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被坊間稱為行政權力和司法權力的沖突至今未有下文。
這場輿論風暴起于7月17日,陜西省榆林市橫山縣波羅鎮(zhèn)山東煤礦和樊河村群眾發(fā)生集體械斗。媒體公開報道稱,械斗一事是因陜西省國土資源廳不執(zhí)行法院判決,導致采礦權長期懸而未決最終激化矛盾引起。隨后,新華社發(fā)表措辭嚴厲的評論,批評陜西省國土資源廳“目無國法,把權力凌駕于法律之上”。
這起事件背后錯綜復雜的利益關系,讓這場行政與司法的沖突無形中被放大數倍。近日,中國政法大學疑難案件研究中心組織有關專家對此事進行了研討和論證。
陜西國土廳拒不執(zhí)行法院判決?不久前,針對陜西省國土廳拒不執(zhí)行法院判決事件,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fā)言人孫軍工表示,對于法院的生效判決,行政部門不能夠干擾生效判決的正常履行。
埋下此次風波的礦權糾紛需要上溯至1999年。陜西省橫山縣山東煤礦原礦主樊占飛告訴記者,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合伙人李釗把采礦許可證上的采礦權人“樊占飛”變更為“李釗等人”。
2002年,樊占飛把批準這一變更的陜西省國土廳告上了法庭。2003年,山東煤礦每年利潤被估計在1億元至3億元之間,雙方的爭奪更加激烈。
此后數年間,在橫山縣、榆林市兩級法院的一二審判決中,陜西省國土資源廳均獲勝訴。但到了2005年,此案重審,最后國土廳敗訴。2007年,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陜西省國土廳的申訴請求。
2009年,百名村民聯名向陜西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上書,要求國土廳履行判決。
2010年3月1日,陜西省國土廳主持召開了“波羅鎮(zhèn)山東煤礦采礦權屬協(xié)調會”。樊占飛的代理律師王西周參加了此次會議。
據王西周向記者回憶,3月1日上午9時,他們到達會議指定酒店,卻被安排到會議室樓下的房間里等候,工作人員的解釋是省內的專家學者、國土資源廳、省法制辦等部門要先開一個內部會議。這個內部會議進行了8小時之久。
就在王西周等人等待的時候,參加會議的一名負責人提出,要認真了解糾紛原由和法院判決的確切含義,“關鍵是要端正樊占飛對判決的理解”。
時間到了16時,房間里的電話響起,有關負責人要求樊占飛和王西周兩人上樓開會。當兩人進入會議室時,各單位負責官員、工作人員和山東煤礦代表均已在場。
兩人入座后,由陜西省國土廳廳長王登記語氣堅決地宣布了3條專家研究之后給出的會議決議,包括:認定采礦權與樊占飛及村民毫無關系,山東煤礦補償給樊占飛800萬元作為招商引資獎勵,如有不服可向最高人民法院尋求法律救濟。
據王西周稱,新華社等權威媒體將此次會議解讀為“以協(xié)調會代替審判”。
能否以行政協(xié)調否定法院判決在近日舉行的研討會上,《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與會者基本涵蓋了行政法、國土資源法、法院系統(tǒng)、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等諸多領域的權威專家。專家們研討的一大焦點就在于行政與司法的關系。
與會專家一致認為,陜西省國土廳作為本案行政訴訟的被告已進入了司法程序,作為當事人,必須履行榆林市中院作出的再審判決。即使認為法院的判決有違法之處,陜西省國土廳也只可以通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或者向檢察院申請抗訴的途徑尋求權利救濟,而不能拒不履行法院的判決。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zhí)行?!蔽覈姓V訟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或者依法強制執(zhí)行?!?/p>
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三)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四)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據此,與會專家認為,拒不落實判決的執(zhí)行,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記者杜曉 實習生胡月)