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龍網(wǎng)-重慶晨報9月23日報道 失主懸賞2000元尋物,拾到者歸還后,失主卻只愿意給200元。“做人怎么可以出爾反爾呢?”家住合川區(qū)三星步行街附近的朱先生提到此事,很有些氣憤。
雙方為酬金發(fā)生爭執(zhí)
20日,朱先生下班時,在三星步行街的地上拾得一個錢包,打開一看,里面裝有5000元現(xiàn)金、合同單一張以及銀行卡若干。朱先生站在原地大約等了半小時,卻一直沒有看到有失主前來,他只好先帶著錢包回家吃飯。
第二天,朱先生在自家小區(qū)門口看到了一則懸賞廣告,聲稱對歸還者“必有重謝”,后又稱“三天內(nèi)歸還者酬謝2000元”。上面所描述的錢包樣式以及里面的東西和朱先生撿到的完全吻合。
當天,朱先生吃過晚飯后,便與失主劉某取得了聯(lián)系。后來在雙方交接錢物時,對于酬金卻發(fā)生了爭執(zhí)。
原來,失主劉某在取回錢包后,拒絕按懸賞廣告上登的2000元進行支付,只愿意給200元作為酬謝。
失主稱200元誤寫成2000
“懸賞廣告上明明寫的是歸還錢包者酬謝2000元,如今我將錢包‘完璧歸趙’了,而且是三天內(nèi)歸還,沒有‘違約’,那么,失主也應該按懸賞廣告的內(nèi)容履行責任。”朱先生說。
失主劉某表示,當初自己萬分焦急,希望能早日找回錢包,所以在寫酬謝款時誤將200元寫成了2000元,也沒有細看就貼出去了。
當朱先生歸還錢包時,劉某也說明了情況,可朱先生始終不肯相信。
懸賞廣告有法律效力
律師許紅光認為,懸賞廣告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劉某在遺失錢包地附近張貼尋物啟事屬于懸賞廣告,只要朱先生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為,劉某就有給付報酬的義務。
朱先生仍有權要求劉某按懸賞廣告中所承諾的給付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