。
律師點評
梅勇律師:因周先生不履行合同義務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周先生應承擔違約責任。而由于房價上漲,房屋現(xiàn)價值與合同價款之差額,應為段女士享有的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周先生應對這部分利益及裝修產生的費用進行賠償。
律師支招
在購買時,一定要明確合同細則,盡量找資質過硬的中介機構進行交易,此外,還要查閱房屋兩證并去相關部門或網(wǎng)站查閱房產是否被抵押,在交易過程中,盡量盡快取得房產證。
買房遭騙局,
可索雙倍賠償
原本以為撿了個大便宜,豈料掉進一個大騙局,房子沒有買到手,錢也打了水漂。
2007年底,家住漢口的吳先生與開發(fā)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協(xié)議,購買一套位于漢口某處的住房,該住房比其周邊樓盤價格要低。按照協(xié)議,該開發(fā)商將房屋以26萬元的價格賣給吳先生,吳先生先支付了20萬元,開發(fā)商出具了相應的財務手續(xù),而后吳先生打了6萬元的借條,約定剩余房款稍后支付。不久,吳先生入住新房,發(fā)現(xiàn)房子多處出現(xiàn)裂縫,遂要求退房。而后,吳先生發(fā)現(xiàn)該房是在沒有經過規(guī)劃部門的批準下擅自建設的,而且該樓的房產證已被抵押給了銀行,他對這一切均不知情。吳先生要求開發(fā)商退款遭到拒絕,該公司稱他已經簽了購房協(xié)議,不能反悔,而且必須盡快補齊剩余房款。
律師點評
林穎律師: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商品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一方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決定,可以認定屬于欺詐行為。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guī)定,吳先生可以先行協(xié)商,或到法院起訴要求該公司退還已支付房款,并賠償雙倍房款。
律師支招
購買房屋不可只貪圖便宜,首先要查閱開發(fā)商是否具備相關資質,看房時最好找專業(yè)驗房師,查驗房屋建筑質量。此外,要去相關部門或網(wǎng)站查閱,核實該房是否已經出售或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